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论文.doc
13页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摘 要互联网的出现和开展是人类继工业革命后的一次新的革命—信息革命它不仅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的飞跃有了新的根底,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美国、国以及我国地区的学理与立法均明确成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加以法律保护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成认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法律界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给予了一定关注,且已有法院判例,但学术界主要限于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而对现实中日益频发的虚拟财产纠纷仍未找到适宜的法律解决机制来处理,由此引发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本文拟从民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进展认真地分析研究,以期能对这种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特征;民法保护. z-目录摘要…………………………………………………………………………………….Ⅰ绪论………………………………………………………………………………………1第一章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属性…………………………………………1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1〔一〕虚拟财产的概念…………………………………………………………………1〔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1.虚拟性………………………………………………………………………………12.价值性………………………………………………………………………………13.现实性………………………………………………………………………………14.合法性………………………………………………………………………………15.期限性………………………………………………………………………………2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3〔一〕知识产权说………………………………………………………………………3〔二〕债权说……………………………………………………………………………3〔三〕物权说……………………………………………………………………………3第二章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4一、用户与效劳商间以虚拟财产形式表达的效劳关系需要规制……………………5二、用户之间交易虚拟财产进展时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规制………………………5三、虚拟财产的平安性是制约网络游戏经济安康开展的重要因素…………………6…第三章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及建议……………………………………6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检讨……………………………………………6二、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7〔一〕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7〔二〕明确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8〔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解决制度……………………………………………81.诉前解决机制……………………………………………………………………...92.网上仲裁机制……………………………………………………………………...9〔四〕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当的民事责任……………………………………………9第四章总结………………………………………………………………………………9参考文献…………………………………………………………………………………11致………………………………………………………………………………………12. z-. z-第一章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属性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不断,法律界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导致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类似的网游纠纷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仍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因此,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2.虚拟金币〔在*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4.虚拟动植物〔二〕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开展而开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征1.虚拟性顾名思义,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2.价值性- 1-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上财产之一种要具备财产的特性,财产应该凝结着*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了一种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的获得有两种方式,其一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得到,其二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用户为获得*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置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许多无形的付出,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因此虚拟角色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承受,这种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3.现实性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比方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于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4.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畴通过非法方式的财产有通过使用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私服而得到的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物品属性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等,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对于特定围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甚至这种交易存在的围比拟广,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5.期限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除了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之外是否应该具有期限性呢.恐怕这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从上述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分析来看,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并无多大区别。
从目前网络游戏所建构的游戏环境来看,通常是以现实世界为模型,玩家之间通过各自支配的虚拟人物进展的意识交流,使得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特定的联系,也因此使游戏中的虚拟社区无可防止地产生了社会性具备了上述特征的虚拟财产虽然只是存在于一个虚拟的游戏社区,也仍然可以引起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的发生,从而导致现实法律调整的必要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当前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的主导观点认为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一般会首先表现为*种物总结起来,财产应当具有这样几个特征1.价值性,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异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2.有用性,财产应有使用价值,即满足主体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3.可控制性,即人们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展支配;4.流通性,不仅为一个主体享有,还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5.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在讨论虚拟财产的特征时,我们可以明确虚拟财产具备传统〔形态〕财产的特征而真实地存在,应当受到一定法律的成认和保护否则"如果人们在占有和使用有限资源时没有平安保障,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民法中的财产权是由很多种规联系〔Normative Relations〕而构成的一个法律上的联合体。
传统民法为了将该法律上的联合体进展体系化,采用了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之划分作为其体系建构的根本出发点而之所以对传统民法进展这种划分,其最大的论据就在于债权和物权的区别传统民法严格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原因就在于它严格地区分债权和物权所以从传统民法一路走过来的众多学者,已经习惯了对任何一个权利进展物权和债权的类型化划分于是出现了以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主导的几种不同观点〔一〕知识产权说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说中,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只是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畴理由是:〔1〕新颖性,用网络游戏这种方式,将有形的武器与无形的网络结合,满足玩家的娱乐,很创新;〔2〕创造性,把武器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具有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因而具有创造性;〔3〕可复制性,不仅能为一个主体所获取、使用,还能同时为很多主体获取、使用同样的游戏,同时可供很多主体娱乐;〔4〕需要载体,将思维成果借助于网络和电脑显现出来并为人们所用它是网络上传输的一些数据,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置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
〞因此,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应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方法进展法律保护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理由在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消耗了时间和精力,并伴随有智力性的脑力支出〔二〕债权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说的主要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是网络玩家得以请求效劳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效劳容的证据,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网络玩家与效劳商之间的效劳合同关系效劳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效劳,玩家承受效劳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的,游戏提供者也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置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也就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效劳所以,这个价格是效劳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三〕物权说对无形财产探讨最深的法国认为"无形财产均为动产〞,而英美等国坚持认为无形财产即是动产〔personal property〕这种观点有另一种表达方式,"对无形财产用所有权予以规〞"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在支付对价的根底上所获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应归属于物权的畴〞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说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网络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置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
该观点肯定了网络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玩家的利益第二章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鉴于网络游戏从产生就与暴力、、盗版、私服和外挂等现象如影随形,加之我国自古对年轻人就有"玩物丧志〞的教导,很多学者认为从社会性、教育性和文化性的角度来讲,网络游戏是"精神鸦片〞它的存在,弊远远大于利,因而建议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网游〞,甚至主应当加以取缔,最起码不应给予鼓励,更无从学理上进展探讨、研究之必要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开放性的,基于网络效劳,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