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doc
8页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行政复议终局性】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
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法律设置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和征用土地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同时,对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事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人民法院不适宜再另行作出决定第二,有的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即使上法院,无论如何判决,最后还需要行政机关处理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最终裁决的事项,到人民法院诉讼,只能看是否符合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和征用土地的决定,符合的就维持,不符合的只能撤销,还得由政府重作决定,在诉讼阶段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了什么影响。
实践中有的案子历经裁决、判决、再审、重作、判决、再审……长达十几年不能解决,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还有三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看,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或者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中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就是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就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与前面所讲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一样,中国公民对公安机关依据该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属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而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裁判等②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可形象地称为1对2,即一个行政机关面对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③ 行政裁决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与行政机关的大多数行政职权是由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不同,行政裁决职权是基于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明确授权而产生非经法律明确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裁决的职权《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④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行为,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这种准司法性质,除了表现在行为的方式等特征上,更主要还体现在其行为的程序上,必须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行为,这里的“介入”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的“强势介入”,指行政机关裁决与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西方这类纠纷的主管机关一定是法院,权利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但在我国行政机关往往享有对因其职权行使相关的民事纠纷的确认权、裁决权与处理权,这些构成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如九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裁决)、侵权赔偿类如环保、专利的处理、2011年初被废止的拆迁纠纷的裁决等等注意《行诉法解释》第61条和第90条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决权限于以下三部法律中的四个,著作权中的商标、专利的终局裁决权,随着我国加入WTO已经被废止《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这是关于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效力的权威表述复议与诉讼两者衔接关系上除法定终局裁决为均为可诉的《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中央政府---来设定的行政终局裁决权。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是以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确认加行政机关的级别---省政府---来设定的行政终局裁决权《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也有类似的立法表述这种行政终局裁决权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他取决于相对人的自由选择,相对人明确知晓其法律后果,如果一旦选择行政复议就是最终决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了这两个条文均采用了“最后的裁决”的表述,但无论是“最终裁决”,还是“最后的裁决”讲的都是行政终局决定权,这里的裁决即决定这就是我国目前仅存的明示的三个法律中的四项行政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也可以称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那么,实际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限于行政复议(决定)行为的终局而免受司法监督,有人称这种行政终局裁决权为“二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