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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主观题必备黄金考点刑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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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必备黄金考点【黄金考点0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增) 1【黄金考点02】管辖 3[黄金考点03】物证书证的审査判断 4【黄金考点04】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4【黄金考点0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査判断 5【黄金考点06】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6【黄金考点07】证据的基本属性:关联性 7【黄金考点08】证明标准 8[黄金考点09】疑罪的处理 8【黄金考点10】监视居住 8【黄金考点11】附带民事诉讼 9【黄金考点12】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9【黄金考点13】搜査 10[黄金考点14】技术侦查(调查) 10【黄金考点15】庭前会议 11【黄金考点16】审理中特殊情形处理 12【黄金考点17】速裁程序(新増) 12【黄金考点18】上诉的主体 13【黄金考点19】全面审査原则 14【黄金考点20】上诉不加刑原则 14【黄金考点21】二审审理程序 15【黄金考点22】二审的审理结果 15【黄金考点23】死刑复核程序 16【黄金考点24】再审申诉的程序要求 17【黄金考点25】提起再审的方式 18【黄金考点26】再审的审理程序 18【黄金考点27】再审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9【黄金考点28】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与程序 19【黄金考点29】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救济与处理 20【黄金考点30】缺席审判程序(新増) 20【黄金考点0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増)【试炼真题题号】2019-主-4含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 法从宽处理。

      ①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査机关已 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② 所谓“从罚”,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给出的刑罚表示 明确接受,尤其是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具体执行方 式在内的量刑建议③ “从宽”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从宽体现权利告知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要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173、190条)危险性因素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 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事诉讼法》第81条)随案移送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下一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62、173> 176条)侦查 阶段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审查 起诉 阶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认罪认罚 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的;(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74条)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 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 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审判 阶段开庭时审 査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 性、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190条)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 讼法》第222条)法院裁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 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岀判决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 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 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而意见的, 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 利"《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 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坤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 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學 息作出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釆纳人民检察院指 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5. 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 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 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 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6. “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 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坡告人犯数罪,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 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7.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 罚认罚”,在侦査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査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 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2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 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 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黄金考点02】管辖【试炼真题题号】2019-主-4监察委员会 的管辖范围监察委员会是公职人员全覆盖,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査的案件,也可能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査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査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级别 管辖市检管 辖为原 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査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 定立案侦査上级可 给下级 管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 察院立案侦査,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査。

      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 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 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査, 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重点法条】《监察法》第15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査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査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14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査基层人民检察院 发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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