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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标准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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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钢铁标准摘要废钢铁标准摘要废钢铁标准摘要 2005-03-09 09:01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改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批准发布,于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 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 0.07%和 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 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 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1 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 1 规定 表 1 熔炼用废铁分类 品种 类 别 典型举例 代码 A B C 优质废铁 101 长度≤1000mm,宽度≤500mm,高度≤300mm,单件重量≤200kg 经破碎、熔断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末混入异物的生铁)及其冷压块 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轧辊、球墨轧辊等 高炉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应≥lOmm X lOmm X lOmm,≤200mm X200mm X 200mm,单件重量≤5kg 加工压块等 4.1.2.1.2 铁屑冷呀快的密度不小于 3000kg/m3。

      在运输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量的 5%,压块满足脱落性试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 1 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 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 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 5 个型号,如表 2 规定 表 2 熔炼用废钢分类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 型 举 例 重型废钢 1 类 201A ≤1000mm X 400mm,厚度≥40mm,单重:40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8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 类 201B ≤1000mm X 500mm,厚度≥25mm,单重:20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5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3 类 201C ≤1500mm X 800mm,厚度≥15mm,单重:5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3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火车轴、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型废钢 1 类 202A ≤1000mm X 500mm,厚度≥10mm,单重:3kg~10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2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 类 202B ≤1500mm X 700mm,厚度≥6mm,单重:2kg~12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12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小型废钢 1 类 203A ≤1000mm X 500mm,厚度≥4mm,单重:0.5kg~10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8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管材、废旧设备等。

      2 类 203B I 级:密度≥1100kg/m3,Ⅱ级:密度≥800kg/m3 破碎料 汽车破碎料等 统料型废钢 — 204 ≤1000mm X 800mm,厚度≥2mm,单重:≤8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4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 轻料型废钢 1 类 205A ≤1000mm X 1000mm,厚度≥2mm,单重:≤100kg 块、条、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2 类 205B ≤800mmx600mmX500mm,I 级:密度≥2500kg/m3,Ⅱ级:密度≥1800kg/m3,Ⅲ级:密度≥1200kg/m3 打包件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角余料、钢丝、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4.2.3.1.2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 10% 4.2.3.1.3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 GB/T 13304 的规定 4.2.3.1.4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 6 个钢类 46 个钢组,见附录 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 1500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 10%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各利,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晶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 GB 5085.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 GB 5085.1 中鉴别标准值即pH 值不小于 12.5 或不大于 2.0 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l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 0.46μSv/h; ----废钢铁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 0.04 Bq/cm2;β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 0.4 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 GBl6487.6 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 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6.1.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 5.8 条检验按 GB 5085.3 的规定进行 6.2.3 本标准 5.9 条检验按 GB 5085.1 的规定进行 6.2.4 本标准 5.10 条的检验,按 GBl3015 的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 5.13 条的检验,按 SN 0570 的规定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 GB/T 222-1984 的规定进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 GB/T 719 的规定进行化学分析按附录 A 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 A 有关规定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压块)的脱落试验: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 5 块打包件(压块)打包件(压块)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 1.5m 处落下三次(自由落体),此时打包件(压块)不应有大于其重量 10%的脱落物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合金钢)废钢铁组成 7.3 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应隔离,作出明确标识,不应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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