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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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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93204307
  • 上传时间: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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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修订《中国》已由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29日修订经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下面就和xx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进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该以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计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该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订计划,采取方法,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成要求标准并逐步改进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进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关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考评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进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关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评考评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及其改变趋势的分析,推广优秀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结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机关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预防、降低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担责任  公民应该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法,自觉推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该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组织教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机关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无偿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情况应该定时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订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和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该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订燃油质量标准,应该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和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时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成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该立即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方法,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的期限达成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机关、教授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十二个月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环境情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该汇报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定、修订  第十八条 企业机关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该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本法第七十八条要求名目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机关、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行单位和其它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详细措施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机关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严禁经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验为目标的暂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同意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削减本行政区域的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详细措施,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关键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出国家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进目标的地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地域人民政府的关键责任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域新增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公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情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情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机关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要求名目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统计其中,关键排污单位应该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详细措施和关键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  关键排污单位名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关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原因,商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关键排污单位应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觉关键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该立即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严禁侵占、损毁或私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使用者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列入前款要求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取者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停止采取列入前款要求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她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它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经过现场检验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机关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验被检验者应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须的资料实施检验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为被检验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机关和其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够对相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方法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公布举报、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该立即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给予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该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协议或其它方法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方法,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法,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低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该同时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成要求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依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该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严禁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出要求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方法,激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激励煤矿企业等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法,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严禁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激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该采取防燃方法,预防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方法,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激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境保护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该根据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严禁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进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严禁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严禁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该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该统筹计划,在燃煤供热地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域,严禁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该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该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步骤实施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它燃煤单位应该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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