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标准.doc
3页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1996 年 7 月 18 日 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6]第 38 号发布)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 卫生要求 1.3.1 理化指标(见表 1)表 1 理化指标(mg / kg)指 标项 目饮 液 固体饮料* 胶 囊* 铅(以 Pb 计,mg/kg)砷(以 As 计,mg/kg)汞(以 Hg 计,mg/kg)≤0.5≤0.3 -≤0.5(≤2.0)≤0.3(≤1.0) - (≤0.3)≤1.5(≤2.0)≤1.0 - (≤0.3)食品添加剂 按 GB2760-96 执行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 2)表 2 微生物指标 指 标食 品 种 类 菌落总数(cfu/g.mL)大肠菌群 MPN(100g.mL)霉菌(cfu/g.mL)酵母 (cfu/g.mL)致病菌液态食品蛋白质含量≥1.0%蛋白质含量<1.0%≤1000≤100 ≤40≤6 ≤10≤10≤10 ≤1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蛋白质含量≥4.0%≤30000≤90≤25≤25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4.0%≤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按 GB-5009 执行 3.2 微生物指标按 GB-4789 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