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第三章 消费税法.ppt
72页c第三章 消费税法,消费税概述,◎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流转税的一种重要类型,因其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早在西汉时期就已对酒课税,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目的: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缺陷),体现在:,1.抑制不良消费行为--寓禁于征; 2.纠正外部经济--外部不经济(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 3.促进公平收入分配--对高收入者◎类型:,有限型:征税品目一般在10-15种之间 中间型:征税品目一般在15-30种之间 延伸型 :征税品目一般在30种以上,◎消费税计税方法,消费税有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计算方法 从价计税的计税方式在国际上有两种: 一种是采用价外税的计税方式, 一种是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因素,(1)本国的财政状况 (2)经济调节的需要 (3)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富人税” (4)历史文化的原因,◎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较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6.税率、税额的差别性 7.选择价内征收,消费税税金具有隐蔽性,◎我国开征消费税的历史沿革及其在现阶段的意义 (一)我国消费税的形成与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3.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一、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一)征税范围(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况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的税消费品。
1994年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有十一类,经过2006年4月的政策调整,现有十四类,新旧税目对照表,烟 ; 酒及酒精; 化妆品 ; 护肤护发品(已取消)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鞭炮焰火 ; 汽油 ;柴油 ( 已改变);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 ;,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新增) 摩托车、汽车轮胎、小汽车,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2006年4月1号起二)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于1995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应税消费税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三)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到45%;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他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3)自2001年5月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2001年6月起对卷烟共三种应税消费品,由原来的单一比例税率改为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现行税率如下:,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计税 列举: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从价定率计税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复合计税,列举: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一)计税销售额的规定,1、一般规定 (1)计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2)包装物押金:,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用举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是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100×30%=30元 增值税税额=100×17%=17元,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卷烟从价计征的依据:按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确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以物以物(换入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二)销售数量规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适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1、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能够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只有上述6项而且这6项中,必须是在同一税目范围内扣除; 第二、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因此,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是不能扣除的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买价+当期购进买价-期末库存买价,3、扣税环节:,(1)允许扣除的外购已纳消费税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生产环节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并销售; (2)对于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后需要在工业环节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并销售; (3)对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一律不得扣除; (4)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5)生产企业转售作为中间产品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应当缴纳消费税,,(四)消费税的减征,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别克、赛欧、桑塔纳、帕萨特、奥迪、捷达、宝来、金杯系列轻型客车、雅阁、海马,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难点),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不缴纳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不属于同一系列了),(1)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消费税的处理,(1)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的处理,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组价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上述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该组价既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用举例】某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的护肤品用于职工福利,这批护肤品的成本6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8%; 组价=[6000+(6000×5%)]÷(1-8%)=6847.83元 应纳消费税=6847.83×8%=547.83元 应纳增值税=6847.83×17%=1164.13元,(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应用举例】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啤酒的消费税为每吨220元 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卷烟),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与价格无关。
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价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从价计算的消费税如需组价,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应用举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25%)×25%=8800元 (注意: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8800=9800元 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25%)×17%=5984元 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组价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10%,组价=成本×(1+10%),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出项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缴纳,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依据为: (1)以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需要组价组价公式见下面(三)委托加工的组价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