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行政法上的工作解..doc
9页浅析行政法上的工作解.摘 要:行政机关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分为法定解释 和工作解释工作解释或自主解释性规范不仅制定主体广 泛、数量众多,而且有着特殊作用,但理论上鲜有总结和概 括本文简要论述了工作解释的含义、特点及其作用nbsp; ; ;关键词:法定解释 工作解释 ; ; ; 一、行政法上的工作解释的含义 ; ; ;就我国现彳亍体制而言,法律的漏洞 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的;固定的成文法在发展的现实生活 中的适用,统一的法典到个案中的具体表现往往也是借助于 法律解释来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和地方解释其中,行政主体有解释权的包括行政 解释和部分地方解释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复深 圳市工商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案例》1 第20条、第22条如何适用时所作的《关于企业注销登记 有关问题的答复》2,就是一个行政解释同时,在地方解 释中,有相当一部分解释也是有权行政机关的规范解释例 如《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3第18条规定:“本规 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武汉市公安局根据这一规定,制 定了《关于执行(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具体 办法》,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是一种地方解释。
另外,为 了统一各个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 及执行活动,行政主体往往也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众 多自行的工作解释例如,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于(乡规民约)能否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的答复》4, 该答复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能以《乡 规民约》为依据nbsp; ; ;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执行法律包 括解释法律在我国,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主要分为 两大类:有权解释和工作解释或称为法定解释和自主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 作的决议》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实践,只有国务 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 作的行政解释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 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地方解释, 才属于行政主体的法定解释拥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在 行政系统内级别高但数量较少,而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 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直接处于执法第一线,行政管理的任 务繁重、范围广泛,管理的事项具体、复杂、多变,而我国 许多行政法规范对某些方面的情况却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或者有些问题虽然规定得较具体但也未必全面。
这样,行 政主体就需要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执法的 经验总结,进行相应的工作解释通过数量有限的法定解释 和众多的工作解释便可以使这些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原则和 目的落到实处,对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和行政法规范的 具体化,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都是十分必要的nbsp; ; ;对行政主体的法定解释性规范,我 国学术界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来对待的,而自主解释性规范 不能作为直接的行政法渊源,但可以把通过这些行政性规范 所确立的行政惯例和体现的法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来 看待5因此,行政主体的工作解释虽然不是有权解释,但 它不同于学理解释自主解释性行政规范并没有独立地设 定、变更 或消灭相对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并不具有独立的 新的法律效果,但是它指明了法律是什么或者表明了在行政 主体的眼里法律是什么,规定了行政主体将如何适用相应的 行政法规范,统一了各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实施标准或 规则,因而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影响另外,工作 解释或自主解释性规范作为行政惯例和法律原则的载体,通 过稳定的适用确立了同等对待的行政惯例,据此约束行政机 关自身除非具有正当理由,不得同等情况不同对待。
行政 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无正当理由偏离据此确立的行政惯例,构 成违反平等原则nbsp; ; ;二、行政法上的工作解释的特点 ; ; ;工作解释或自主解释,是不具有法 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统一所履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定性文件的认识,对其 进行的阐释和说明它主要具有下列特点: ; ; ; 1、解释主体 ; ; ;自主解释性规范的制定主体,即对 法律、法现和规章进行解释的行政主体是没有法定解释权的 行政主体例如,前文提到过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乡规民约)能否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的答 复》,就是一个对《行政复议法》第28条有关审理依据的工 作解释,但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所代表的湖北 省人民政府对该法并没有法定解释权,因而该解释性规范属 于自主解释性规范既便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也并不 是对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具有解释权在特定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已经把解释权赋予某个行政主体后,其他行政主 体对该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解释性规范都是 自主解释性规范。
例如,《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6第 25条规定:“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内贸易部等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并不是该规定的法定解释主体,如果进行解释则 属于自主解释nbsp; ; 2、解释对象 ; ; ;与法定解释一样,法律、法规和规 章也是工作解释的对象但是,与法定解释不同,工作解释 的对象不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有关行政规范性文 什它所解释的行政规范一般是上级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 规范例如湖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 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7则是针对卫生部通 知而制定的自主解释性规范但有时,行政主体也会对自己 以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制定自主性解释规范感谢您的阅读,[论文资源库]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