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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第f2.1款.doc

3页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31494842
  • 上传时间:2018-02-0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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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表 格 第 F2.1 款根 據 第 29(a)條 規 則 提 出 的 單 方 面 申 請 1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高 等 法 院原 訟 法 庭有 關 死 者 (姓 名 )((婚 姻 狀 況 ),生 前 居 於 (地 址 ))的 遺 產 事 宜及有 關 香 港 法 例 第 10A 章 《 無 爭 議 遺 囑 認 證規 則 》 第 29(a)條 規 則 的 事 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 人 A.B., 任 職 (職 業 ), 現 居 於 (地 址 ), *[謹 以 至 誠 確 認 ][謹 此 宣 誓 ]如 下 :1. 死 者 於 (去 世 日 期 )在 (去 世 地 點 )在 無 遺 囑 的 情 況 下 去 世 , 享 年 ....................歲 ,去 世 時 以 ....................為 其 居 籍 2. 只 有 下 列 一 人 有 權 承 受 其 遺 產 :姓 名           與 死 者 的 關 係           年 齡A.B.*2. 只 有 下 列 各 人 有 權 分 享 其 遺 產 :姓 名           與 死 者 的 關 係           年 齡A.B.C.D.23. 根 據 由 (法 院 名 稱 )於 (授 予 書 /判 令 等 的 日 期 )發 出 的 (授 予 書 /判 令 等 的 描 述 ),A.B.獲 委 任 為 死 者 遺 產 的 遺 產 管 理 人 。

      4. 死 者 去 世 時 , 在 香 港 管 有 財 產 遺 產 的 基 本 價 值 為 ....................元 5. 此 無 遺 囑 繼 承 *[不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權 益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權 益 3]6. 此 無 遺 囑 繼 承 *[不 涉 及 終 身 權 益 ] [涉 及 終 身 權 益 3]7. 現 本 人 懇 請 法 庭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0A 章 《 無 爭 議 遺 囑 認 證 規 則 》 第 29(a)條規 則 頒 下 命 令 , 將 死 者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的 遺 產 管 理 書 授 予 A.B., 而 A.B.為 死 者 去 世 時 作為 居 籍 的 地 方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所 委 以 遺 產 管 理 的 人 此 項 *非 宗 教 式 宣 誓 /宗 教 式 宣 誓 於 (日 期 ) )在 (地 點 )作 出 , *{是 經 由 (姓 名 )作 出 傳 譯 , )而 此 傳 譯 員 亦 已 先 行 *確 認 /宣 誓 *他 /她 已 )將 本 文 件 內 容 向 宣 誓 人 作 出 真 實 明 確 及 清 )晰 可 聞 的 傳 譯 , 並 會 將 本 人 即 將 為 宣 誓 人 )監誓的*非宗教式誓詞/誓言忠實向其傳譯。

      } ))在 本 人 面 前 作 出 ,* 律 師 / 監 誓 員(律 師 行 名 稱 )*{本 人 (傳 譯 員 姓 名 ), 任 職 (職 業 ), 現 居 於 (地 址 ), *[謹 以 至 誠 確 認 ][謹 此 宣誓 ]本 人 諳 熟 ……………文 的 ……………方 言 及 中 文 , 本 人 已 將 本 文 件 內 容 向 宣 誓 人A.B.作 真 實 明 確 及 清 晰 可 聞 的 傳 譯 , 並 會 將 即 將 為 其 監 誓 的 *非 宗 教 式 誓 詞 /誓 言 忠 實向 其 傳 譯 3此 項 *非 宗 教 式 宣 誓 /宗 教 式 宣 誓 是 於 )(日 期 )在 (地 點 )作 出 ))在 本 人 面 前 作 出 ,* 律 師 / 監 誓 員(律 師 行 名 稱 )附 註 :(1) 擬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0A 章 《 無 爭 議 遺 囑 認 證 規 則 》 第 29(a) 條 規 則 要 求 法 院 頒 令 , 並擬 因 此 獲 得 法 院 作 出 授 予 者 , 可 使 用 本 表 格 2)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部 分 或 作 適 當 修 改 。

      3) 如 此 無 遺 囑 繼 承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終 身 權 益 , 則 申 請 須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10 章 《 遺 囑 認 證及 遺 產 管 理 條 例 》 第 25 條 的 規 定 而 須 有 共 同 遺 產 管 理 人 4) 提 出 此 單 方 面 申 請 時 , 可 同 時 將 授 予 申 請 書 存 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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