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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唐代惩治官吏通融说情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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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试析唐代惩治官吏通融说情的“请求罪”郑 丽 *(陕西教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摘要 ]:官吏出面 为他人或为自己说情,被请托的官吏慑于某种压力或为谋取私利,往往会网开一面而曲法办事;唐代为维护国家法制的公平并确保行政官僚运作的公正,严防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特 设立了惩治官员靠人情关说作为贿赂形式的“请 求罪” 针对“有所请求” 条和“受人财为请求”条的立法规定,本文 拟从有无贿赂事实来解读唐律中的“请求罪” [关键词 ]:《唐律疏 议》 贿赂 请求罪请求罪,是指为有事之人向有关官员请求,请求做出有利于有事之人的处断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唐律把它规定在《唐律疏议·职制律》中,主要是针对官员而设在封建社会官吏出面为他人或为自己说情,被请托的官吏慑于某种压力,或念及某种特殊关系,或为谋取私利,往往会网开一面官吏的这种曲法办事,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往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历代无不严禁官吏通关节, [1] 出面说情汉代叫“听请” ,即有人私请而听受之的意思至于具体有受财和不受财之分的请求罪的处刑规定,则完备于《唐律疏议》之中 《唐律疏议·.职制律》第 135 条“有所请求”条与第 136 条“受人财为请求”条对于请求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 135 条的“有所请求”可以说是单纯的请求罪,即单靠人情请托而无贿赂的行为,第 136 条的“受人财为请求”则是公事请求罪的加重罪名,加重刑罚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有贿赂事实以下就以无有贿赂来解读唐律中的请求罪一、 无贿的请求罪“无贿请求罪” ,指的就是单纯的请托罪,也就是说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关系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的行为这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公事应当公办,不能以私人的关系请求违法之事以犯罪主体的不同,有一般官吏和监临主司之分,又可将单纯的请求公事罪分成两项罪名来讨论1、请求主司曲法《唐律疏议·职制律》第 135 条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 为人请者,与自 请同 )主司许者,与同罪 (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 )已施行,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从律文知,请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一是有所请求者,包括为人请者以及自请者,两者处相同的罪名,即如律文中的注所云:“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 ”;二是主司许其请求,两者同时具备,方可成立请求罪,即注中所云;“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

      ”从犯罪事实来说,对于犯罪主体的处罚,又分以下两种情形:1) 许而未施行者:从此条的疏议中,可知只要主司“然其所请” ,主司和所请求者各笞五十对于主司的处罚即唐律中的“与同罪” ,就是说主司如果答应请求者的请求,即使请求曲法的事还未施行,主司和请求者就要各打五十2大板,而罪犯的处罚则是“本罪仍坐” ,即所请求之罪仍科如果犯罪者本人为自己请求,那么犯罪人就属于“更犯” , [2] 即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而且也有了审判结果,罪人再犯罪(此处指再犯请求之罪) ,所犯之罪如果在笞罪以上者,则加重其刑度2) 许而已施行者:主司如果答应有所请求者之嘱求,并且施行于公务上,即使没有接受请求者的钱财,也是犯了枉法之罪枉法的情况又分枉轻、枉重有不同的处罚,此律的疏议说:“所枉重者,谓所司得嘱请,枉曲断事,重于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论 ”相对地,当主司所枉之罪轻于一百杖者,是为枉轻此时,主司及请之者各杖一百而枉重时,主司的刑罚是以“出入人罪”来论断 [3] 疏议举例说明:“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嘱请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还得一年徒坐 ”当他人及亲属 [4] 为请求者,则“减主司罪三等” 不过,科刑的刑度在杖一百以上,所以疏议强调:“唯合杖八十……皆依杖一百科之。

      罪犯如果自请而得枉法,则其罪刑各加所请求罪一等科之综而言之,本律是要求官吏在公事的处理上,必须依正理,其意义有二:一是对官吏言,应当遵照国家所规定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不徇私情,办理好公事,这是为政清廉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对于请求者来说,不能以私人的关系请托官员曲法办理所规之事 [5]2、监临势要为人嘱请为他人进行请求的人中,能对官府形成极大压力者,莫过于身居监临势要地位的人,所以唐律对其加重处罚就此部分,唐律第 135 条也有明白的规定:即监临势要, (势要者,虽官卑亦同 )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本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来说是特殊官吏,监临势要至于所谓监临、势要的定义:疏议曰:“监临 者,谓统摄案验之官 势要者,谓除监临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阶品高下,唯据主司畏惧不敢乖违者, 虽官卑亦同 ”又“统摄案验”的更精确定义,唐律第 54 条“称监临主司”条: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案 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疏议曰:各于临统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并为“监临” 若是来参事者,是为“案验”可知监临势要所指的是具有官人身份者,不论其居官大小,只要在嘱请的事情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使主司不敢乖违之人。

      只要监临势要开口向别的主管人员请托,不管主司答应与否,就得杖一百即疏议曰:“无问行与不行,许与不许” 当监临势要参与为人请托,并且有曲法的事实发生时,枉轻也是杖一百,枉重时,则与主司同罪,主司以“出入人罪”论,则监临势要也得如此,只不过当主司论罪至死时,监临势要减一等,亦即流三千里二、有贿的请求罪有贿请求罪就是指受财请求的行为,指官人接受有事人财物贿赂,通过某种关系或转手行贿,嘱请主管官司为有事人曲法裁判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之行为此类行为虽属请托,但因以受贿作为请托之条件,带有贪赃之性质,故律立为专条,不与一般请托罪同科 [6]《唐律疏议·职制律》第 136 条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3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 ” 此律文是针对一般官吏受财为人关说及监临势要受财为人请求的情况予以规定,现以受财主体的不同,分别论述如下:1、非监临受人财为请求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疏议曰:“受人财而为请 求者” ,谓非监临之官 “坐赃论加二等 ”,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本条惩罚的对象是具有官员身份的一般官吏,即非监临主司。

      从“谓非监临之官”及其罪刑为“坐赃论加二等”可知,这里惩罚的是具有官员身份者受财且为人嘱请的情况因为“坐赃致罪”是“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罪由此赃” 此律中受财请求者的罪又重于坐赃致罪者,所以此律是要规范官吏受有事人财物贿赂,通过请求的方式,嘱请主管官司为有事人曲法裁判学者更进一步推论“受人财为请求”条中的犯罪主体是:本部一般官人(代向本部监临主司请求) ,亦可以是本部监临官(代向他部监临主司请求) ,但必须不是主管其事的官司 [7] 至于行为要件,必须确实有受财者与为与财者嘱请,包括亲自嘱请,或是代为嘱请,如律文所言: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疏议曰:谓有官之人,初受有事家财物,后减所受之物,转求余官,初受者并赃论,余官各依己分法假有判官,受得枉法赃十匹,更有两官连判,各分二匹与之,判官得十匹之罪,余官各得二匹之坐,二人仍并为二匹之从可见一官先受有事人财物,后又为了请求之事,而将所得财物分予其他官员时,原来先拿贿赂的官员,计赃论罪,以全部所得赃数判定,另外辗转得财的官员,就以所得的赃物之数判定再者,如果受财为人请求者是多数人同谋受财的情形时,本条疏议也规定了:其有共谋受财,分赃入己者,亦各依己分为首从之法。

      同谋共犯受财为人请求时,就以首从论断,如前文所述,前者的罪刑是“并赃为首,仍倍论” ,而从者各依所得之己分赃数为从者罪受财为人嘱请,可能的犯罪行为阶段,又分为下列几种情形:1) 未嘱事发:当官人确是有心嘱请,然未嘱请而事已发, “若受他人之财,许为嘱请,未嘱事发者,止从坐赃之罪 ”也就是减本条罪刑之二等刑罚依“坐赃致罪”的规定,从一尺笞二十算起,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2) 无心嘱请受财:指官吏受贿并许诺为有事人请托,但实际上却无心嘱请,则视为诈欺财物,依《唐律疏议·诈伪律》第 373 条“诈欺官私财物”条规定来处理,即本条疏议曰:若无心嘱请,诡妄受财,自依“诈欺”科断其处罚原则是:“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 ”窃盗得逞者的刑罚:得财“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 ”[8]而且因为是“准盗论” ,所以最高刑度应止流三千里,并且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中 [9]3) 共犯未受财请求:如果官员是数名共同为人请求, “其中虽有造意及以预谋不受财者,事若枉法,止依曲法首从论,不合据赃为罪”换言之,未受财而替人进行请求的官员,只能依无贿请求来惩处。

      如果是造意者并且请求枉重时,就作为“首犯”科其“有所请求”之全罪,即减主司之罪三等;预谋者就作为“从犯”科其“有所请求”减一等之罪 [10] 甚至关说的结果, “如曲法罪轻,从‘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 ’,减罪人之罪三等科之” 即最高刑度是杖一4百减三等,就是杖七十2、监临势要受财为请求唐律第 136 条“受人财为请求”规定:监临势要,准枉法论疏议曰:“监临势要,准枉法论”,即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无禄者减一等此律延续“有所请求”条的精神,对于有请求压力的监临势要加以规定,而且计赃论罪,所以考虑官吏有无俸禄以定罪刑,无禄者减一等,即“准枉法论” ,当然不在除、免、倍赃、加役流之例最低刑度是一尺杖一百,比存心“诈欺”所科之刑更重若是监临之官,受所监临之财并且又向他司嘱请,本条律文疏议曰:其受所监临之财,为他司嘱请,律无 别文,止从坐 赃 加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即重于“受所监临”坐赃罪加二等之最低刑是一尺以上笞四十;最高度刑为流二千五百里而“受所监临”的刑罚:“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所以疏议曰:“即重于受所监临” 就犯罪方式而言,若仅受财而未被嘱请,并未构成请求之事实,只能仅以受财来定罪,无法论其为人嘱请的行为,所以刑罚“止同受所监临财物” ,即最低度刑是一尺笞四十,最高度刑为流二千里。

      综合请求罪的刑罚观来,有贿请求罪刑重于无贿请求罪,即受财请求罪重于单纯的请托罪,其中又以监临势要受财为人嘱请的罪刑为最重,被视为与监临主守受财枉法相当的“准枉法论” ,最高刑罚可流三千里请求罪的处罚对象除官吏之外还包括平民百姓,但是唐律将其规范完全置于《职制律》中,又强调监临势要为人请求的加重处罚,可见唐律制定时,官员请托的状况十分普遍本罪设置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执行之公平性,针对有门路的被统治阶层而设立,另一方面是维持行政官僚运作之公正性,防范统治阶层受贿贪污,特别是对在职官员的请求行为,更是规定了严格的刑罚注释:[1] “关节”谓通贿赂、造请权要[2]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 29 条“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规定:“诸犯罪已发及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疏议曰:“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 ”其中笞罪以上,乃包含笞罪之意故原来的罪罚“笞五十” ,是以更犯处之[3] 《唐律疏议 ·断狱律》第 487 条“官司出入人罪”条,第 562~566 页[4]《唐律疏议 ·职制律》第 143 条“役使所监临”条疏议曰:“亲属,谓本服缌嘛以上亲及大功以上亲共为婚姻之家 ” [5] 钱大群,钱元凯著, 《唐律论析》 ,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242~243 页。

      [6] 刘俊文撰, 《唐律疏议笺解》 ,北京,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 856页5[7] 刘俊文撰, 《唐律疏议笺解》 ,北京,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 857页[8] 《唐律疏议 ·贼盗律》第 2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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