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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存在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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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40512642
  • 上传时间:2023-08-30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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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存在吗? 可以存在第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也是有第三人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向第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济中得到赔偿,但其前提是该第三的过错为“应当预见而未采取措施”,但是对于人身伤害是不能预见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存在吗?  可以存在第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也是有第三人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向第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济中得到赔偿,但其前提是该第三的过错为“应当预见而未采取措施”,但是对于人身伤害是不能预见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二、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向第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不可以  其一,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济中得到赔偿,但其前提是该第三的过错为“应当预见而未采取措施”,即学校开始就预测到的“借助脚手架入户盗窃”有责任;但是对于人身伤害是不能预见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其二,盗窃他人财务数额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综上所述,该案中人身伤害的结果已经超过了学校能预见的范围,故其不用承担责任。

        和附带民事诉讼一样,不支持精神损害,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收取诉讼费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案件种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与第三人有中药关系,那么是可以存在的但不是因为存在第三人就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赔偿,因为第三人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也是不面临赔偿的情况的,也因此在诉讼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是很重要的,不过具体情况还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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