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体系中高校信息公开的阻滞因素及破解-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_1.docx
5页治理体系中高校信息公开的阻滞因素及破解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 四、治理体系中高校信息公开的阻滞因素及破解途径网络信息时代,海量的办学信息使得大学的管理工作置于大数据中信息成为科学决策的基础,也成为公众参与高校治理的前提位于不同象限内的利益相关者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高校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尽可能满足各方需求,为构建高校与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等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提供科学决策前提然而,受限于当前法制基础、社会监督、信息技术、思想意识等现有条件,高校信息公开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滞,进而影响和制约了大学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亟待寻求破解途径一)政府层面:立法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监督救济制度目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教育行政部门它所规定的对高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主要是以类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为主的方式,并非法律责任,在现实执行中容易流于形式;且在这种机制下高校信息公开只是单向传输,公众可参与性互动很少此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相关规定影响,许多信息的公开受到限制现有模式下社会公众获取公开信息的成本过高。
社会公众层面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申请虽能引起一定关注,但也是昙花一现,无法实现制度化的持续性监督高校对信息公开出于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需求和考核压力,并非主动行为国家对高校信息公开立法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公开的内容多以规定、规程、办法、通知等形式为依据,法律效力缺失上述问题的破解途径为:首先,政府应从法制上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使高校的资金来源、资产拥有、经费使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状况及制度章程等概况以规范的形式及时呈现于治理体系中相关利益者的视野之中其次,要建立监督高校信息公开运行的长效机制,将高校教育透明度纳入高校绩效考核体系,完善上级部门的问责,进一步发挥高校信息公开这一法律行为对高校利益相关者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监督作用再次,要构建公众获取高校信息的法律途径,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平等权、对于信息获取的追责与救济,实现既定的法律效果二)社会层面:社会问责和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外部评价制衡机制高校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内容空泛和形式化严重等问题,既有高校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观隐瞒等自身问题,也有社会问责和监督不力等因素目前,高校信息公开的社会参与评价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有二:一是评价机构仍欠规范,评估资质有待提升,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2014年和2015年《中国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数报告》显示,由于问责机制目前主要针对部属院校做了明确要求,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的透明度平均值为78.32,远远高于非教育部直属高校52.22的平均值[10]二是由校友、用人单位、家长等构成的社会层面的利益相关主体缺乏对高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既然高校已经走到社会中心位置,市场机制的引入使教育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被生产和经营,高校必须在遵循学术逻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运行的市场逻辑[11],以一种开放的姿态,从高校人才培养的输入和输出等环节接收来自社会各种力量的监督,主动应对上级部门的问责落实鼓励引入更多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对不同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办学层次的高校的信息公开效果实施分类评估,从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几个方面提升评价机构的资质,形成高校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双向互动的评估流程,促进第三方评估由绩效评估转向绩效、能力、问责“三位一体”结构化评估(查自力,等,2016)此外,建立相应的法制化、规范化、多层面的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以“行政、司法、社会”三个不同层面的监督体系三)高校层面:信息失范、滞后,信息公开形式单一,公开标准不统一高校作为信息公开的行为主体,不仅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有垄断公共信息以保留其特权的倾向,信息的保密能够掩盖其过失,所以高校由于担心失去既得利益会阻碍信息公开,是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阻力。
受信息意识、信息价值观、自身利益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和信息失范行为比如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信息公开不及时、网站建设水平低、信息失真等现象,阻碍了“透明高校”的管理落实此外,公众对高校信息申诉大多流于形式,《中国高教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统计显示:全国仅有34.78%的高校做到按时答复公众信息公开申请,且绝大部分仅仅提供申请内容所在网页链接这些问题的破解途径为:首先,高校应注重信息公开管理体制的建立,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界定责任部门的职责和责任,紧密结合大学章程的实施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使大学内部利益主体能准确了解自己的权责和参与大学治理的程序其次,高校内部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充分利用现代化“智慧校园”网络,推进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多中心共同参与的扁平化互动体系,保障所有的相关主体都能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和互动,实现协同共赢再次,进一步扩大现行信息管理部门的职能,提升由利益相关者到信息管理部门到对应职能部门的信息传递效率,整合现有的不同职能部门的接收反馈的渠道,建立信息收集和传递的组织或机构,减少利益主体不知去哪反映问题、职能部门无法有效收集意见的现象。
四)个体层面:个体民主观念和治理意识淡薄,忽略了应有的权力过去,大学的内部治理主体主要是行政权力占据上位,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社会个体、教职工和学生对大学治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师生缺乏话语权,师生权益被边缘化,再加上他们总是只能被迫接受并非自己意愿关注的信息,导致他们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使高校缺乏强有力的群众监督,促进完善信息公开的内生动力不足,信息公开的实际成效也会受到影响从个体层面讲,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关注度受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学历层次的影响较大,少数学历、地位高的利益主体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关注度较高,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信息维权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维护知情权个体应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充分行使知情权,树立主人翁意识,维护个人作为大学利益相关主体权益,主动关心、关注学校的发展状态,实时了解学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利用这些信息来分析个人的发展机遇,做好职业和前途规划,通过掌握高校在远景规划、教学管理、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动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参与到大学治理过程中去结语在高等教育后大众化时代,各高校信息公开既是对自身的宣传,更是高校进行资源交换和获得信任的资本,是实现大学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
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政策仍处于摸索阶段,依然还是在政府主导驱动下的公开,而非自觉和自发公开行为这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但距离大学的共治还有很大差距,有待于在理念、实践中不断提高和完善,使高校信息公开成为大学的自觉和自发行为,从而更好地均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实现大学治理的现代化参考文献:[1]潘海生.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的大学治理理论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9):18:22.[2]肖谦.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探讨[J].湖南社会科学,2009(4):116—119.[3]周光礼.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4.[4]刘莘.论大学自治的限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5(9):5—8.[5]俞可平.引论:治理和善治[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6]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0.[7]马海群,王英.高校信息公开政策在大学治理中的价值定位[J].图书情报工作,2012(18):14—19.[8]张世林.从香港《公开资料守则》看政务信息公开与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J].中国档案,2004(9):12—13.[9]潘海生,张宇.利益相关者与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构建[J]教育评论,2007(1):15—18.[10]中国高教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R].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2—26(01).[11]张继明.信息公开与高等教育发展[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61—166.作者简介:郭兆红(1981—),女,河南原阳县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