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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节税的投资策略(ppt 4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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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財節稅的投資策略理財節稅的投資策略議程 財富管理與保險關係 人生四大稅 最低稅負制簡介 一般常見的避稅方式 理財節稅的最正确工具 理財節稅實務篇 田麗的五大煩惱 張媽媽的疑問(下次再來) 黃任中與他的女人(下次再來) 投資理財好伙伴 Q&A財富管理與保險關係+10 20 30 40 50 60 70 80年齡孩童時期高中與大專家庭組成退休前 事業發展退休後所得傾向所得信託需求投資理財負債和保險計劃存 款 和 投 資(含保險) 計 劃稅務規劃退 休 和 遺 產 計 劃理財規劃財富管理與保險關係(1)依Life Style之理財規劃財富管理與保險關係(2)財富管理規劃範疇風險規劃(根本保障需求)退休規劃(財富儲存需求)投資規劃(財富增值需求)財富管理稅務規劃(節稅需求)財富管理與保險關係(3)滿足客戶不同人生週期之財富管理需求 節稅需求: 投資型保險、年金險、終身險 財富增值需求: 投資型保險、分紅保單 財富儲存需求: 利率變動型年金、定期還本保險 不分紅6年期儲蓄保險、終身增額壽險 根本保障需求: 終身壽險、終身增額壽險 團體壽險、團體意外險、團體醫療險 信用卡保障計劃、房貸保障計劃 信用保險、汽機車險完整保險產品線滿足客戶不同人生週期之財富管理需求根本保障需求財富儲存需求財富增值需求節稅需求人生四大稅人生四大稅(一)1所得稅稅率:0% - 40%3贈與稅稅率:0% - 50%2遺產稅稅率:0% - 50%4土地增值稅稅率:20% - 40%人生四大稅(二) 假設1000萬投資賺100%:1000萬 + 1000萬 = 2000萬賺錢是徒弟存錢是師父1000萬1000萬1600萬800萬800萬400萬 所得稅率最高40%:1000萬 * 40% = 400萬 遺產稅率最高50%:(2000萬 - 400萬) * 50% = 800萬 留給下一代:2000萬 - 400萬 - 800萬 = 800萬人生四大稅(三) 所得根本稅額條例(1)當年度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當年度所得淨額6%13%21%30%40%一般稅額所得稅稅率級距減減非現金捐贈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證交所得加600萬20%單一稅率根本稅額當年度所得淨額減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根本所得淨額 二者比較,取大者減累進差額人生四大稅(三) 所得根本稅額條例(2)人生四大稅(四) 95年遺產稅級距稅率表補充人生四大稅(五) 95年遺產稅相關規定補充人生四大稅(七) 95年綜所稅調整表補充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89450號函許多人只因“不懂就將一生成果白白浪費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您需要花一輩子來累積您的資產何不花半小時來了解如何保全您的資產人生四大稅(八)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一)1成立控股公司或OBU移轉資產3成立免稅的文教慈善基金會2匯款出國4無記名公債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二)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三) 事前的規劃移轉,可以減少許多稅賦!資產差十倍資產差十倍稅款僅一半稅款僅一半蔡萬霖溫世仁但國稅局不會!中華民國萬萬稅獵人與國稅局的差異在於獵人會放過躲起來的獵物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四)國稅局地政機關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未上市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證期會公設地徵收補償清冊資料檢舉、或調查局移送案件財產總歸戶資料族群管制資料所得稅申報資料土增稅申報資料分離扣繳資料金融機構資料外匯管制資料戶籍資料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五) 國稅局課稅網路系統 中華民國之租稅協定政策係為防止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實質關係。

      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係遵照OECD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 至95年1月31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16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上開租稅協定計有: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包括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 塞內加爾、新加坡、南非、史瓦濟蘭、瑞典、英國及越南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包括加拿大、歐聯、德國、以色列、日本、韓國、盧森堡、澳門、荷蘭(海運、空運各 1個)、挪威、瑞典、泰國及美國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六) 租稅協定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一般常見的避稅方法(七) 國稅局必查之對象 一年內第二買受人姓氏一樣,且同一地址移轉現值三百萬以上 25歲以下子女擁有不動產 農地繼承或贈與 綜合所得異常變化 沒有薪資所得卻擁有百萬以上利息者 沒有固定收入卻擁有房地產三棟以上 未滿25歲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萬 上市公司第二代 一年之內匯出25萬美金以上到國外者 所得全部集中在利息所得者 年滿65歲以上年度財產減少1000萬,列管 企業家族財產不尋常異動者。

      被檢舉漏報者資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淨額淨額稅率級距累進差額應繳稅金現金現金稅源稅源理財節稅的最正确工具(一)節稅原則理財節稅的最正确工具(二) 各類財產所得課稅比較理財節稅的最正确工具(三) 保險節稅的法源 所得稅:4 所得稅法第17條第3款: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4 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均可免納所得稅 遺產稅:4 保險法第112條 (受益人之權利)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4 保險法第113條 (法定受益人)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列入遺產稅計算理財節稅的最正确工具(四) 保險給付與解約金是否應稅?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理財節稅的最正确工具(五) 投資型保險圖示說明 投資型保險:投資+保險 投資:基金類、連動債類、存款類 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基金類存款類連動債類投資保險理財節務實務篇田麗的五大煩惱田麗的五個煩惱 煩惱1:向陳定中要到的贍養費要不要課稅? 煩惱2:離婚後要怎麼申報綜合所得稅? 煩惱3:離婚後怎麼要回一起買的豪宅? 煩惱4:離婚後,田麗可否以受益人妻請領保險金? 煩惱5:陳定中以田麗為被保險人投保,離婚後陳定中可以領 保險金?離婚是一種宿命,婚姻的過程?煩惱1:向陳定中要到的贍養費要不要課稅?(1) 陳定中給田麗的贍養費要不要課稅?4 1.要課所得稅4 2.要課贈與稅4 3.都不用課 財政部71.08.26台財稅第36375號函4 判決離婚 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其性質係扶養請求權,為所得之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該項所得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暨同法第4條第4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4 協議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時配偶之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係當事人雙方之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之合致,屬當事人間之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煩惱1:向陳定中要到的贍養費要不要課稅?(2) 財政部91.04.11台財稅第910452131號函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而確認因離婚關係而給付之財產是不用課徵任何稅捐 陳定中贈與田麗的財產,要注意?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假设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煩惱2:離婚後要怎麼申報綜合所得稅? 田麗 5月該合併申報?4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居留地如果不在一起,仍應合併由夫或妻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95.10.27離婚4 95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分開申報 96.01.05離婚4 財政部590130財稅第20855號函 96年5月要申報95年綜合所得稅時,雖需合併計稅,但仍可自行申報自己的所得,並填明自己於95年度仍有配偶關係,但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即可煩惱3:離婚後要怎麼要回一起買的豪宅?(1) 婚前協議書4 1.有效4 2.無效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2596判例4 指出,預先立定離婚契約書,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72條之規定無效 4 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4 民法1030條,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我要拿回一起買的豪宅 !煩惱3:離婚後要怎麼要回一起買的豪宅?(2) 契稅4 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尚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

      土地增值稅4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參照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煩惱4:離婚後,田麗可否以受益人妻請領保險金?(1) 爭點: 受益人沒有明確載明姓名,是否適用保險法第112條(是否列入遺產課稅)? 參考法規: 第112條 (受益人之權利)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113條 (法定受益人)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台財保字第840344304號 要旨:被保險死亡,受益人指定或約定法定繼承人所受領之保險金疑義 說明:據假设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之適用煩惱4:離婚後,田麗可否以受益人妻請領保險金?(2) 爭點:4 陳定中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以死亡為保險事故之人壽保險契並指定受益人為妻(未書寫其妻姓名),嗣陳定中與其妻田麗離婚,陳定中亦未再娶。

      則陳定中死亡時,其已離婚之妻(田麗)能否以受益人身分向人壽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 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104號:4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指定受益人為妻,雖未書寫其妻姓名,其妻仍為該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又妻之受益權,係源自保險契約之指定,並非來自婚姻關係,除非甲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以契約或遺囑另行變更受益人外,其妻之受益權,已告確定,縱保險事故發生時,甲與其妻業已離婚,甲亦未再婚,甲已離婚之妻仍可依受益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煩惱5:陳定中以田麗為被保險人投保離婚後陳定中可以領保險金? 爭點:4 陳定中為要保人,田麗為被保險人,陳定中為受益人嗣後因兩人交惡離婚,被保險人得否主張終止契約或主張撤銷其同意?4 要保人(陳定中)是契約當事人,有其進行契約變更、解約、質借等權力 參考法規:保險法第105條4 90.07.09前:(僅第一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4 90.07.09後:(增列第二及三項)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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