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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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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o****W
  • 文档编号:164660085
  • 上传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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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 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二、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四、分包施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五、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六、分包施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七、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八、分包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九、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 总包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 分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一、总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处罚:(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十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十三、分包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查处十四、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分包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上述行为的,安全生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包施工单位、经销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5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包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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