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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讲义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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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   (二)法定增值额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一)交叉征税:如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平行征税:如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间接计算法--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六、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的优点是由增值税的特点决定的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七、我国增值税建立与发展(了解)   新增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2年12月浙江开始试点:  1.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行增值税   2.新增两档低税率:11%、6%   3.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的收入仍归试点地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三、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2.管理:   (1)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了解  增值税税率体现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对应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税率为17%,此税率相当于价内税的14.5%[即1/(1+17%)×17%]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4种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   4.其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13%低税率货物:见教材   学习中注意记大类:共20类;具体范围中记特例(即不属于13%的货物有什么)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茶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1)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也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六)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四、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政策要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政策要点:(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四)-(八)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四)-(八)项视同销售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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