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城区集体土地征收.doc
24页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搬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征收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的具体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住建、人社、监察、信访、文广体旅、公安、司法、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其未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建设项目需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征地部门根据项目用地的需要,制订年度征地计划或按单个项目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任务给城区人民政府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预)公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未经土地征收部门同意的,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征地部门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需安置人口数、安置途径等进行共同调查,并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部门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开展征地、搬迁、安置等各项前期工作第十一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城区征地部门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四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权利人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仍协商不成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六条 权利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征地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纠纷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调处;跨县(市、区)范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处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被搬迁人在完成搬迁补偿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产权证书,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变更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第三章 征收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第十九条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每亩336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的补偿,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征(回)收范围内租赁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权益分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二的相关规定执行被搬迁户在本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有一处或多处住宅的,则所有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补助)以被搬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80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补助)认定基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不足人均8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3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被搬迁户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超出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按批准内的实有面积给予补偿三)被搬迁户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超出人均80平方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一定材料费补助,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超出部分的房屋装修补偿按照附件二规定装修补偿标准的50%给予材料补助费。
四)被搬迁户在当次搬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在进行补偿认定时,应合并计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实行同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但当次搬迁范围外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在今后实施搬迁时予以支付第二十二条 征收被搬迁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均不符合安置条件,具体补偿(补助)规定如下:(一)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批准内的实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二)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报建批准证件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原户口在本村组的世居户但现已迁出(不含婚假迁出),则以迁出时的人口数计算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实有面积给予补偿;超出人均8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一定材料费补助,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2.原户口不在本村组且不属世居户,如书面承诺按期腾空房屋并自行拆除的,可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一定材料费补助,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如当事人不配合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性质由城区征地部门向城建规划执法监察部门及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申请认定第二十四条 各类水管、水井、晒场、粪池、挡土墙、围墙、棚、畜(禽)舍、养殖塘、坟墓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按附件三的规定执行补偿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建设的供电设施,由征地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评估计价,按实际用料用工给予补偿,迁改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由城区政府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迁改,迁改费用由城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拨付供水、供气、弱电等设施的迁改,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补偿评估或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财评征迁部门按评估结果或评审结果将迁改费用直接补偿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迁改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涉及管线增容、扩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人负责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居住安置人口的认定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被搬迁的本生产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已成年未分户的子女、未成年子女),认定为居住安置人口一)居住安置人口认定时间:以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为止。
安置协议签订后至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期间,被搬迁户的婚嫁配偶及新出生的子女,原则上按原来该户选择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在征地范围内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居住安置人口:1.原户口在搬迁地,属义务兵、士官序列的现役军人; 2.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3.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领取)且领证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四)本村组集体土地已全部被征收,户口在该村组但没有住宅房屋被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核可纳入安置人口五)已经享受过征地搬迁安置的安置户或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安置六)上述未列明的其他类型安置人员,由城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七条 居住安置方式征地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按以下方式之一安置一)公寓安置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含海湾新区、江山环岛)选择区位优势和商住条件较好的地段建设高层公寓,采取政府统建或市场运作开发方式建设被搬迁户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同时每人还可以申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住房。
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可按64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20平方米补助住房和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900元/平方米购买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被搬迁户,允许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选择公寓安置二)货币安置以家庭户为单位,按安置人口每人18万元(含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标准给予居住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解决居住场所,且不得再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选择该安置方式的必须提供自有固定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证明材料和放弃公寓安置房及宅基地安置的承诺书三)宅基地安置政府按每人25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宅基地(含附属用房,下同),其中1人户的宅基地经申请批准可安排到50平方米,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1.政府统建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由政府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建安置房(毛坯房),建筑楼层原则控制在四至五层,具体以各安置点规划设计为准被搬迁户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均8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