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doc
16页1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意见的公告现公布自治区公安厅送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 12 月 18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 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2、电子邮箱:gxfzb@3、联系:0771-2823295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2015 年 11 月 17 日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政府部门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第四条【建立和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3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并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五条【组织机构】经批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财政应当对贫困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给予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第七条【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指导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有关前期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投资许可手续。
规划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审批等工作国土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的编制核定工作,并将表现优秀的专职队员纳入事业编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共用经费、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4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职责】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在辖区内开展防火巡查;(三)掌握辖区内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辖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消防文员职责】消防文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从事以下工作:(一)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消防窗口受理服务、接听 119 火警、受理“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二)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三)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第十条【政府专职队建队范围】下列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5(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二)建成区面积超过 2 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2 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四)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五)自治区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国际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国家一类边境贸易口岸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消防规划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第十一条【单位专职队建队范围】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大型油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公路特长隧道、隧道群及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七)高度超过 250 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 100 万平方米城市综合体八)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6鼓励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大型住宅小区等单独建立或者与政府、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十二条【建队标准】县级以上城市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站要求,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大型企业或单位,不得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第十三条【人员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组织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录,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第十五条【招录条件】初次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35 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 20 周岁以7上 35 周岁以下;(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单位专职消防队招录队员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办理第十六条【入职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不少于 30 日的岗前培训,且经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职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单位应当对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八条【岗位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具体岗位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设定第十九条【规范管理】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第二十条【执勤备勤】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实行值班备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培训及考核等事项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政府专职8消防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调度指挥】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专职消防队在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第二十二条【特殊工时管理】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等办法,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二十三条【考核奖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职业资格】鼓励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高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障】组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9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二十七条【特殊保障】专职消防队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退出机制】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推荐到其他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从事灭火救援工作10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年龄及身体等条件已不适合灭火救援一线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向消防文员转岗;工作满10年退出的,可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社保缴费补贴,补助金额可参照缴满至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的单位缴费部分确定。
第三十条【鼓励捐助】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所购置新车符合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第三十二条【损耗补偿】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10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未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二)未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三)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后擅自变更、撤销的。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