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docx

15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503964684
  • 上传时间:2022-11-1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5.91KB
  • / 1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和管理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公民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管理及服务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概念及服务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脱贫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第七条【科技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能第八条【行业交流】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领域间的开放、交流、合作,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的文献传递、馆际互借、古籍保护、特色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共建共享第九条【表彰奖励】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条【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和人口分布状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图书馆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第十二条【省图书馆设立】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图书馆省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第十三条【中心馆设立】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的中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或者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第十四条【总分馆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等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基层服务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文化活动室等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第十五条【基层服务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居民的需求,统筹推进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网点的建设,在学校、企业、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地铁站、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第十六条【设计建设】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七条【总分馆建设标准】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独立建设乡镇、街道分馆或者村、社区图书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第十八条【设施禁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设备设施、文献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和拆建公共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和管理第十九条【治理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管理第二十条【人员配置】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时间、用户服务量等因素多形式、多类型配备工作人员,并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根据需要配备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馆长负责制及任职资格】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纸质信息馆藏资源】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乡镇、街道分馆和村、社区图书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增加文献总量,完善和丰富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他信息资源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以公共图书馆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入藏纸质信息资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特色馆藏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地方文献资源保护性开发,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搜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地方文献信息,建设特色优质文献资源,形成资料丰富、体系完整、体现地方特色的馆藏系列或者专题收藏第二十四条【古籍保护利用】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文献和其他珍贵文献的整理、研究、开发和对外查询服务,落实安保措施建立古籍保护制度,开展古籍登记、定级、著录,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修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第二十五条【出版物交存】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发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两册(件)正式出版物。

      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接受交存、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机构、个人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第二十六条【文献资料处置】公共图书馆对丧失收藏和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料,经专家集体鉴定后,对确需处置的馆藏文献信息,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二十七条【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文献信息资源的查询、借阅、咨询参考;(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二)流动服务和定点借阅;(S)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四)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学术交流等;(五)阅读指导、读书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服务;(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第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空间,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活动和社会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阅读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等有条件场馆可以设置盲人阅览室和残疾人阅览专区。

      第二十九条【参考咨询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提高文献加工处理效率,提供包括现场、、信件、、电子邮件、网上实时等多样化的参考咨询服务第三十条【服务延伸】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快网点建设,拓展网点分布,科学规划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自助服务设施的布点,开展流动、自助等服务,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一条【开放时间】省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六十四小时,中心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小时,区域总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乡镇、街道分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单独设置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在寒暑假期和节假日,每天开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图书馆入口处、馆内显著位置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服务指南、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应当提前公告第三十三条【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依规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相关问题研究,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确定文献的借阅范围,不得限制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但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除外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读者可以在馆内阅览第三十四条【全民阅读推广】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优化阅读空间、提供便利服务、策划读书活动等方式推广全民阅读,建设书香陇原第三十五条【服务禁令】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第三十六条【数字化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数字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图书馆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发展,向公众提供便携、优质服务读者服务区域应当免费为用户提供无线网络连接服务第三十七条【特殊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馆内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资源的再生性保护,利用数字化、影印出版、善本再造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保护性使用通过讲座、巡展、文创产品开发、舞台艺术等形式,加强古籍宣传普及第三十八条【读者信息保护】公共图书馆应当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使用读者个人信息。

      未经读者同意,不得擅自出售和向第三方非法提供第三十九条【读者权利】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二)免费享有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三)参加公共文化交流和其他读者活动;(四)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回复;(五)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四十条【读者义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二)爱护公共资源,合法利用文献信息;(三)按时归还借阅文献;(四)不得阅览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志愿者服务】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志愿服务的常态化机制,根据公共文化、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在公共图书馆的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中鼓励志愿者加入第四十二条【交流合作】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应当建立图书馆联盟,通过馆际互借、通借通还、联合参考咨询、文献传递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图书馆、学。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