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界定-法律常识.doc
2页合同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界定-法律常识合同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界定 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假设完全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犯罪既遂;假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该犯罪的行为状态,为犯罪未遂合同诈骗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因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过程中,必定要经过起意、准备、实施、完成的过程意外情况的发生、对方当事人的“警醒〞等各种原因,均可导致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难以得逞,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我们主张,“是否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是区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这是因为:只有行为人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能说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已经到达,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具备了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产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既遂;假设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将对方当事人财物实际获得,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将到达而没能到达,那么为犯罪未遂比方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进行时,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贷款,犯罪才告既遂,否那么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转账或能以支票、汇票、信用卡消费的,应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当属犯罪既遂综上所述,尽管与合同诈骗罪容易混淆的违法行为很多,但它们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
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开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