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行政裁判所.doc
15页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一、概述1 行政裁判所的特点1.裁判所的司法性质长期以来,有关行政裁判所性质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由于按照最高法院的理解,裁判机构一词比法院要宽泛得多,“所有的法院都是裁判机构,但不是所有的裁判机构都是法院”[12].然而,随着《宪政改革法》和《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行,争论似乎尘埃落定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13]因此,今天我们可以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技术上,裁判所事实上就是一种法院 2.裁判所与政府部门的分离6月,英国政府出人意料地宣布了一项庞大的司法体制改革筹划,并成立了宪法事务部,以替代本来的大法官部,负责所有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4月,作为英国政府宪法事务部的工作部门之一的裁判所服务局正式成立6月,一种新的司法部成立,取代了本来的宪政事务部目前,司法部裁判所服务局承当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的职责 3.新的两级裁判所构造按照《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设计,英国既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将所有移送给两个新设立的裁判所,即一种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一种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
[14]初审裁判所重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上诉裁判所重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15]两个裁判所将各分设若干个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种类别的案件11月3日,这个统一的裁判所体系正式诞生截至目前,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贴与军人补偿法庭、税务法庭;上诉裁判所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务法庭、土地法庭 4.人员构成的变化行政裁判所的一种明显特点就是其人员构成,即由法律人士和专家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但无论是裁判所“法官”还是成员,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任何法律和规则不得试图辨别法律人士和专家的司法权力改革后的裁判所体系,除设立一名裁判所高档主席外,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每个法庭都将设立1名主席,由大法官征询裁判所高档主席意见后任命[16]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是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固然成员”,原属于多种裁判所的现任成员也将在通过必要培训后,自动转移到新的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各个法庭 5.裁判所程序委员会为保证裁判所公正、独立地解决案件,它们虽然不合用一般民事法院遵循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同样也有自己的程序规则。
《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设立了一种裁判所程序委员会,以取代原属于大法官和部长的规则制定权,具体负责新成立的两个裁判所程序规则的制定5月19日,裁判所程序委员会正式成立目前,作为裁判所的基本程序准则,《上诉裁判所程序》()、《初审裁判所税务法庭规则》()等已经出台[17]需要阐明的是,尽管裁判所没有遵循自己先前裁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其在实际中不这样做遵循先例是保持行为连贯性的途径,司法公正规定每一种裁决者保持行为的连贯性然而,只有拥有一套可靠的收录和发布裁决的系统,遵循先例才干成为也许[18]为此,《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23条将这一权力授予了裁判所高档主席,其可以通过制定实践指南,事实上赋予裁判所的某些判决以判例的拘束力[19] 6.统一的上诉机制《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规定了一种统一的上诉机制对于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向上诉裁判所上诉,但必须事前获得准许在上诉案件中,上诉裁判所扮演着高档记录法院的角色此外,上诉裁判所将也许像高等法院同样行使部分“司法审查”权,但必须是通过高档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授权[20]该法案还提高了裁判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级别,即当事人不服上诉裁判所的裁决,不像目前这样起诉到英国高等法院,而是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
极其例外状况下,还可进一步上诉到新设立的最高法院 7.裁判所高档主席《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设立了裁判所高档主席一职她经大法官推荐,由英国女王进行任命大法官在决定推荐人选之前,应当征询英格兰与威尔士高档法院、苏格兰民事上诉法院和北爱尔兰高档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11月12日,苏格兰和威尔士高档法院原首席法官康沃斯被任命为首任主席根据该法的规定,裁判所高档主席的职责涉及:(1)保证向裁判所申请救济是以便的;(2)保证裁判程序是公正、快捷和高效的;(3)保证裁判所成员是案件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法律人士;(4)摸索裁判程序开始之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8.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规定,从11月1日起,本来的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将被废除,一种新的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将其替代[21]与此同步,107个现存的裁判所将移送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负责监督[22]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将从整体上监督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协调法院、裁判所、议会行政监察专人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它的便捷、公正和高效,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委员会对于裁判所的功能是:(1)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种裁判所的组织构造和平常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报告;(2)就自己觉得特别重要的问题,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种裁判所,展开调查并提出报告。
3)对任何已经生效的和拟议中的有关裁判所的议会立法进行审查和刊登意见等2 行政裁判所的功能ﻫ 在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功能重要在于如下三点:ﻫ 1.对行政决定进行更为全面的审查 在英国,老式上觉得法院来审查法律问题,而政策问题则被视为行政所固有的疆域如果要让法院替代行政机关来对公共政策问题作判断,被觉得有悖于在行政和司法间分权的基本宪法原则而行政裁判因此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相对更为专业化的人员构成,来审查行政决定与否妥当,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审查,对"政府项目和政策日复一日的运营,以及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予以关注9 2.为公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救济ﻫ 正如1932年多诺莫尔(Donoughmore)委员会的报告中所使用的出名叠句所指出的,裁判所比法院的优势在于,"低廉,可得,免于技术化,迅速及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裁判所所尽量采用的是相对"非正式化"的听证制度,使得申请人能更好的理解裁判程序,更有效的去体现意愿,从而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更为专业化的裁决 3.减轻法院的承当 学者们觉得,在既有的人员数量和设施条件下,如果要让法院来解决所有的行政争议,将带来行政过程的"阻滞"(clog up);还觉得这些事情过于"琐细"(trifle),不值得耗费这样多资源。
例如德·史密斯等就觉得,"建立一种专门法院,而非裁判所,也许是去以疾风骤雨去解决细小之事…如果让申请附加补贴金的患者跑到高等法院法官那里,是太过荒唐;成本、迟延和形式化,将会阻碍社会保障方案的目的,将阻滞整体上的司法行政"10尽管每件具体争议,对当事人而言均有着至为重要的意义,但在宪政的视角下,这样的裁判所裁决的还是相对细小的祈求和相对琐细的事务如斯垂特专家(Street)在1970年代中期所指出的,"在所有其他之上,所必须的,是低廉且迅速的纠纷解决对这些案例而言,我们无需去构思一种臻于至善的司法体系…如果祈求的津贴平均还不到10英镑,我们就不要去让一种将来每年要拿1英镑退休金的法官去费尽心机…来决断该祈求"二、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和裁判程序行政裁判所的组织构造(一)行政裁判所的组织体系 裁判所可以是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这要视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项而定裁判所委员会建议对于专业化的裁判所,应更多的合用总裁制(Presidential System)模式让总裁成为裁判所体系中的首脑裁判所的总裁负有领导和协调之责,她对人力资源及其她资源予以统配管理,要保证把案件分派给最具有有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裁判所成员审理;总裁要坚定的独立于政府之外,却能同政府展开富有建设性的对话;总裁还要可以明辨行政决定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去努力保证行政决策、实践和程序的一贯性;对于那些最为艰难、新颖和复杂的案件,总裁将亲自听证。
由于这些案件正处在行政法发展的风口浪尖需要特别的智识和技巧来完毕这项任务总裁由上议院大法官选任,选任对象不应限于法官与律师,还应涉及在裁判所领域已经做出斐然成绩的官员12 总裁制有助于削弱裁判所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联,提高裁判所对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有助于增长裁判所解决特定问题的灵活性;使得决定可以获得更大的一贯性,避免同样的规则在合用时却因人而异,因地区而异例如英国土地裁判所就设立一名总裁作为裁判所首脑;其她几名成员要么是特许测量师,要么是律师;此外,尚有一名登记员,以及一名负责裁判所平常行政事务的裁判所经理13劳工裁判所总裁、社会保障主任专人、社会保障上诉裁判所总裁以及增值税裁判所的总裁,都分别执掌着该领域内各个裁判所的运营14ﻫ (二)行政裁判所的人员构成 由于各个裁判所的性质不同,裁判所的人员构成也不尽相似所一般采用的形式是"均衡裁判所"(balanced tribunal),此类裁判所由一名独立的主席,以及两名成员构成主席一般应具有法律资格,由上议院大法官提名任命主席要努力去确证案件中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中所存在的漏洞,并决定应采用如何的环节来弥补这些漏洞,要特别注重维护在上诉中处在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
ﻫ 裁判所成员的任命途径大体有三种,涉及由有关的政府部长或者部门提名;由上议院大法官任命;对于实行总裁制的特定类别裁判所而言,例如社会保障上诉裁判所和产业裁判所的成员,则由总裁任命15部长提名时,必须要考虑裁判所委员会的建议;要免除裁判所成员的职务时,一般要征得上议院大法官的批准研究表白,相对年长,有时间精力及经验学识从事该工作,中产阶层的人,更有也许获得任命并且,诸多时候,裁判所还是不得不去接受政府部门的提名,因提名而成为裁判所成员会有一种复杂的感觉,觉得自己是被"借给"裁判所的,这会削弱裁判所的独立性16 裁判所常常会面对棘手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因此诸多时候必须规定裁判所成员具有专业的经验和学识例如心理健康审查裁判所的人员,就必须"有这方面运营管理的经验,这方面的社会公益服务知识,或者上议院大法官觉得相宜的其她资格或经历";负责解决针对地方税收官员决定申诉的税收委员会成员,则必须要熟悉税收法律和实践这些专业人员在业务上完全独立这有助于更好的认定事实,合用规章和规则,对行政决定进行更为实体化的审查ﻫ 裁判所还需要有职工(clerk),在不同的裁判所体系中,职工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尽相似。
一般而言,裁判所职工更多从事的是裁判所内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例如接受申诉申请,给申诉人发放告知,调阅医疗记录并复制给利害关系人,安排听证时间地点,将有关文献发放给所有利害关系人,将裁判所决定告知利害关系人职工还可以就裁判所裁判程序进行建议,并且还常常草拟听证记录及裁判决定,然后来让裁判所主席来签发或修正裁判所职工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裁判所成员应当执著于对案件法律和事实问题的鉴定,而不应为行政事务分心裁判所委员会于一份报告中建议,裁判所举办的所有听证会,都应有至少一名职工参与,以保障听证会得以完好运作17ﻫ 行政裁判所的裁判程序 (一)裁判所的裁判模式ﻫ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奉行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合用将事实裁判和法律裁判集于一身的讯问制诉讼(the inquisitorial system);英美法系则奉行当事人主义,采用事实裁判者和法律裁判者相分离的对抗制诉讼(the adversarial system)18对抗制中,法官的任务不是发现案件真相,而是作案件的裁断者对抗制在英国有着悠远的老式,是这样典礼上的争斗,构成了英国高等法院裁决的基本也构成了英国裁判所裁决的基本模式。
ﻫ 但是应当看到,法院合用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