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对瑕疵证据“合理解释”的解释.doc
10页摘要:只有对不可补正的瑕疵证据才能以合理解释方式进行证据能力的修复,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主要是要解释瑕疵形成的原因及瑕疵并未导致虚假证据从根本上看,合理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证明采纳瑕疵证据的正当性的过程,因此,“合理”的标准问题也即这个证明过程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控方的解释及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而对于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则应当达到更高档次的证明标准,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关键词:瑕疵证据 合理解释 证明 证明标准 在2010年?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中,存在大量的对一些轻微违法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条款,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对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分别规定对具备一定瑕疵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纳自“两个证据规定”发布以来,这些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条款就引发了一些争议,少数学者认为这些条款会导致控方易于弄虚作假,损害证据规范的执行力,因此建议废除这些条款,但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太过偏激的对待这一问题,而应当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允许一定范围的补正或合理解释使瑕疵证据恢复证据能力,没有必要一律排除。
⑴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在刑诉法中也正式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制度⑵ 虽然在“两个证据规定”发布之前,实践中也存在控方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说明的情况,但毕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自“两个证据规定”生效之后,控方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就有了明确依据然而自“两个证据规定”生效至今,唯一明确援引补正与合理解释条款的河北王朝抢劫案再审判决却引起公众的一片质疑和批评根据该案审判长吴亦涛法官的解释,原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因此根据“两个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⑶但公众对此解释却似乎并不买账,甚至有知名学者认为,如果像本案中这样没有签字的现场勘查笔录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如果可以施加压力让辩方证人重新陈述,如果可以组成“专案组”动员一切力量对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此案诸多所谓的“瑕疵”,其实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证据应予排除。
⑷ 笔者基本赞同对于瑕疵证据不应一律排除,而可以进行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观点,因为证据规则的制定不能脱离司法实践的需要,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与合理解释是在侦查技术水平较低、证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的必要之举,也是符合诉讼证明原理的这种规定甚至可以称为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独创”⑸但从王朝案中公众的质疑却可以看出,关键问题似乎不在于是否应允许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而是如何进行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问题,也就是具体操作问题例如,何种证据不应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补正或合理解释须遵循何种程序?如何判断瑕疵证据是否已经补正或合理解释?而“两个证据规定”中只规定可以对某些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却未明确一些必要的操作规程,这无疑会导致控方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任意性,甚至对非法证据也进行所谓“补正或合理解释”,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此,对于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设计出科学可行的操作规程,才能保证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以有效且节制的方式运行因笔者打算另行撰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操作中存在的若干共同问题进行探讨,此处只对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再进行一番学理解释,以厘清何种证据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合理解释的内容及“合理”的标准等问题,求教于方家。
一、哪些瑕疵证据可以进行合理解释 明确哪些瑕疵证据可以进行合理解释,是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的前提按照万毅教授对证据的新分类,证据包括合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瑕疵证据,我们通常理解的非法证据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的一部分⑹对于非法证据,除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变更主体进行重新制作外,其它情形下均应排除,并不允许重作,以维护法律尊严对于其它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若条件具备,可以进行重新制作或提取,如违法的鉴定意见,鉴定样本依然存在,可以重新提取一部分样本进行鉴定;若不具备重新制作或提取的条件,则只能排除,以免因虚假证据造成错案,如鉴定样本已经不存在的情形而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可以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使其具备证据能力⑺对于不同的证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反映出法律对待不同证据考量的基点不同非法证据之所以要排除主要是因为其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其次才是基于保障证据真实性等考虑;而要求对其它无证据能力的证据重新制作、要求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与合理解释则主要是因为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其次才是为了实现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等价值值得一提的是,对其它无证据能力的重新制作或提取与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是不同的,重新制作或提取的前提是将原证据排除,经过重新制作或提取产生一个新的证据,即便这一新证据所承载的信息与原证据相同。
而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前提则是原证据依然存在,并未直接排除,只是对其进行修复,只有在修复完成的情况下才能采纳,否则最终也要排除当然,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原理,既然对于其它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可以进行重新制作或提取,当然对于瑕疵证据也可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制作或提取,只不过这样会给控方增加很大的工作负担和诉讼资源的消耗从以上证据的分类及程序后果来看,若要对某一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一)不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首先,该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主要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所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书证、物证,并未将其直接视为非法证据,而是将其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因此,必须证明该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否则就不允许进行合理解释实践中一种证据究竟属于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可能并非一目了然例如在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没有记载讯问时间,侦查人员解释说是忘记了,但被告人却称是侦查人员采取不让睡觉的轮番讯问,一直持续数个日夜直到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才罢休,因此侦查人员为掩盖非法讯问的事实而故意不记载时间。
在这种情形下,侦查人员必须证实不存在被告人所称的非法讯问行为,才能证明讯问笔录是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也才能对其瑕疵进行合理解释 其次,该证据也不属于其它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如《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2条规定的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或第13条规定的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或者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之所以将这些证据排除,是因为这些证据的基本要素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已经难以称其为“证据”,因此不具备证据能力,必须排除⑻对于这些证据不可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只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制作或提取但是实践中这类证据与瑕疵证据之间往往也难以泾渭分明两个证据规定”虽然在一些条款中列举了这类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但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如未对证人宣读证言笔录就让其签字的,控方可能争辩说这是取证中的瑕疵,可以对证人补充宣读证言笔录,然后让其重新签字但问题是,时间的流逝可能导致证人无法回忆起取证时自己的陈述内容,因此即便对证人补充宣读笔录,也无法保证该笔录与制作时证人的证词一致所以这种笔录不应作为瑕疵证据处理,而应当属于其它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必须将其排除然后重新询问证人制作笔录。
但“两个证据规定”就没有规定这种证据应当排除因此对于这种没有明文规定的证据到底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还是属于瑕疵证据,要根据该证据是否欠缺证据基本要素、是否无法保证真实性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若某种证据既具有导致无证据能力的情形,也具有可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则按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处理,而不可对其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另外,虽然“两个证据规定”列举了一些可以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情形,但这也并非是穷尽所有情形有一些虽未列举,但在性质上与这些可补正或解释的瑕疵类似的情形,也可以按照类推适用原理⑼对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如《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4条规定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以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但是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在同一时间段内,证人在不同地点接受询问的,这种瑕疵与上述规定中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性质是类似的,也应允许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就像王朝案中证人底雪峰的证言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底雪峰却在相距200公里的不同地点接受询问,对于这一瑕疵,若是控方能进行合理解释,底雪峰的证言就可以采纳,否则就必须予以排除 (二)无法进行补正 “两个证据规定”将补正与合理解释作为两种并列的对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修复的方式。
⑽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合理解释是一种比补正更方便、更快捷的修复方式补正需要对原瑕疵证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且要辅以必要的解释、说明,证实证据未因瑕疵而影响其真实性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照片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应当根据制作的实际情况补充制作过程并由相关人签名盖章,并且要对这些瑕疵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为何当时会有这些瑕疵以及这些瑕疵并未影响书证、物证的复制品或照片的真实性⑾而合理解释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则只需提供口头的或书面的解释、情况说明即可弥补其瑕疵,不需要对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要件进行修补,这种方式对于控方来说似乎非常简单,因此控方肯定会乐于优先选择进行合理解释但相对而言,补正是一种较为规范,也比较严格的修复方式,对于抑制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也较为有效,因此对瑕疵证据的修复首先应当进行补正,只有因不存在补正的条件而无法再补正时,才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如在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补充告知,让证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情况说明但对于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就不具备进行补正的条件,否则无异于弄虚作假,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由侦查机关进行合理解释,说明当时为何只有一人询问。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解释的内容 对于控方来说,若要对某一证据进行合理解释,首先要解释的是该证据属于如上所述的可以进行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即该证据不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也不具备补正的条件只有在确定可以对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后,才可以针对瑕疵证据进一步解释如下两个问题,即瑕疵的生成原因及瑕疵未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一)瑕疵的生成原因 之所以要求控方应解释瑕疵证据的生成原因,是因为控方对生成原因的解释往往能够说明侦查人员取证时的主观状态,并且能够说明取证时的客观情况,如是否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这些都有助于判断瑕疵是否会影响证据真实性、解释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取决于控方是否能够客观、真实的对瑕疵生成的原因进行解释在实践中控方对于瑕疵的解释往往都是“忘记”、“疏忽”、“马虎”等理由,但对于这些理由,不能偏听偏信,而要结合其它证据或综合取证情况来判断侦查人员取证时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否存在导致瑕疵的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