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合同未备案可贷款.docx
11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成都合同未备案可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那么,如何申请XX成都个人贷款呢?个人贷款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护照 2、结婚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独身证明) 3、近三个月金融产品对账单或公用事业缴费单或户口簿 4、个人完税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或银行交易流水或银行存折 以上是办理银行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的基本要求,具体以银行公布的流程为准 办理流程: 1、提交贷款申请; 2、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 3、递交贷款机构审批贷款资质; 4、资质审核通过等待贷款机构风险评估和额度核算; 5、风险评估通过则发放贷款。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一年(含)采取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或一次还本 2、贷款期限一年以上采取按月还本付息 3、和银行协商的其他还款方式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XX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XX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正式提交。
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协议及融资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以上的; 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10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 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该房地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市、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指南 一、技术合同认定的含义 技术合同认定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携技术合同及相关附件资料到登记点登记第二步: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将已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其附件报成都市科技局政务窗口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的技术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返还登记机构 第四步:减免税企业持技术合同全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三、申请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一式五份2、技术合同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要提供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5、初次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2、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3、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5、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6、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五、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4、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8、《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9、四川省科技厅、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0、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