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刑法谦抑民企才能“站立”.docx
7页只有刑法谦抑,民企才能“站立”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因被控合同诈骗罪失去人身自由897天后,近日被判无罪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标杆意义,它践行了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2021年12月17 B,广州中院对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罪做出无罪判决这位创业三十余年,涉足十多个领域,最终以租赁和购买客机跻身中国富豪榜的民营企业家,曾是“湖北首富〃,也曾因2008年金融危机破产比商海浮沉更具有传奇色彩的是,在这次以无罪之身走出看守所之前,他曾四次被刑拘,还曾因逃税入狱四年但他就像"打不死的小强〃,每一次走出看守所之后,都能东山再起这一次终获无罪判决,他仍高调放话:〃要把失去的飞机和股权追回来!〃不得不说,相对很多民营企业家,他是幸运的所以重获自由后,他说:〃我不知道这次宣布无罪是不是世界先河,但我觉得是中国的先河''此次无罪判决,不仅源于他的韧性和不服输的精神,更在于广州中院践行了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做出了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之所以说这个判决是〃标杆〃,是因为判决中这样一段话:〃李泉江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
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当保持谦虚和抑制,能用其他方法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动用刑罚因为刑罚就是把人投进监狱,最极端的甚至剥夺人的生命虽然这可以避免有危险的人再犯罪,但是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将这些人与社会隔离开,不仅是对个人和家庭的伤害,也让个人失去了创造价值、让社会变得更好的可能性尤其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他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军,更是创新的主力军,而创新的同义词就是〃破坏〃他们从来都不是循规蹈矩的人,难免在探索的过程中踩到规则的红线就像兰世立,他这一路走来,卖过电脑、开过酒楼、做过房地产,公司破产过,因逃税蹲过监狱,但是出来后每每运筹帷幄,还拿出过收购泰东航的大手笔......谁能排除他的身上还存在更多的可能性呢?兰世立被指控的1.83亿的合同诈骗案,本质上是兰世立和李泉江两个股东的权益及控制权之争,这种矛盾在所有公司内部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只不过,涉及的利益越大,动用的手段可能就越过激高达数亿的争议,促使李泉江对兰世立提起了刑事控告当然,控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否立案反映的则是办案机关的执法理念。
公权力之手到底伸到哪?是以维护公民安全生活、社会正常交易的基本秩序为界限?还是越过这个界限,插手公司内部矛盾,做私事的裁判者?有句法谚:〃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规〃不论是兰世立在与李泉江合作期间私自将股权转出,还是李泉江在双方缠斗不下的情况下直接向广东警方报案,某种意义上都是一种犯规这是利益使然,更是人性使然将这些行为做犯罪处理,并不能消灭这些行为,因为〃鸟为食亡,人为财死〃刑法的目的,不是要求众人做君子,而是惩罚强盗,要求众人在求财的同时,不能触碰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底线在底线之上,刑法都应当保持克制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国家在权衡利弊之后最经济的选择该案的判决书也一再阐明,李泉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公安直接介入抓人的后果,不仅让兰世立在被立案到无罪判决之间的897天内,惶惶不可终日,也让引发该案的暹罗航空和泰东航,包括兰世立本人,失去了一个合作共赢的机会;对全社会而言,又何尝不是失去了一个机会再说兰世立的另一次牢狱之灾,那是2010年他因逃税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对于逃税行为的处罚其时已经经历过重大转变,即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的初犯者,可以不做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把欠缴的税款补收上来,就没有必要把人抓起来扔到监狱里由此可见,立法的谦抑性可以让对社会基本秩序没有破坏的行为直接出罪这一原则可以真正实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的不判,在社会保护和社会效益之间做更优的平衡,避免刑罚的刚性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从立法谦抑性而言,还值得一提的是挪用资金罪,这是民营企业家高频触犯的罪名之一虽然这种行为确实违背了公司制度,对公司经营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它的危害程度比较低,危害范围主要存在公司内部,对社会交易秩序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把挪用资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大的弊端是它很容易成为股东内辽或者整人的抓手,因为企业家对于资金的公私界限和公司之间的界限普遍缺乏认知挪用资金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和民事诉讼解决比如,在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挪用资金的管理者,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这种看似轻缓,但更具有常规性的手段,更能从内部逐步规范公司管理动辄动用刑罚,不仅激发矛盾,也无助于公司自治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痼疾,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刑法的谦抑性观念没有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虽然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发文保护民营企业家,但是上千年"抑商贾〃的观念,不是一蹴而就就能改变的兰世立案之所以可以视为标杆,是因为这样的判决还是太少了但是观念恰恰不是通过制度和文件,而是通过这样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去改变的因为制度和落地实施之间,隔的还是观念秉持刑法谦抑的观念,公安面临具体案件时,就不会轻举妄动同时,当司法走到反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也是应当的因为当违法没有成本时,守法就没有动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无罪判决的案件,都要回过头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而是说,对于明显没有犯罪证据立案、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违法取证,以及非法查扣涉案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明知故犯者,要严厉追责兰世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这样一段话:〃自己此前也曾被诬告,并被很多媒体问过感受但那段时间即使被抢劫、绑架,也觉得有一线希望,因为有警察可以求助〃反过来说,当一个人被警察立案调查时,是最无助的,因为这意味着他失去了国家的庇护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边沁曾说:〃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当立法和司法面对的是逐利越矩的企业家,而不是杀人越货者时,刑罚的恶和可能压制的善,是每个执法者必须做的选择题,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
这样的社会才能容得下兰世立这样的企业家,中国民营企业家才能真正挺直腰杆站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