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章程.doc
12页1 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关心困难教职工,帮助部分教 职工缓解因大病、重病 或家庭重大变故(简称特困教职工) 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和完善互 助、互济帮困体系,促 进和谐校园建设,特成立 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 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本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 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互助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倡导“ 我为 人人,人人为我” 的风尚,奉献爱心, 互助互惠,以集体的力量帮助特 困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条 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入会的教职工需 缴纳会费,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不入会的则不享受相应的保障 待遇会员和会费 第五条 凡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校级人事代理教职工) 及其 他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工会会员,承 认本章程,自愿申 请入会并按时 交纳会费的, 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均可加入互助会 第六条 互助会采取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分工会统一组织入会 第七条 会员身份以年为单位存续,一个自然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期,须于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办理入会手续并如 数缴纳会费。
互助会成立当年,入会手续办理及会费缴纳截止时间为 3 月 31 日每期期满后需继续入会的,由分工会统一续办手续 第八条 会员会费 120 元/年除 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会员会费由 所在单位统一按年一次性代收代缴外,其他会员会费委托学校计财处 从会员个人工资中按年一次性代扣2 第九条 互助会成立日前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的,须于规定时 间内一次性交齐当年会费,当即享受互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 必须补交自互助会成立当年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一年后方可 享受互助待遇 互助会成立日起新聘、新引进人员自起薪次月起可申请办理入会 手续,并须 同时一次性交齐自起薪之日起到当期结束之日的会费,当 即享受互助待遇;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起薪次月以来的 所有会费,并在申请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 交齐停交期间的会费,并在重新入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十条 按期交纳互助会会费,因年 龄原因正常退休的教职工, 在退休后一年内可保留享受互助会权利 第三章 互助基金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的会费;(二)启动当年,学校划拨专项资金 20 万元,之后每年按 10 万元标准配套;(三)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基金的合法增值和积累;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工会专项管 理,专款 专 用,每年年终公布账目,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 监察审计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 投票决定,通过存入银行等渠道,使其增值若因客 观原因而造成互 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互助基金的运作,通过互助会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3 第十四条 互助会设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 领导、校 办、人事 处、 监察审计处、 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 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 6 名 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和 1 名医学、1 名法学专业人员共 15 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1 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教 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 常务副主任 1 名,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由管理委员 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总体负责研究修订 互助会有关规定, 审核、批准会员入会申请, 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 管理情况,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确保互助基金使用的公开、公 正和合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互助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 (七)罢免、增补委员; (八)讨论决定互助金追加或减免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表委员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互助会签署互助金给付意见及其它重要文件; (五)指定秘书长人选 , 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 算报告 常务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 协助主任处理互助会各项重大工作 常务副主任在主任授权下代理行使主任各项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4 (一)受理教职工入会申请; (二)对互助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 作提出建议; (三)负责互助会日常运转, 组织实施委员会决议; (四)向委员会提出互助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五)提出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拟订互助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报经委员会审批;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须有 2/3 以 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表决并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修改章程; (二)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形 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到会委员审阅、签名 第五章 互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互助范围: (一)会员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界定详见附件) (二)会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 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 分超过 5000 元的(即教职工一年内医疗收费收据已按医保规定由基 本医疗保险核销后,最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会员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补 助 10000 元5 (二)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会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的补助 标准为: (1)个人承担部分在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上至 3 万元部分的, 为 30%; (2)个人承担部分在 3 万元(不含 3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部分的, 为 40%; (3)个人承担部分在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上部分的,为 45% ; 上述补助标准按超额累进计算 大病、重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医疗的互助基金补助年度累计总额上 限为 5 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医疗、 购药发票及其他材料的界定 因患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事故申请补助,需提供: (一)经医保核销后的单据凭证复印件。
(二)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该院自费医疗费原始单据 (三)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外配治疗用药原始单据及外配处方 (限国内) (四)重大意外事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不予补助的情况 (一)若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侵权方已作足额赔偿或进 行保险赔付或取得保险理赔的 (二)非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 (三)非必需(没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自费药品,如疗效不确定 的新药、偏方、补药等 (四)非必需(没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 (五)有国产器材、材料可以替代的进口器材、材料 (六)营养保健品、陪护费、出诊费、中 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 交通费、生活用品费等 (七)非医保定点医院转诊的异地求医费用 (八)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整形美容、违法犯罪及医疗 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互助基金终止互助保障责任:6 (一)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次年度续会如不续会, 当期期满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 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教职 工因出国等原因,本人无法按期续会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 职、退休(自第二年起)、合同终止,或因未 续交会费取消会员身份的, 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不再享有大病医疗互 助待遇的权利。
(三)会员因违法违纪等被学校开除或辞退的,互助保障责任即告 终止,已缴纳 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医疗费单据按医保规定 由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再按照本章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申请补助 首次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或继承人, 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确诊证明、本人有效证件(由法定监护人申领的需增加法定监护 人身份证),以及有关凭证、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向所在单位分工会 提出申请,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互助金申领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后,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病历、住院 小结及有关特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必备资料上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 申请人不能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材料 和证据的,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家庭 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医疗凭证须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 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提交学校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 定 第二十八条 互助基金补助申请的审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遇 特殊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7 第二十九条 给付互助金时,必须由会员个人或继承人签名并登 记盖章 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条 凡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 即停止补助,已经发放补助金的,追 缴补助款项,立即终止其会员身 份,并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绍兴文理学院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暨 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试行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 负责解释8 附件: 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 学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男性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该类疾病的发生日期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2.重要器官移植 指由于相应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 髓移植手术 3.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明确诊断,因两个肾脏发生慢 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且已经接受持续10个星期以上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
4.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 (4)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5.急性重型肝炎(暴发性肝炎) 由肝炎病毒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 肝功能衰竭并同时满足以下4项条件: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结果急速异常的恶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6.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明确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进 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7.深度昏迷 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并已经持续使用生命维持 系统(包括呼吸机)超过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