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条款.doc
14页编号: 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1、定义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甲方:指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即( 有限公司) 1.2 乙方:指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即( )1.3 施工总包单位:指已确定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 )1.4 监理单位: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即( )1.5 电梯设备: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有关电 梯设备的详细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内容电梯设备在 本合同正文中或称为“货物” 1.6 设备总价:指甲方因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其数额见本合同协议书第 5.1 条约定;付款进度见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其中每一期款项可单独称为 “合同价款” 1.7 交货期: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 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 8 条1.8 交货地点: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具体内容 见本合同第 10 条1.9 初验合格证明书:指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定的 检测和检查手续之前,在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技术顾问(如有)的参与下,由乙方 自备合格的相关仪器及工具并按照国家标准、 电梯设备制造商的企业标准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 要求对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初步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1.10 《电梯安装合同》 :指本工程中的《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 ,亦即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安装 工程合同1.11 不可抗力: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1.12 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1.13 日历天: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 ,在本合同中或称日1.14 出厂前验收:指甲方在电梯设备出厂前组织有关各方进厂验收2、 技术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2.1 中国国家及 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2 中国国家及 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GB7588-2003、GB/T10058-1997 、GB/T10059-1997 、GB10060-1993 、GB50310-2002、GB/T7024-1997 、JG5009-92 、JGJ50-2001 等;2.3 电梯设备的制造商出具的电梯设备出厂、安装、验收标准;2.4 本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尤其是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要求2.5 上述第 4.1 条所列的各项要求中对同一事项存在不同规定时, 均应以较高等级的标准和要求 第 # 页 共 14 页为准。
如上述第 4.1.1及4.1.2条中的有关文件颁布了最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本执行2.6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2.7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电梯技术规格》2.8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指定的事项,乙方均应无条件接 受,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向甲方提岀任何价款或交货期上的索赔2.9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有关文件或图纸,乙方均 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15个日历天内提交甲方如甲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岀任何调整 或修改意见的,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 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调整或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图纸2.10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涉及电梯设备或其某一组成部分的运行 /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相关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 乙方仍应遵守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岀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5.3条承担相应责任3、 制造商: 4、 交货期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且收到预付款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土建布置图后 个日历天内,具备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的条件。
即 年—月 日交付货物货物的交付以甲方已履行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作为货物交付前提的相应义务为条件4.2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应一次性交货, 具体交货期限将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另行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 《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4.3乙方将在开始生产前与甲方再次确认交付日期双方理解,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 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 年—月—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最迟日期前交付货物, 贝忆方有权调整合同价格;如双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新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则甲方、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取得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5、 启运地 6、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6.1 本工程工地现场位置: 6.2 乙方交货地点为甲方在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 上述指定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的电梯设备运入交货地点的运输过程以及卸货工序, 均需遵守甲方随上述书面通知一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有)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 方承担6.3 电梯设备运抵上述交货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至甲方指定位置并开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货检查。
交货检验完毕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的保管义务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 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6.4 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至开始安装前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由乙方负责在保管期间内,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 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 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未按时补齐而导致电梯设备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装工程的,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需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 6.5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场地供乙方进行电梯设备的存放, 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在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全部电梯设备 运输至甲方提供的上述存放地点进行妥善安置, 并自行进行保管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 ,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
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乙方在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 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 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6.6 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维护及拆除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 等),以及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 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6.8自货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7、包装、运送及储存7.1 包装7.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 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 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 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 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同时,该包装材料需采 用环保材料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 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
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供应商 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 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 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 损坏等,乙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交 货期内予以更换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7.3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 ,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7.4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适合商品特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 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 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乙方的价款是通过中标后经双方商定后自愿确定的合同中的总价为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 ,不因原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波动而升降7.5 乙方人员及工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甲方、业主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 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7.6 乙方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7.7 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或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为借口而作岀 额外索赔或要求延长竣工期限。
8、保函8.1 预付款保函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9.1条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之前,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岀具的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为本合同第 9.1条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 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均需得到甲方的认可如甲方不认可,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不认可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更换保证人后的相应保函8.3 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均作为本合同附件8.4 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应承担的以下违约责任:8.5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 8.1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 则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8.6 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交货期不能顺延,否则乙方将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如果货到工地现场后并已经根据本合同要求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 则甲方将9.1条及9.2条中规定款项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无需再提供预付款保函9、付款进度9.1 设备采购总价的 30%即Y (大写: )为本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如下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1.1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10.2条约定开岀的金额为设备采购总价 30%勺预付款保函;9.1.2乙方就该期款项岀具的付款申请书。
9.2 支付设备采购总价的 50%即Y (大写: 元)设备在即将岀厂之前,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2.1如发生岀厂前验收,乙方岀具验收各方签署的验收单;922乙方就该期款项岀具的付款申请书923.乙方将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的 15天(节假日除外)发岀货物9.3 设备采购总价的15%即Y (大写: ),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3.1所有电梯设备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 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的验收证书1份;9.3.2乙方就该期款项岀具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