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法规笔记.doc
5页政策法规教育法制的含义: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揭示教育法制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知法、司法、守法和合法刘监督的活动和过程这是对教育法之运行的概括3、讲起理解为“教育法制”,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而我国的教育法制, 就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总而言之,“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而且包括教育法律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依法治教: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是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正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贯彻依法治教的方针,对于加强教育法制的建设,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体: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也包括各级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范围: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的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两个需要澄清的模糊认识:“依法治教”不同于“以法治教”,“以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但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同时,依法治教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管理教育另外,不同于“以罚治教”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当然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重要工能,但这不是法律的唯一功能法律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加强教育法制、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那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斌且正在转变成为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性的教育法律关系同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2. 教育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也迫切需要实行依法治教一方面,随着紧急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教与行政管理的领域和业务大大扩展;另一方面,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又要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要变过去一直接管理为主为间接管理为主, 变过去的一具体管理为主为宏观管理为主3.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制经济,而且教育管理也应但是一种法制化大管理活动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对教育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上,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教育领域里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其次,…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第三,…还体现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1.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3.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4.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5.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制的主要任务:1.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 促进教育的改革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一)制定的主体不同 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二)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三)实施方式不同 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其贯彻则是通过宣传教育及党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率作用来影响带动群众实现的而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则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以国家的强制力通过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制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四)作用不同 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的特定,而法律作用的特点则体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是要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并且是较长时期稳定的政策,规定为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 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要在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及时总结改革的经验,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与政策保持一致但是,与基本政策相抵触的法律的废止、修改或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废改 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共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目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而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也称行为规范)的总称1)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2)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3)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教育法的本质(一)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法律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调整性职能,另一个是保护性职能法律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法律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实现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用以维护一定的社会之下。
教育内部关系,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关系,教育机构与教育对象的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教育外部关系,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接受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特征:1.规范性,为人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使人们共同遵守;2.概括性,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是概括的,它是普遍使用和反复使用的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法文的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1)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它的外延包含在教育法的外延之内,教育法的一般特征,在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中有所体现。
2)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各个具体法律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等规定和说明性文字,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3)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掌握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往往要将许多教育法条文甚至有些文件综合起来考察就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说,其全部组成部分往往不全在一个教育法条文里出现4) 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使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对某一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它们是使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逻辑结构上,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三要素之间要有内在关系1) 法定条件:法律规范使用的条件和情况 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时,才能适用该规范2) 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具体的说,就是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中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应该作什么,不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禁止作什么,这是教育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它指明了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适龄儿童,少年各方行为的行为方向和模式(3) 法律后果:在某中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违反该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一) 宪法中关于教育条款(二) 教育法律1. 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教育单行法律我国已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四) 地方性教育法规(五) 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教育法律关系:指由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