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docx
5页当代契约精与法律意识内容提要: 当我们明确建立经济体来时有必要看到在这个经济休制中内涵的契约精它是现实生活中契约关来的反映并对中国的社会开展产生深化的影响本文试图说明当代契约关系及契约精存在和开展的客观根据提醒法律意识开展的一般过程及契约精中的法律意识及特征 我国由方案经济转变为经济正催发着我国新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生成其中突出的就是契约关系在经济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先从下面的一些变化说明这个问题 其一合同、契约在经济和非经济生活中覆盖面的扩大我们在刚开场进展经济体制改革时行政调控经济的方式还比拟强但随着经济的引入和开展契约关系从原来的萌芽状态得到了迅速开展契约观念是对客观存在的契约关系的反映这样契约观念也得到迅速的开展这突出的表现就是经济合同总量增长并对国民经济覆盖的扩张不是个别的产购销活动还是承揽工程、不动产租赁、企业联营、科技攻关协作、技术转让等广义交易活动都映现出我国经济契约化的进程据工商行政理总的统计1983年全国经济合同总量大约4亿份1985年约6亿份1987年约占10亿份1991年到达20亿份呈逐年递进的过程合同种类也不断增加其中也涉及到大量非经济类的合同。
有资料说明至1990年6月底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已达1210万人占国有企 业职工总数12;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达370万人占集体所有制企业总数10.这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契约开展的关系 其二信守合同或契约的履约率呈上升的目前在我国契约运行中的违约现象可谓纷繁复杂违约行为更是犬牙交织人们议到这个问题总是摇头表示一种无奈但至少人们都不满意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的一种普遍意识即重视对契约的信守问题不信守是不正常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开展合同履行率正在不断上升有序化中引进的契约化约束正在逐渐被人们承受 其三纠纷裁决硬度进步契约法律约束观念增强过去人们习惯于行政的约束或用行政手段调解人们的纠纷保证合同的执行或社会生活的有序性但如今法律约束的地位逐渐上升为主要方面我们看到这样的在我国合同履行率逐渐进步的同时诉讼到的经济合同纠纷或民事纠纷却在急剧增加这说明契约的硬度在增加契约法律约束观念得到了增强我们分别以下面的两个数字来看这个变化全国各地人民一审受理经济合同案件数年份1979-198019841986198819件数387580000300000500000700000上海人民一审受理经济合同案件数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1996件数111961332520819293303347635967 当然我们在这里主要还是从狭隘的意义上使用契约一词它指的是人们的一种承诺行为通过承诺行为明确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广义上的契约关系反映的是人们之间交往中每个权利主体必须履行一定的契约义务我们有必要从经济运作机制的特征入手说明这种契约关系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有它的特点一般说经济是以作为资源配置根底的经济这就是它的运行机制这已经是一个共识这样来理解经济的运行机制突出的是它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但假如我们的认识不是停留在这个认识层面上再深化地分析下去我们看到经济其实由前提、手段、目的三要素构成前提即社会的消费分工手段即交换目的即满足人们之间的消费需求所以经济又可以这样来概括它是以交换为手段由不同的社会分工的性主体所构成以满足主体消费需求为目的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经济的各个要素归根结底都要价值规律的调节在经济的运行机制中经济的重要特征是资源配置的变化但不仅仅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改变经济的主体既包含、等也包含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这与方案经济条件下的情况完全不同了在方案经济条件下由于或是经济活动的唯一主体因此形成一切经济活动都 必须严格依指或指导进展形成难以更改的企业或个体对的无限依赖但经济中由于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主体地位确实立摆脱了昔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通过物〔包括实物和货币〕的依赖关系进展活动。
经济运行机制造成了不是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只能由契约关系为基准的经济运行形式确立契约关系是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一通过交换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这是经济中经济活动的普遍形式而契约是实现这种交换活动的主要手段之所以突出了契约化的这种关系因为在经济中当事人之间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及其价值他们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要求人们之所以偏偏要进展交换而不去自己消费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质生活资料是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本身并没有才能消费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物质生活资料同时又没有权利他方无偿地提供这方面的帮助因此也就有了对他方进展交换的客观需求上利益主体之间进展交换双方都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契约方式表达了他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否那么契约的任何一方都会以不平等的相待而中止交换活动的正常进展同时利益主体在缔结契约时其意志的表达是的对于主体的双方来说就是以这种方式彼此互相为对方提供效劳以满足自身利益对于社会而言那么实现了资源合理的配置和流动 第二契约成为人们经济行为保证交换活动正常进展的详细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规那么说活动是群体性的社会活动任何想进入从事交换活动的人必然首先都要通过各种方式习得并从内心成认规那么。
当人想作为交换者进入以后他只有按照规那么行事他的行为才能被别人所成认他所望的与别人的交换才能实现所以规那么是任何一个要从事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守的它是的灵魂而这 种规那么就我们而言它本质上反映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是通过的强迫力给予保证的表达人民共同利益或要求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约定这种约定带有契约的性质其次再来分析详细契约即每一个经济行为在实现过程中的契约行为毫无疑问任何规那么都是具有抽象性的它是对某一类行为共性的认识或把握因此这就有了详细契约存在的合理性通过详细的契约使主体双方约定详细而明确这样契约依法订立以后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所成认的约束力所以一个详细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还是应当受到否认和制裁其首先的就是依法订立的契约通过合法的平等契约而引导经济行为是经济形成秩序实现交换活动正常进展的保证 第三契约使社会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是社会企业法人活动的根本根据如前所述机制特别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在契约精的引导下实现的假如没有契约关系的中介没有契约精的指引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同时通过契约人们的行为与此相联络依契约也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社会企业法人的活动这样就有了根本根据。
假如合意的一方作出违犯契约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或第三者施行了破坏现有契约关系的犯罪行为时维护合意的性或及时排除对契约的妨害就是绝对必要的了但凡不符合契约关系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进犯和对经济秩序的一种干扰与破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仅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也是或有义务这样去做的经济的契约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独特的社会秩序或方式契约精确实立正是对这种客观的契约关系的能动自觉的反映并以此自觉地适应经济的要求处理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关系调解人们的错综复杂的经 济及其他活动 契约行为一般地被人们理解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似乎在经济活动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现和验证因此我们看到研究契约关系的有些同志由此更多地强调的是怎样去建立经济新秩序其实假如作深化的分析可以看到契约关系包含了非常丰富的文化性内容这里所谓的文化性也就是其中表达的本质性要素可以说任何一种人们的物质活动都反映一定的文化内核没有脱离一定文化内核的单纯的经济或物质活动行为就人的契约行为来说我们暂且成认它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得非常充分但它反映的不仅有人的物质条件上的追求还有精上的追求最简单的契约行为也是由两个作为主体之间进展的社会活动。
人之所以要进展这种活动看上去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上确实证实际上包含了一种文化上的必然性即它是人对自己及别人的人格所作的文化理解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文化理解是人对自己或别人的一种客观性的评价人们正是有了这种文化上的理解和信任才会在日常的生活交往中去建立这种契约关系同时契约活动是群体性的社会活动是这种活动的场所虽然契约者的任何一方在上同某一个详细的别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有时是一种偶尔的选择但是这种活动的实现必然都根据着一定的共同认可的规那么或法律法规实际上详细契约行为每一次通过选择的实现都是契约者对预先共同认可的规那么或法律法规的一次理和维护理性〞也是契约活动中包含的文化要素契约行为内涵的文化精与经济的人文价值也是联络在一起的这就是在当代中国开展起来的契约精的深化根据 契约精包含的文化性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法律意识是契约精内涵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所谓法律意识从广义上指人的主体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观点、思想、心态的总和狭义上指人的主体对一定时法及法律制 度特征的评价和观点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并不仅仅是经济根底制度、民族精、哲学观点等因素都可以直接和影响法律意识经济根底对法律意识的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所说的。
我们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讨契约关系及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我国正在进展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事业就法律意识而言也必然要深化地反映这个社会的变迁早在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时一些出色的思想家就提出要建立全新的法律意识针对中国古代确立以君主为法权地位和这种法治本质上是人治的性质黄宗羲就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如不打破传统的那种“侄桔天下之手足〞的君主“一家之法〞虽有能治之人也不能治理好的先生也提出:“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因此“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从保障无由进展〞“蔑法律而徇势力〞正是这一点也提出一系列法治原那么在我们建立以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在是否实行的法治及法律意识的更新上有过曲折为此同志在总结历史正反两方面经历根底上明确提出了要更新法律意识的观点:“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指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指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从方案经济体制向经济体制的转变是这一转型的经济表现;从传统的法制系统向现代法制系统的转变进而实现法制现代化那么是这一转型的法律标志。
与传统的经济文明不同经济在 本质关系上对人治具有排挤性而与法治亲联络这说明:经济生活的统治形式和调控手段是法律法律详细设定了运作的规那么和原那么法律是衡量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根本主体的各种行为要受到一定 法律的制约在经济生活中无是还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服从具有非人格特征的法律秩序这样我们又在全新的意义上确定了法律意识当然我国的法律具有性质这种法律制度所赖以建立并为其效劳的经济根底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保证消费力高速开展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的因此同资本的法律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契约现象是现代法律的一种表征表达了现代法律意识的根本精两者具有内在联络首先就主体对契约的自觉而言契约是缔约人自己为自己立的法律这表达了法治的化和自觉化法律与契约是有着内在联络的法律为契约提供指导、指明方向、规定准那么这就是说契约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如任何契约均不得违犯法律和政策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别人的和社会的利益等否那么它将被视为无效并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契约使法律详细化、生活化契约是人们生活中的法活的法也是真正的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其说是按照法律而生活不如说是按照契约而生活在经济中不仅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之间在处理关系上表现这个特点就是公民与之间在处理关系上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