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分居两地引发离婚案件重复诉讼现象不容忽视.doc
20页离婚案件重复诉讼现象不容忽视姜堰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原告陈卫平系姜堰市顾高人,被告张世菊系新疆人,二人于 1997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原告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世菊离婚,法院发现被告张世菊系新疆人,早就不住在原告所诉的地址,责成原告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并重新邮寄了应诉手续给在新疆的被告张世菊,张世菊答辩称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姜堰市人民法院经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联系,该院已于 2009年 9 月 1 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姜堰市人民法院将原、被告离婚的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撤回起诉,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该起案件并不是个别现象,姜堰市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部分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这种现象与往年相比还有扩大趋势,对法院的审理工作及司法权威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主要原因一、原、被告夫妻二人分居两地,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并不知情;二、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另一方并不知情已经判决离婚;三、原告故意隐瞒真实地址,向法院提供夫妻二人已经分居二年的虚假证据,欺骗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缺席判决离婚,导致错案发生;四、不同地域的审理导致法官无法审查婚姻状况,由于原、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导致不同地域的法院审理,无法查明婚姻状况。
对策建议庭审时严格审查信息的普及一、严格审查起诉条件,完善立案机制立案时除严格审查民事起诉状载明的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婚姻现状的查询对婚姻、家庭类案件尤为重要,另外还要考察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的职业、单位、住所早已变更的情况,让原告限期补充相关信息,期限届满未能提供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视为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这样不仅能限制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地址、提供虚假地址造成的资源浪费,更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维权的意识 二、严格公告送达,完善送达机制 在严格起诉环节的同时,应当完善法院内部的民事送达方式:1.设立专门的送达机构,专司送达工作例如,可以在立案庭或者法警大队中专门设立立案送达中队,由其专门负责案件起诉的送达工作此举一来可以将法官从繁重的送达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专注于审判活动,二来在提高送达效率的同时,也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2.创设多种送达方式 《简易程序规定》第 6 条即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随着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可以将快捷、简便且费用低廉的通知、电报通知、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逐步推广到普通民事案件中去。
对于拒绝法院传唤的被告,送达人员只要有录音为证,便可视为送达3.完善现有的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时,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送达地点、签收人范围过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极度不配合,给送达工作带来极大难度笔者认为,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和场所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场所、事务所等都应当成为法定的合法送达地点;而有相当辨别事理能力的同住人、当事人近亲属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作为合法的代收人扩大司法专邮适用的范围,不必以“ 直接送达有困难”为前提,并且明确规定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在法律上明确邮政部门的送达责任和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可以采用留置送达而对于公告送达方式,除了应当将公告送达方式扩展适用到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当事人之外,还应当参照外国的立法例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间,并增加公告次数[6] (三)完善社会监管体制和查询系统 民事“送达难” 、众多当事人可以轻易地躲避法律的惩罚,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社会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社会诚信的沦丧因此,改变“送达难”的现状必须同时加强社会监管力度 完善公民的身份管理和查询制度我国发达地区的户籍管理部门都能够联网查询本地户籍居民的基本身份情况,这为部分案件的送达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证明,但是对于民事送达而言尚存在以下缺陷:1.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
这些信息一般都记载了当事人的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等内容,但由于这些信息往往更新不及时,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无法彻底克服“送达难”的问题;2.当事人查询困难,相关部门对于这些信息的查询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只允许法院工作人员或律师进行查询,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则查询无门;3.目前各地的居民情况尚未联网,无法实现异地查询,对于外地籍被告法院、当事人都无法获知其确切的信息 因此,建议建立全国联网的公民身份管理系统,并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的网络或者专人进行查询,同时要求公民在各项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此可基本解决被告从原址迁出却又下落不明的“送达难”问题 完善企业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工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公开查询,此举对法人单位的送达大有裨益,然而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一般仅限于年检制度,而对于一些擅自歇业、随意变更营业地点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却缺乏监管力度这类单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7]但往往都已关门大吉,难以送达因此,建议加强对这类法人的监管力度,及时处罚违规企业,在这些企业注销前,禁止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另行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等等。
此举亦可大大减少法人单位“ 送达难” 的问题 实现实名制目前,我国的卡市场仍然处于无序状态,除了“全球通”之外,多数卡业务可以在购买时无须任何身份证明,这便意味着卡号可以随意更换,这为当事人逃避法律惩罚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建议加强卡号管理,实行实名制,减少卡号更换频率,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8]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拒不接受法院合法传唤,无视法院、法律的个人给予相应惩戒,或减少其享受社会福利的机会;并逐步将银行账户与个人信用档案联网,对法院多次传唤不到庭的“老 赖”,采取 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等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让“老 赖”们寸步难行 其实以上各项措施归根结底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提倡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让违反诚信、逃避法律的人增加成本,直至最后杜绝无视法律传唤、随意挥霍个人信用的行为,到那时法院的“送达难”难题即可迎刃而解 综上所述,送达,这个少有理论探讨涉及的“小问题”,不仅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基层法院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且凸显了社会发展之于法院、法律的一种制约故此,要从根本上解决“ 送达难” 的问题,除了应当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改进和细化民事送达的各项规定,更应当从整个社会监管的层面,加强社会诚信、稳定社会秩序入手,毕竟法律是深深扎根在社会之中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监庭建议: 一是司法专邮因邮寄地址不详被退回时,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并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特别注意显示有被告单位、其他住址及的证据,通过已有的各种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在穷尽所有的联络方式仍无法联络到被告时再发布公告 二是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材料时,签收人非被告本人时应严格审查签收人身份情况,查明签收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确保被告本人知晓诉讼文书内容 三是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使得相互对抗性减弱,故审判人员在缺席案件的审理中更应审慎严苛的审查各项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谨慎依据证据推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审理及裁判浅析基层法院民事文书的“送达难”——一个被诉讼法学界忽视的问题2009 年 07 月 21 日 16 时 11 分 新闻来源:胡昌明 访问人数: 75“送达”这个很少引起诉讼法学界重视、在法学理论上也毫无深度可言的问题,在中国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却无人敢小觑送达占用了审判员和书记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无怪乎有人说,完成了送达,案子就结出去一半;[1]有人说民事案件难就难在送达上……那么“送达难”难在何处?“送达难”何以在我国的法院中成为一大难题?我们有什么良方可以缓解甚至根除这个民事诉讼中的“毒瘤”呢? 一、“送达难”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送达发生在起诉、宣判、上诉等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于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可以通过确认送达地址、当庭宣判、确定宣判时间等降低送达风险,因此“送达难”主要存在于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庭审前阶段。
在此阶段部分被告存在抵触情绪,还有一些被告则地址发生变动无法查找,或者存在故意躲避法庭传唤等现象,“送达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等通讯方式 这类案件在“送达难”中最为常见,基层法院受理的“送达难”案件中约有 1/3 的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或者提供的相关信息有误例如,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育费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已离婚 10 年,原告提供的信息只有被告的号和工作单位,甚至连被告的确切年龄都记不得了孙某的无法接通;被告作为软件设计师,平时又在家工作极少去单位后来,法官通过私人关系,询问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处,从全市 70 多个孙某中排查出各项信息较为相符的若干名,一一上门送达后,被告才出庭应诉此类“送达难”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最为常见、民间借贷等欠款类诉讼纠纷也多有发生 (二)被告拒不到庭,也不愿意接受法院的传唤 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也不小,约占 30%例如,李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中,李某某和王某长期分居两地,原告虽然提供被告住址,但是法院多次派人去该住址,均无人在家,通过物业公司得知被告已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联系被告工作单位称王某行事怪癖,已被单位劝退;通知被告,被告拒不到庭领取传票,也不提供现住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此类“送达难”则多发于分家析产、继承、公房租赁、赡养费、腾房等纠纷之中 (三)被告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迁出,下落不明 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人户分离现象已不鲜见,特别是人口流动性较强的东部发达地区,人户分离已是司空见惯有些当事人甚至根本没有“经常居住地”,在各处临时租房居住,给法院的送达造成困难,故这类被告的“送达难”日益显现,占“送达难”的比重高达 20%如阮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陈某结婚半年后便离开自己的户籍地,长期不回家,至今已有三四年,单位、家人、妻子均不清楚其下落,阮某某起诉离婚后无法找到陈某,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这在各类纠纷中都经常能够遇见,甚至在离婚、抚育费等与身份关系密切的案件中,也时有发生 (四)被告公司关门大吉,原告无处查询 不仅自然人,而且法人单位人去楼空的现象在送达实践中也司空见惯,约有 10%的“送达难”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在原告陈某诉某房屋中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将房屋租金如期交至该房屋中介公司后,该公司从其注册地消失了,原告这才想到通过诉讼追讨租金这时原告能够提供的只有该房屋中介公司工商注册地,、一概联系不上原告向法院陈述,就是在被告失踪后,才想到起诉通过法院得到救济。
这类“送达难”多发生在买卖、委托、居间合同纠纷中,被告通常为三两个人租用住宅开办的皮包公司 表 1 .各类“送达难”表现形式表(表略) “送达难”的表现形式远不止以上几类,有些被告被公安机关羁押,有些被告则与法院玩捉迷藏,不断变更自己的号码与住址,甚至有原告为了选择管辖法院,而编造出被告的地址,所有这些都会造成民事诉讼的“送达难” 二、法律文书难以送达的原因解析通过对各种难以送达情形的描述,我们发现“送达难”不是由于原告提供的信息有瑕疵,就是被告本身恶意逃避法院的传唤,而法律课以法院的送达责任,则更使得法律规定的 6 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捉襟见肘 (一)法律规定尚不健全 首先,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糙由于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导致送达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文我国民事诉讼法仅用 8 个条文就规定了 6 种送达方式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