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论作业(小).doc
5页1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这一 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第一, 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包括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 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私法全体,是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不包括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统一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包含于民法之中,因此我国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房屋、机器等有形是就财产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并不单指可见物;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包括债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大部分法律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是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在财产转移时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财产流转关系既包括有偿的商品交换,如货币借贷、商品买卖、货物运输等,又包括无偿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是关于私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市民生活的自治性和闭合性构成了一道阻止公权力进入的壁垒,公权力除非必要,无权干涉当事人自主的决定 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但这些强行性规定并不占据民法的主体,不影响民法整体作为私法的属性二、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一)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合体,重型轻民,虽有调整人事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篡活动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单行法、民事政策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权利滥用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合法权利的存在是权利滥用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拥有合法权利,则因其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属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 第二,行为人有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目的这是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原意为“禁止恶意权利之行使” ,即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第三,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权利滥用的客观要件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方面有机联系的内容:一是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欺诈、胁迫对方的行为,都是不诚实的行为;二是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背信行为 “诚实”侧重于从主观方面来考察, “信用”侧重于从客观方面来考察,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公平性民法的规定,涉及不同民事主体的利益,应兼顾各方民事主体的利益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民法规范还设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
第二,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公平性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和实现自己民事权益时,享有同等的机会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予以撤销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责任一般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三,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公平性公平原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弥补作用,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时,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切实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二、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法律规则,是道德的法律化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大多规定此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方面有机联系的内容:一是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欺诈、胁迫对方的行为,都是不诚实的行为;二是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背信行为。
“诚实”侧重于从主观方面来考察, “信用”侧重于从客观方面来考察,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均应把善意作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诚实相待、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忠于事实真相、不欺骗对方,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觉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意义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有: (一)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民法通则》第 4 条的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兼顾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人事务。
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构成违法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评价或补充,以使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民事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表达不准确或者不完备时,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诚信原则来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该依据诚信原则来解释合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方能维持公平正义在法律不完备而需要进行漏洞补充时,也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原则予以补充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 10 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这三个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没有民事权利义务作为内容,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依托,又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给付) 、智力成果和人身现象及生命痕迹,它们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的客体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对某一法律关系可以单方面采取行动形成权主要有承认权、选择权、抛弃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由于形成权是赋予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干预法律关系的权利,所以法律对于相对人的保护问题要倍加注意。
因此,法律对形成权的构成要件有严格的规定二、论述题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也称权利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所以任何权利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根据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不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两种: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民事权利免受面临的外来侵害或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必要措施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 128 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 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根据各国立法例,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保护的权利以请求权为限;第三,出现了危及请求权实现的紧急情况;第四,自助行为势在必行,如果不立即实施自助行为,将导致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实现有明显困难;第五,自助行为采取的手段适当,不超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第六,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及时请求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理2)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任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其权利主体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剥夺这项权利权利人一般可以提出的民事诉讼有三类:一是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项权利的存在及其归属的诉讼例如,确认某种身份、确认合同有无效力等;二是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某种给付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例如,请求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交付财产等;三是变更之诉,请求法院依审判程序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第四章 自然人一、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宣告死亡的效力与生理死亡的效力相同,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