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电和光伏发电《用地管理办法》解释.doc
2页该《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风电和 光伏发电将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 开发的土地 ,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特别指出,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 利用屋顶或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按照实际装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太 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 地,将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 发电项目的其他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对于风电和太阳能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于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先得土地使用 者继续使用,但不能妨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营《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 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 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及场区用地总面积 的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10MWp计算),该规定见下图。
发电设备 用地标准(hm2)安装方式单个组件占地面积(m2发电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生活区用地面积用地指标用地总面积其中电池组件占地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固定式1.319.418.652.52.0跟踪式31.034.4711.142.52.01•“用地指标”中的“场区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 电池组件之间的空地面积两部分,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包括电池组件 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2. “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 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3. “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 房等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以上场区用地总面 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 项目建设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永久 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场 区内的永久性道路除外)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 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确定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活区)只在一 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少。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 发电项目,其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未列 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 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用地管理办法》特别强调,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 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 1 年内动工建设,否 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