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doc
42页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起重机 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 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 要求与方法如 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 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 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 期检验规定的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 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 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起重机械安全规 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GB/T3811 -1983)和各类起 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 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 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 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 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 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 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 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 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 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 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一) 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 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 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 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颁发的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 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胸卡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 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 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 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 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 3,以下简 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 重机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容与方法》) 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 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 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在本单位 正式发布使用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容与方法》规定的容, 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 《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 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 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 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 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 并应 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个工作日,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与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 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 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 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 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 可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填写“符合”、“ /”(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 /” (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一) 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 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 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 以判定为合格;(二) 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 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三) 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 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 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 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 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一) 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 格”;(二) 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 检验结论填写“不 合格”;(三) 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四) 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 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以便及时米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 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 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2. 起重机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3. 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量具名称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士 2%2绝缘电阻测量仪士 1.5%3接地电阻测量仪士 2%4钳型电流表士 2%5经纬仪4”6水准仪士 2.5mm/km7测拱仪自制8便携式测距仪士 1.5mm9转速表士 1km/h10测厚仪士 0.5%11称重仪士 1%12声级计0.1dB(A)13温湿度计士 2%14百分表0.01mm15压力表士 7Pa16点温计士 1%17弹簧秤士 0.6N18游标卡尺0.02mm19钢卷尺1级20钢直尺1级21塞尺1级22力矩扳手23放大镜(20倍)24线锤25常用电工工具26便携式检验照明灯27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5%选用2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30照相机选用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桥架型起重机检验 项目项目 编号检验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 术 资 料1.1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 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查阅资料1.2安装单位应提供:a. 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b.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 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 1.2项要求的容外,还应提供 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 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 技术档案(容包括 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 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查阅资料2.作业 环境 及外观2.1用于尘、毒辐射、噪音、咼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有保 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现场检查2.2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夕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 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 检验合格标志2.3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吊具、台车,有 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梁外侧、夹轨器、大车滑线防护板应有黄 黑相间的安全色外观检查2.4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 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 小于0.5m,无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 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 0.1m。
如安全距离不够,应米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外观检查,必要时用 钢卷尺测量2.5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 修平台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2.6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任 何地点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8m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 的有关规定外观检查,必要时用 '钢卷尺和测力装置测 量3. 金 属 结 构3.1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整体 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 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 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 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 展,否则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 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 或仪器测量;计算承载 能力主梁下挠的测量 方法同3.3上拱度的测 量方法检验 项目项目 编号检验容与要求检验方法3. 金 属 结 构3.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 陷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 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 力矩外观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