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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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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08579773
  • 上传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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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购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的答复问:我公司从国外购买一批旧生产设备,制造日期从 1997-2003 年不等 该部分设备按要求进入固定资产管理,请问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上没有特殊 规定?仍按10%残值,不低于10 年摊销?答:一、关于外购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 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 电子设备,为3年上述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并没有区分新旧固定资产,现行税 法中的其他法规对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 “国税发[2009]81号”文中提及,但该文仅适用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指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 产)若企业外购的旧固定资产不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条件,建议协调主管 税务机关,参照原内资企业适用的国税函[2003]109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新旧程度确定折旧 年限。

      我们注意到,部分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国税函[2003]1095号)对旧固 定资产进行了折旧年限的确定,如北京市谷平区国家税务局在《2008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的回复:“问: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 年限如何确认?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 [2003]109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讨论稿》的 精神,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此外,我们提醒贵公司,如果外购的旧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条 件,可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 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 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即按照不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确定折旧年限。

      二关于外购旧固定资产的残值率问题《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 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 变更也就是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做硬性规定,将固定 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所称合理《实施条例》解 释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 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除了上述合 理原则外,还应注意把握一贯性原则特别提醒:我们的答复为政策上的理解与分析■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和理论 性"如财税机关颁布新的文件或者解释,与上述咨询意见不一致的"应以财税机 极沟通协调,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关的文件或者解释为准,另外,对意见,我们提醒贵公司,应与税务机关积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3] 1095 号)附件2:《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2010年11月17日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 如下:一、 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 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

      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 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 用等合理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 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二、 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 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 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采取其他合理方法附件2: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 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 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 别处理:(一)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 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 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 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 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 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 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 旧的方法三、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 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四、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 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 不得变更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 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 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 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x100%月折旧率二年折旧率叨2月折旧额二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月折旧率(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 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 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二尚可使用年限F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X100%月折旧率二年折旧率叨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x月折旧率五、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 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 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 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六、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 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 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七、 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 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八、 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 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 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九、 本通知自2008年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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