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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税收管辖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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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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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税收管辖权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幻想助力!→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肯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即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是居住国原则和来源国原则由此引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及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的法律事实为前提的,纳税人担当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的认定,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1)居处标准,即一自然人在一国拥有居处,即认为其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纳这一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居处的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各国在推断何为居处时会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如法国规定,居处指在法国国内有利害关系的中心地点和5年以上的常常居所,即为在法国国内有居处的个人,也是法国税法规定的居民。

      2)居所标准,居所通常指非永久的居住场所依该标准,一个人在一国拥有居所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英国即采纳这一标准依英国法,一个居处的确立须要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久居的意思,通常自己购买的房产可以表明久居的意思,客观要件就是居住的事实而居所则只须要客观的要件即可,即只要住了即可构成居所,其住的可能并不是他的房子,不须要其有久居的意思可见构成居所更简单3)居留时间标准,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停留或居留的时间来划分是否为纳税居民,实行此标准的国家在居留的时间长短上规定不一,有的是一年,有的是半年中国采纳了一年的标准4)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是否在该国居住,均为该国的纳税居民,美国、墨西哥等少数国家实行此标准事实上,很多国家是同时采纳几个标准,例如,中国就是同时采纳居处和居留时间的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对于法人居民的认定各国也有不同的标准:(1)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即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来推断法人纳税居民的身份2)实际限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实际限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设在哪个国家,该法人即为哪个国家的纳税居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往往是推断实际管辖中心所在地的标记。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总机构设在哪个国家,该法人即为哪个国家的纳税居民,总机构通常指负责管理和限制企业日常营业活动的中心机构一些国家在确定居民时实行两个以上的标准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际采纳了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  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由于各国在确定居民身份上实行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当纳税人进行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其为本国纳税居民的状况该问题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目前,各国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内容主要是以《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基础,两个范本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很多条款不同,但都确定了相同的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在自然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协调方法有:(1)当一自然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居处,应认为是该国居民;如在两国同时有永久性居处,或在两国均无永久性居处,应认为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联系更亲密国家的居民2)如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应认为其为有习惯居处所在国的居民3)如在两国都有居处,或都无居处,则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4)如其同时是两国国民,或均不是两国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协商解决。

      在法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协调方法有:(1)由缔约国协商确定某一详细法人的居民身份;(2)在税收协定中预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两个范本均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法人的居住国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则以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  (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力依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担当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征税国对纳税人主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基础是认定纳税人有来源于该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  1.营业所得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普遍运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而陈设、展销、商品库存、为选购货物等而保有的场所,其他具有打算性、协助性的固定场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上,一般采纳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

      前者指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运用费等),可归入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后者指未通过常设机构的所得,只要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本身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即可将其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项下例外的状况是,对于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2.劳务所得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1)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纳“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固定基地指个人从事专业性活动的场所,如诊所、事务所等后者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供应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2)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3.投资所得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运用费等。

      对于此类投资所得,各国一般采纳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即征收预提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预提税为20%.为了避开重复征税,各国一般会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解决有关投资所得的征税权划分,我国与他国的双边协定依双方税收权益共享的原则,实施限制税率制,一般规定的预提税不超过10%.  4.财产所得非居民的财产所得指非居民转让财产的所得对于不动产的转让所得,一般由财产所在国征税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所得,一般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单独征税对于动产的转让所得,各国主见的标准不同,如对转让公司股份财产所得,有些国家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有些国家则以被转让股份财产的公司所在地为来源地,有些国家主见转让行为发生地为其所得来源地因此,动产转让所得收入是由双边税收协定详细划分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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