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课外阅读】谈谈《六国论》的几个逻辑推理.doc
6页课外阅读】谈谈《六国论》的几个逻辑推理 《纵厉雄奇 博辩宏伟——<六国论>逻辑分析》一文(下简称《纵》作者:沈新林)(1) 对苏洵的《六国论》作了较为详细的逻辑分析其中虽不无可取之处,但值得商榷的地方亦不少尤其在对《六国论》中的逻辑推理过程的“还原”方面,疵漏更多本文拟就其中几个比较突出的地方谈谈我的一些不同看法,希望有所裨益于《六国论》这一名篇的学习与理解 一、《纵》文认为在“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这里包含了这样一个纯粹假言推理的肯定式:赂秦则失强援,失强援则不能独完,所以赂秦则不能独完我认为这个推理没有准确地表达出苏询“不赂者以赂者丧”的论断完全不提“不赂者”,于是“失强援”、“不能独完”的都变成了“赂秦”者,这是与原文不合的原文这里所包含的推理过程,我看实际上是这样的:失强援则不能独完,不赂者失强援,因韩、魏、楚赂秦,所以不赂者不能独完这个带证式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让人一看就明白:“不赂者”之所以不能独完,就是因为韩魏楚三国赂秦而使不赂者失去了强援换言之,也就是“不赂者以赂者丧”这个假言推理,实际上包含着下面两个假言推理(前者为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后者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一)只有韩魏楚不赂秦,不赂者才能得到强援,今韩魏楚赂秦,所以不赂者失去强援。
二)失强援则不能独完,不赂者失强援,所以不赂者不能独完 二、《纵》文认为,“赂秦力亏,破灭之道也”与“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又是一个二难推理推理过程如下:为了苟安,割地赂秦者则自取灭亡,不赂者则失去强援不能独完,六国或者赂秦,或者不赂秦,所以或割地赂秦者自取灭亡,或不赂者失去强援不能独完(六国必然相继灭亡)《纵》文的这个推理并不符合二难推理的规则二难推理总是以某一选言判断作为一个前提,并以其各个选言肢分别作为另一前提(假言前提)中的几个假言判断的前件或后件(其中构成式以选言肢为假言判断的前件,破斥式则以选言肢的否定形式为假言判断的后件)《纵》文这个类似构成式的“二难推理”中的选言前提是“六国或者赂秦,或者不赂秦”,按照二难推理的格式,则其假言前提就应该是(六国)若赂秦则如何,若不赂秦则如何而《纵》文却将其改换为:六国中的赂秦者其结果如何,不赂者其结果如何很明显,这两个作为大前提的判断并不是以该推理中的选言判断的两个选言肢(或者赂秦,或者不赂秦)分别作为前件构成的假言判断可见《纵》文的这个推理是不符合二难推理的要求的此外,《纵》文的这个推理,从其小前提即选言前提来看,乃是就整个的六国而言的(“六国或者赂秦,或者不赂秦。
按:在古汉语里,“或”可作代词,代替“某人”、“某些”、“有些”“有的”等等,而“或者”无此用法因此,“六国或者赂秦,或者不赂秦”不可能解释为六国中有的赂秦,有的不赂秦),反映可供六国这个整体选择的两条道路及其不同结局;而从其大前提来看,则是分别反映六国中的赂者与不赂者两方各自所作的选择与结局显然,沈氏在这个思维过程中,没有能够始终保持反映对象的一致性,忽而是作为与秦对立的一方的六国这一个整体,忽而是指构成这个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这又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 三、《纵》文认为,“较秦之所得,与战胜而得者,其实百倍诸侯之所亡,与战败而亡者,其实亦百倍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包含的是下面这样一个“归纳推理”:秦外交获取的土地是战争攻取的土地的百倍;诸侯赂秦而亡的土地是战败而亡的土地的百倍,所以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在赂(固不在战矣)其实,“较秦之所得……其实百倍”与“(较)诸侯之所亡……其实亦百倍”乃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不同说法而已也就是先从秦方面说,再转过来从六国方面说是同一个意思从不同角度来表达(同义复说,意在强调)并不是同类事物的各个对象的同质情况,不可能分别作为同一归纳推理的个别性前提。
另外,这个推理也没有反映出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因而这个“归纳推理”也是不能成立的《六国论》的这几句话包含的实际上是如下两个选言推理:1、 从秦方面说:秦之所大欲(占有更多的土地)或主要得之于攻战,或主要得之于受赂,秦之所大欲主要得之于受赂(受赂所得为攻战所得的百倍),所以秦之所大欲主要不是得之于攻战(即秦之所大欲固不在战矣)2、 从六国方面说: 诸侯之所大患(丧失国土)或主要在于战败,或主要在于赂秦, 诸侯之所大患主要在于赂秦(赂秦所亡为战败而亡的百倍),所以诸侯之所大患主要不在于战败(即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 四、《纵》文认为在“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至于颠覆,理固宜然”里面包含了这样一个“省略了大前提的直言推理:弱者、负者必然至于颠覆,赂秦者乃弱者、负者,所以赂秦者至于颠覆沈氏所“还原”的这个推理也是不符合苏洵本意的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其势弱于秦,而犹有可以不赂而胜之之势”云云,足见苏洵并无“弱者、负者必然至于颠覆”的观念在苏洵看来,赂秦者之所以至于颠覆,不在其势弱于秦,而在于其一味赂秦不断削弱自己另外,从论证的角度看,《纵》文所作的这个演绎证明也是错误的,因其论据之一“弱者、负者必然至于颠覆”是不真实的、站不住脚的。
历史上不乏以弱胜强、反负为胜的例证,秦的崛起就是其中之一 五、《纵》文认为,在“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其势弱于秦,而犹有可以不赂而胜之之势苟以天下之大,而从六国破亡之故事,是又在六国下矣”这一段里“包含着两个类比推理:六国势弱于秦,若不为积威之所劫,犹有可以不赂而胜之之势,北宋势强于辽、西夏,若不为积威之所劫,那么,北宋更可以不赂而胜之六国势弱于秦,由于赂秦,导致破灭,是十分可悲的,北宋势强于辽、西夏,如果赂辽和西夏而导致破灭,那么,又在六国下矣我们知道,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些属性上相同而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形式其公式为:A 对象有属性a、b、c、d,B 对象有属性a、b、c,所以,B对象也有属性d而《纵》文中所谓的类比推理却不然拿它的第一个“类比推理”来看,其格式是:A对象(六国)具有属性a(势弱于敌)、b(若不为积威所劫)、c(可以有不赂而胜之之势);B对象(北宋)具有属性┒a(势强于敌)、b(若不为积威所劫);所以,B对象也有属性c(可以有不赂而胜之之势)显然,《纵》文是将两类对象的不同的而且是正好相反的属性(六国势弱于敌而北宋势强于敌)作为类比推理的一个主要依据。
这是不符合类比推理的规则的我认为,《六国论》这最后一段文字里面实际上包含的是这样两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而不是类比推理:(一)如果六国有可以不赂而胜敌之势,那么赵宋就更可以做到不赂而胜敌,因为在对敌方面赵宋有比六国优越的条件(六国:“势弱于秦”;赵宋:“以天下之大”)六国有可以不赂而胜敌之势,所以赵宋更可以做到不赂而胜敌二)如果赵宋比六国更有可以不赂而胜敌之势,那么赵宋若不能做到不赂而胜敌(即“从六国破亡之故事”)那就是“在六国下矣”,赵宋比六国更有可以不赂而胜敌之势,因此,赵宋若不能做到不赂而胜敌那就是“在六国下矣”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纵》文在《六国论》逻辑分析上的疵漏主要出于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准确地把握作品的原意;二是没有严格地遵循所用逻辑推理的规则、要求这不能不成为我们在作文章的逻辑分析时需要记取的一个教训 【附注】1.黄浩森、李名方主编:《文章的逻辑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 1982年8月出版 P109-116 ——1989年8月发表于《广东中专语文教学》(第十六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