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sc案例分析.doc
7页案例三 “COSMO VENUS”轮PSC检查 (一)、船舶概况 “COSMO VENUS”轮为1986年8月建造的日本籍超大型油轮,所有人和经营人皆为日本KYOEI TANKER CO., LTD,船级社为日本船级社NKK, 该船总吨136688,净吨73952,载重吨250267,总长319米,主机功率15857千瓦.船舶各类证书均齐全,最近一次在亚太地区接受PSC检查是2002年12月28日澳大利亚PT STANVAC港,无重大缺陷本航次“COSMO VENUS”轮从阿联酋满载24万吨原油来宁波,于2004年2月7日1610时靠大榭原油码头卸货. (二)、检查经过 2004年2月9日1000时,两名安检员登轮进行PSC检查.因“COSMO VENUS”轮为18年船龄的大型油轮,针对该类船舶通常结构较“单薄”易受损、防污染设备老化如保养不好无法有效运转等特点,安检员确定检查重点为艏尖舱、压载舱、甲板等处结构件和机舱舱底污水过滤设备检查发现,艏楼二层甲板两根肋骨裂开、机舱油污水过滤设备油分计失效、货泵舱通风筒洞穿等3项滞留缺陷及其它缺陷11项 (三)、缺陷及处理意见 缺陷 处理意见 1.艏楼二层甲板两根肋骨裂开 30 2.货泵舱通风筒洞穿 30 3.油污水过滤设备油分计失效 30 4.右救生艇无法保持水密 17 5.生活区外通道无应急照明 17 6.救生艇顶部无照明灯 17 7.IMO标志不足 17 8.固定式卤化烃灭火系统检验报告只有副本在船 16 9.航路指南NP.32未及时改正 17 10.艉甲板一消防水带破损 17 11.油污水过滤设备需保养 17 12.卫星应急示位标年检报告过期 17 13.艏尖舱栏杆严重锈损 17 14.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未能保持船舶在良好状态 70 因缺陷性质严重,影响船舶安全及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COSMO VENUS”轮于2004年2月9日1700时被禁止离港。
(四)、缺陷处理检查后,日本船籍社验船师立即登船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确认,同时安检员积极与验船师、船方等共同探讨缺陷整改方案鉴于油轮易燃易爆性和本港修理能力、锚地局限性等,按照《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决议第2.6.9条“如果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PSC官员可在确定的适当条件下,允许船舶航行至另一港口”要求,安检员接受船方对洞穿的货泵舱通风筒用环氧树脂进行临时修补,两根裂开的肋骨通过打止裂孔减轻其受力作为临时替代措施,要求船舶抵下港进行永久性修理对于缺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未能保持船舶在良好状态”要求验船师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附加审核,并在三个月内进行跟踪审核,其它17、30项缺陷开航前纠正该轮经过临时修理,主要缺陷得到有效纠正并经日本船级社NK验船师确认后,2004年2月11日0930时,两名安检员再次登轮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局领导批准,2004年2月11日1500时,解除“COSMO VENUS”轮滞留五)、案例评析本案检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六)、主要参考公约、法规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章2.《73/78防污公约》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3.《66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载重线核定规则4.《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东京备忘录》5.《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决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等案例一:“PACIFIC LION Ⅲ”PSC检查 (一)、事实描述 2004年9月8日,某油气田施工方-韩国现代重工的申请,某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会同海事处到锚地对“PACIFIC LION Ⅲ”轮实施了PSC检查。
该船总吨:848(无国家吨位),建造于1977年1月,国籍:新加坡,船舶类型:拖轮,IMO编号:7626255,船级社:美国船级社(ABS),主机功率:2×1454Kw,船长:57.32米经检查发现该轮《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所列的救助艇艇体破损,救生艇施放装置不符合公约要求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进行年度检验等下述10项缺陷,考虑到该船已处于不适航状态,于2004年9月9日0930签发了对该船的禁止离港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了省局,通知了该船的船旗国政府-新加坡MPA 2004年9月16日,该船的检验机构美国船级社(ABS)派验船师上船进行了临时检验,确认了部分缺陷的纠正情况,但对其救助艇及其降落和施放装置的配备却以该船船龄较大,不适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为理由进行了免除并在相关证书予以了注明同样,该船的船旗国海事主管机关-新加坡MPA也于同样的理由签发了免除该船救助艇的确认书基于以上理由,该船所属公司于9月23日向部海事局进行了投诉,指责某局对该船作出的禁止离港行政行为违法,要求部海事局撤销我局对该船作出的禁止离港决定 2004年10月6日,经过检查员与新加坡MPA的积极沟通,MPA官员意识到了他们的错误,主动收回了他们签发的对该船免配救助艇的确认函,重新确认该船必须配备救助艇才能符合国际公约和该国技术规范的事实。
至此,该船的船东才充分认识到我局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于10月11日主动向部海事局收回了对某局的投诉,并承诺将积极配合某局的工作,对破损的救助艇进行全面修理并重新申请美国船级社(ABS)上船确认缺陷的纠正情况 2004年10月22日考虑到该船一时无法安装有效的救助艇降落和回收机械装置,新加坡MPA以的形式对该船的救助艇降落和回收装置进行了临时免除,要求其在2004年12月19日安装符合要求的有效机械装置2004年10月28日,ABS验船师上船确认了损坏的救助艇,并签发了货船安全设备条件证书和相关报告考虑到该船已按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整改并已于2004年10月2日通过了ABS对该船的ISM附加审核,为此我局安排人员上船进行了复查,但复查中发现该船的火警探测装置仍无法正常工作2004年10月29日,ABS验船师将救助艇降落和回收装置及失效的火警探测装置作为遗留项目重新签发了有效期至2004年12月19日的货船安全设备条件证书,为此某局于2004年10月29日1615解除了对该船的禁止离港 (二)、缺陷的认定及理由1、最近一次CO2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检测是在2002年3月27日,已超过2年17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CO2系统的检测周期是2年,但国际公约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CO2系统的检测周期取决于各船旗国政府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检查员未将此缺陷作为滞留缺陷,而是根据该船船上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体系文件规定是每2年进行检测),采取了17代码,即要求其在开航前进行检测事后,通过与新加坡MPA的沟通中了解到该国技术规范规定CO2系统应在4年的周期内对全部的CO2进行检测,可以是每2年检测一半,也可以是每年检测1/42、IOPP证书未按MARPOL公约的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予以签注30在船上检查时,检查员发现该船有2份IOPP证书,一份是短期证书,于2003年3月15日签发,2003年8月15日到期,在该证书的年度签证栏内有船级社ABS于2003年12月4日在新加坡进行年度检验的字样;另一份是2003年7月3日签发,2007年10月26日到期的长期证书,在该证书的年度签证栏内无任何签注由于短期证书在年度检验时已过期,所以我们认定该船IOPP证书未按MARPOL公约的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并在证书上予以签注未按期限进行年度检验将直接导致证书失效,因此我们的缺陷处理意见是303、气胀式救助艇筏体破损304、救助艇施放装置是仅依靠主电源的普通吊杆,不满足SOLAS公约83修正案有关救助艇施放装置的要求305、驾驶台内火警探测装置失效。
17火警探测装置系船上重要的消防设备,该缺陷可导致船舶被滞留,但考虑到该船的船龄较老,并不适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修正案(该修正案适用于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因此检查员采取了17代码而非306、中高频设备打印机故障17中高频设备打印机故障将直接导致有关电文无法打印,但仍可在显示屏上显示,因此缺陷的处理意思为177、磁罗经误差达10度,且上次校正时间是2002年5月17对磁罗经的校正,我国技术规范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校正,但国际公约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但考虑到该船的误差太大,因此要求在开航前进行纠正(17)8、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中安放龙骨时间是2000年1月1日,而非1977年1月16该缺陷系验船师失误造成的,并未对船舶的技术状况造成影响,因此缺陷处理代码为169、救生衣自亮灯电池过期1710、基于上述缺陷,船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失效17由于该船持有有效的DOC和SMC证书,但却存在上述严重缺陷,而且船上也无相关证据表明公司及船上已发现上述问题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因此认定该船安全管理体系未保持该船处于正常营运状态,运行失效,要求签发机构ABS对该船进行ISM附加审核。
三)、争议的焦点1、该船是否需要配备救助艇?能否据此对该轮实施滞留?救助艇的概念首次出现是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SOLAS)1983年修正案,该修正案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而该船系建造于1977年,适用于《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60SOLAS),并不适用74SOLAS 1983年修正案,因此严格意义上该船并不需要配备救助艇但根据60SOLAS公约第三章第三节第3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该船应在每舷配备总容量足以容纳船上总人员的救生艇在检查中发现,该船实际上并未在每舷配备救生艇,而是仅配备了一救助艇,并且在该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附件格式E上列明了该船配备有救助艇,因此可以认定该船为达到免配救生艇的目的而根据“从新、从轻”的原则参照执行了74SOLAS83修正案第三章第三节第26条的规定,用救助艇替代了救生艇的要求事实表明该船确需配备救助艇,否则无法满足SOLAS公约的要求,新加坡MPA和ABS船级社免除该船救助艇的理由并不充分,他们均忽视了该船按照60SOLAS公约的要求需配备救生艇的事实所以说救助艇的损坏理所当然可以作为滞留的缺陷2、该船的救助艇降落和回收装置是否须符合74SOLAS1983修正案有关救助艇降落和回收装置的要求?74SOLAS83修正案第三章第三条第13项规定救助艇的定义系指为救助遇险人员和集结救生艇筏而设计的艇,而按照74SOLAS83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