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体育赛事球场观众暴力法律规制评介——以英国相关法案为例.pdf
5页体育科研2013年第34卷第6期 一定损害罗嘉司从刑法学角度认为:观众暴力是指在竞 技体育活动过程中,基于行为人的故意、实施冲撞或其他 行为导致超出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的伤害行为 ]进一 步解释为,从体育赛事球场观众暴力发生的场合而言,第一, 球场观众暴力一定是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行为;第二,球 场观众暴力发生的对象来看,必须是在比赛场上观众给运 动员、观众给观众造成的人身伤害;第三,球场观众暴力 发生的时间来说,一定是在比赛现场以及在比赛过程中造 成的伤害;第四,球场观众暴力从心理学上分析,这种观 众暴力一定是行为人在基于故意的心理行为下实施的,如 果行为人是在不能预见的或者不可抗拒的理由下所引起的, 将不能构成体育赛事球场观众暴力,这种行为应该归责为 人身意外伤害 2英国《足球观众法》概述 英国足球历史悠久,它是世界上发展最成熟相应法规 最完备的少数国家之一,在英国足球发展史中并非都一帆 风顺,足球法案的制定和确立也有相关的历史背景在英 国足球历史上发生过多起足球观众暴力事件,最有名的是 海瑟尔惨案‘ 、希尔斯堡惨案‘ ”,经过无数次惨痛教 训后英国产生了关于制止足球暴力的一系列法规。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于大型赛事球场观众暴力事 件频发,并且日益激增,最著名的莫过于在英国发生的最 惨痛的海赛尔惨案和希尔斯堡球场惨案之后发生后英国 的体育大臣Mr.ColinMognihan向英国议会提交了《足球观 众法》草案,英国国会根据体育大臣及随后的调查通过了 《足球观众法案》此体育法案的宗旨是为了规范足球比赛, 维护赛事顺利举行,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公共安全, 提高赛事的观看水平,在此法案中引入了重要的足球禁令 机制,该法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1)全国会员计划:作为授权观众,在比赛进行期间, 如果该人与此比赛无直接关系,以观众身份进入或滞留比赛 场地并进行暴力活动或者试图进行暴力活动,将以非法进入 场地的行为面临指控;受以上第1条款非法进入或滞留场地 行为指控的个人,在面临该指控同时未丧失全国足球会员计 划资格,则此人须进行辩护,通过与其有合理且清晰关系的 法律授权人证明其有以观众身份在比赛期间进入场地的授 权;因第1条款所定义行为受指控并定罪,应循简易程序定 罪,可处刑期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3级以上 规模标准的罚款,或两者同时执行;根据第1条款定义,如 对某人有持续且合理理由怀疑,并构成犯罪行为事实的,即 可由警员在无须授权的情况下予以逮捕。
(2)法院和警方的职责权限:法院和警方对于球场观 众暴力犯罪方面,例如,违法倒票、酗酒闹事、种族主义 歧视等的定罪和量刑并且判罚上具有权利:法院有权利和 职责通过颁布一系列足球禁令控制和打击足球流氓和足球 观众暴力事件 】,同时警方在有合理的证据怀疑某足球观 众违犯足球禁令,就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其逮捕, 此法案的颁布,对打击足球流氓控制观众暴力起到一定控 制作用,但法案中的全国会员计划在法案颁布以来,从实 施方面看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基于英国足球在世界的影 响力,世界各国去英国看球的足球观众越来越多,并且足 Sport Science Research 球观众的不稳定性、流动性大,人员也众多,作为一个国 家会员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很多细节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 《足球观众法案》中英国政府设立了联络官制度,此项制 度的确立是专门负责协调和联络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警察及 保安工作人员的情报收集工作,此法规定了在观看英国国 内的联赛、杯赛以及在英国及英格兰和威尔士举行的世界 级别的国际比赛中,所有参赛观众要强制实行身份证制度 和会员制度,于此同时,对跟随英国国家队到国外参观比 赛的观众也做出了相应限制。
除此之外,英国当地政法也 采取一系列防止发生观众暴力的行政措施例如,英国政 府规定,在每场比赛的观众中,彼此有敌对的球迷要分开 安排座位,比赛的场馆也必须是坐席,这样就能尽可能最 大限度降低球迷骚乱的发生,如果发生骚乱情况也能大大 减少造成的伤害 】 3英国《足球骚乱法》的诞生和法律规制 3.1《足球骚乱法》的诞生和内容 《足球骚乱法》由英国国会议员于1999年提出,该法 案于2000年颁布纵观英国足球发展历史进程,对于英国 足球观众暴力的法律制裁,主要是围绕《足球骚乱法》而 展开的该法案最重要的几个条款是第l4条和第21条, 这几条也是制裁观众暴力方面的最重要的条款 14条A款规定:如果法院有合理依据认为颁布足球禁 令可以帮助预防指定的足球比赛中的暴力或骚乱,那么它 可对任何被确认涉及与足球有关的暴力行为的人施加足球 禁令l4条B款规定治安官法庭可以根据警察的控诉颁布 禁令,只要治安官法庭相信该禁令有助于预防在指定的足 球比赛中发生暴力和骚乱 21条A款规定如果警察有合理的根据,可以发布通 知要求被怀疑引起或参与足球暴力或骚乱的人在24 h内 到治安官法庭报到,并不得离开英格兰或威尔士,但是警 察的此项权力只能在已有国际足球禁令的条件下行使[5l。
2l条D款开庭前收到通知的人,法院驳回对其实施禁止 令的申请,可以要求被赔付,收回通知,收到通知后所 带来的损失,综合考虑,给与适当的赔偿,可以向刑事 法庭对裁判法院作出的赔付判决进行上诉,赔付不超过5 000英镑规定由法庭判处有球场违法行为的球迷禁止观 赛,被禁止观赛的球迷需要在特定时间将护照交到警察局 并报到英国国会警方有权利限制可疑的足球流氓去国 外旅行的权利,有权阻止犯过前科的足球流氓和将来会 造成麻烦的未接受过指控的可疑份子到国外旅行;警方 如果接到上一级首长的同意下,可以将警方怀疑的可疑 份子拘留4~6 h进行质询;足球流氓一旦在国外闹事,他 们要么不再回到英国看球,流浪海外,要么回国但10年 不准进入球场 由2000年的足球法可以看出英国在打击足球观众暴力 行为方面打击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越来越严厉,从实施 效果来看,英国所出台的一系列的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 对打击体育赛事球场观众暴力,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起到 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通过法律的制约,足球流氓行为的 危害也明显开始呈现下降趋势高级警官协会负责人霍尔 国外体育赛事球场观众暴力法律规制评介一一以英国相关法 特也表示,英国在打击球迷暴力方面取得的成功以及球场 禁令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防止球场秩序失控的有效手段, 也引来了其他国家警方的学习和仿效。
3.2《足球骚乱法》的具体适用 关于英国足球观众暴力的案例中,海瑟尔惨案具有典 型代表, 《足球骚乱法》的具体条款与其它法律的冲突在 解决足球流氓的法律问题上暴漏无疑高夫和史密斯(上 诉人)就地区法院驳回他们上诉请求的裁决提起申诉,在 该案中他们申明反对根据1989年的足球观众法14条B款 对他们施加足球禁令 (1)此禁令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理事会148号决议 中的自由流动和离开自己祖国的权利相冲突 (2)《足球 骚乱法》中强制性限制人员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有违欧共 体法案,并且其中的标准也没有经过欧洲立法机关的批准 (3)禁止个人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在这里违反了欧洲经济 共同体的立法相称原则同时上诉申请人又进一步的指出: 法院所施加的足球禁令程序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规 定 法院主张:根据立法,包括【足球观众法案“1989年: s.14A,s.14B”、足球(障碍)法“2000年:第15条”、 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15条,s.30,第31条,s.32,第33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8条”】 (1)法院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二条明确规 定了公共政策的例外条款,任何人没有绝对的权利离开自 己的国家。
(2)同时法院认为,高夫和史密斯(上诉人)上诉的 理由不充分,原因是只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个人有参与足球 观众暴力倾向时才可以施加禁令但对于已经很显而易见 的显示出有如此倾向的足球观众来说,限制他们参与足球 流氓的禁令很符合相称原则 (3)禁制令不是刑事指控,然而所使用的却是相当于 刑事证明标准,在此种情况下,禁制令不违反《欧洲人权 公约》第6条,第7条 (4)如果禁令能应用时候恰当合理,那对于《欧洲人 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个人权利的干涉都要根据此条第2 款的规定而正当化,因为这对于预防公共秩序的破坏是必 须的 (5)事实证明,即使高夫和史密斯诉谢尔警长一案没 有采用正确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也有充分的理由向两个 上诉人施加禁制令 由这个案例的一系列相冲突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英 国规制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与欧盟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 分歧,同时也与欧洲人权公约等其它国际公约例如欧盟法 和其它国际公认的法律基本原则存在矛盾冲突 4对英国《足球观众法》和《足球骚乱法》的评价 4.1《足球观众法》和《足球骚乱法》对遏制英国足球观众 暴力提供了积极意义 两部法案的出台是英国用法律武器来打击足球观众暴力 行为的重要举措。
《足球观众法》和《足球骚乱法》也是为 Sport Science Research 维护大型足球赛事的公共安全而专门出台的,这两部法律可 以说在英国足球比赛中为维护赛事安全,打击足球观众暴力 行为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 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遵从的严格程序,两个法律之间已经和 英国国内已有的一些法律制度法规及欧盟法律发生相互矛盾 及冲突,所以如何在既打击球场观众暴力行为,维护公共秩 序的良好运营,又保障观看比赛的观众的人身基本安全,并 与维护人权之间取得良好平衡,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广大专家 学者以及球迷之间的共同关注焦点 4.2关于《足球骚乱法》14条B款一些争议之处 在英国的关于足球观众暴力的立法中, 《足球骚乱 法》里的14条B款的争议比较大,争论的焦点在于此款 条约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的相关规定,是 否限制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14条B款规定:治安法 庭可以依据被指控人的居住地所在警长的申请颁布禁令, 只要该警长确认该被告在任何时间里参与或者制造了英国 国内或其它地方的骚乱或者暴力,并且法庭相信此禁令可 以有效预防所指定的赛事球场观众暴力 ]《足球骚乱法》 中14条B款的出台主要是针对警方已经掌握的有犯罪意 向的,但没有被确认以前是否参与过与足球有关的观众暴 力行为的人,这些足球观众在以往的足球观看比赛中没有 违法记录或者他们已经逃避了此类记录,这些人是潜在的 危险分子,因为这些人不仅仅能挑起事端,同时也是幕后 足球观众暴力的策划和实施者,他们在比赛中能逃避任何 与观众暴力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记录,所以立法上的盲区就 是管理上的难点。
在实际操作中,英国的警方经常感到束 手无策,他们只能向国外同行通知此类人的相关情报,通 告外国警方注意这些足球流氓所要带来的可能威胁然而 这样做往往带来滞后的效果,因为有可能在国外的警方收 到此类人的情况时,一些足球流氓已经潜入该国境内,此 时,该国警方只能对那些潜入境内的足球流氓进行驱逐 这样的结果导致各国警方使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监控那些 足球流氓的流动迹象上面来,使得大多数真正表现良好的 球迷观众的声誉在足球比赛期间被那些不良的足球流氓的 不法行为所破坏,因此英国政府希望能更有效地控制此类 足球流氓事件,使得英国足球的世界形象得到更好地提升 和改善,所以在2000年的《足球骚乱法》中制定了14条 B款比较严厉苛刻的条款,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也起到不错 的效果,但此款条约出台的结果也导致可能的法律规定被 滥用以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有关的学者和专家认 为,这一条款的出台不仅有违英国国内已有的一些相关法 律制度,更会与一些国际条约和欧盟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是法律在出台的同时也要维 持各方面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既包括球迷在观看比赛时 候所享有的权利,也包括欧盟各个成员国家的公民在成员 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的权利,同时又包括赛事组织者的管 理权利,个体工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赛场附近居民的 生活环境不受干扰权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