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堡规则全文PDF.pdf
18页书 山 有 路 1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汉堡规则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需要通过协议确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若 干规则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一个公约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公约内 承运人 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任何人 实际承运人 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 输的任何人 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托运人 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 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 承运人的任何人 收货人 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 包括活动物 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 货盘或类似的运 输器具内 或者货物是包装的 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 则 货物 包括它 们在内 海上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 物从一港运 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 但是 一个既包括海上运输 又包括某些 其他方式运输的合 同 则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围 才视为本 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合同 提单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 或装船 以 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 收货人或按指示交 付 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 即构成了这 一保证 书面 除其他方式外 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 书 山 有 路 2 同 如果 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或 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或 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 并 且该港位于一 个缔约国内 或 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 发的 或 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 本公约各项规 定或实行本公 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 应约束该合同 本公约各项规定的适用与船舶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 人 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无关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但是 如果提单是依 据租船合同签发的 并绘制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 间的关系 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适用于该提单 如果合同规定 货物将在一个议定的期限内分批运输 本公 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每批运输 但是 如果运输是按照租船合同 进行的 则适用本条第 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本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和应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时 应注意本公约的国际性和促 进统一的需要 第二部分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期间 按照本公约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 在运 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就本条第 款而言 在下述起迄期间 承运人应视为已掌管 货物 自承运人从以下各方接管货物时起 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 或 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货物必须交其装运的当 局或其他第三方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以下各方时止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或 书 山 有 路 3 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 则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 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 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或 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 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在本条第 和第 款内提到的承运人或收货人 除指承运人 和收货人外 还分别指承运人或收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第五条 责任基础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 及其后果已采 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 坏或延迟交货所造 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如果引起该项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 故 如同第四条所 述 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 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 或虽无此项议定 但未 能在考虑到实 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 在海上运输 合同所规定的卸货 港交货 即为延迟交付 如果货物在本条第 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期满后连续六十天内 未能按第四条 的要求交付 有权对货物的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 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承运人对下列各项负赔偿责任 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 如果索赔人 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取可 以合理要求的扑灭火灾和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中的过 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 凡船上的火灾影响到货物时 如果索赔人或承运人要求 必须按照海运惯例 对火灾的起因和情况进行调查 并根据要求 向承运人和索赔人提供一份调查人的报告 关于活动物 承运人对此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 的灭失 损伤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他是按 书 山 有 路 4 照托运人给他的关于动物的任何特别指示行事的 并证明根据实 际情况 灭失 损伤或延迟交付可以归之于这种风险时 则应推 定灭失 损伤或延迟交付就是这样引起的 除非证明灭失 损伤 或延 迟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 忽所造成的 除分摊共同海损外 承运人对因在海上采取救助人命的措施 或救助财产的 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赔 偿责任 如果货物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 承运人仅在归于他 们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须证明不属于此 种过失或疏忽所造 成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数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 按照第五条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 失所负的赔偿责任 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 相当于 记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 记帐单位的数额为 限 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按照第五条规定 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以相当 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 倍的数额时为限 但不得 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根据本款 和 项 承运人的总赔偿责任 在任 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根据本款 项对货物全部灭失引起的赔 偿责任所规定的限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 项规定 在计算较高数额时 应遵照 下列规则 当使用集装箱 货盘或类似运输器具拼装货物时 如果签 发了提单 在提单中列明的 或在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 单证中列明的 装在这种运输器 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 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 除上 述情况外 这种运输器具内的货物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当运输器具本身遭到灭失或损坏时 该运输器具如不属于 书 山 有 路 5 承运人所有或提供 即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记帐单位是指第二十六条中所述的记帐单位 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超过第 款规定的赔偿责 任限额 第七条 对非合同索赔的适用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额 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所 涉及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以及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 讼 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 侵权行为或其他 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 而该受 雇人或代理人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的 则有权利用 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有权援引的抗 辩和责任限额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 从承运人和本条第 款所指的任何 人取得的赔偿金额的总数 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如经证明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承运人有意造成这种灭 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 或由承运人明知可能 会产生这种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 行为产生的 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 益 尽管有第七条第 款的规定 如经证明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 付是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作 出的行为或不行为 或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 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 的 则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无权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责任限 额的利益 第九条 舱面货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 或 依据法规的规 章的要求 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 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议定 货物应该或可以在舱面上载运 承运人必须在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上载列相应 书 山 有 路 6 说明 如无此项说明 承运人有责任证明 曾经达成在舱面上载 运的协议 但承运人无权援引这种协议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 相信并持有提单的第三方 如违反本条第 款的规定将货物载运在舱面上 或承运人不 能按照本条第 款援引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 尽管有第五条第 款的规定 承运人仍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灭失 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 而其赔偿责任的限额 视情况 分别按照本公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 应 视为第八条含义内的承运人的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第十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将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执行时 不管根据 海上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 承运人仍须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 全部运输负责 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 承运人应对实际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他们的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行为或 不行为负责 本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其所 履行的运输的责任 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 讼 应适用第七条第 款 第 款和第八条第 款的规定 承运人据以承担本公约所未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 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 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 时 才能对他发生影响 不论实际承运人是否已经同意 承运人 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导致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 则在此责任范围内 他 们应负连带责任 从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取得的赔偿 金额总数 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本条规定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追索权 第十一条 联运 尽管有第十条第 款的规定 如海上运输合同明确规定 该 合同包括的某一特定部分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某一指定人履 行 该合同也可以同时规定 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在 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 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 书 山 有 路 7 付不负责任 但是 如果不能按照第二十一条第 款或第 款规 定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实际承运人提起法律诉讼 则任何限制或 豁免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定均属无效 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证明 任何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上述这种事故造成的 按照第十条第 款的规定 实际承运人须对货物在他掌管期 间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灭失 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 第三部分 托运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规则 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所遭受的损 坏不负赔偿责任 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托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 疏忽所造成 托运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或损坏也 不负责任 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他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所造 成 第十三条 关于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托运人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 签 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 托运人必 须告知货物的危险性 必要时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如果托 运人没有这样做 而且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又未从其他方面得 知货物的危险特性 则 托运人对承运人和任何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种货物而造成 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并且 根据情况需要 可以随时将货物卸下 销毁或使之无害 而不予赔偿 任何人如在运输期间 明知货物的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 则 不得援引本条第 款的规定 如果本条第 款 项的规定不适用或不能援引 而危险 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时 可视情况需要 将货物卸下 销毁或使之无害 而不予赔偿 但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或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应负的赔偿责 任除外 书 山 有 路 8 第四部分 运输单证 第十四条 提单的签发 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 应托运人要求 承运人 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字 提单由载运货物船舶的船 长签字应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的签字可以用手写 印摹 打孔 盖章 符号或如不 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