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2022年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参考范文.docx
10页X2022年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参考范文为贯彻落实《xxx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xx〔202x〕x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紧压实属地保供责任,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两条底线,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7万头、最低保有量6.3万头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前生产实际,确定各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地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xx统计局xxx调查队提供的数据为准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间,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1. 绿色区间:产能正常波动各地能繁母猪存栏量绿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5%~105%(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
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2. 黄色区间:产能大幅波动各地能繁母猪存栏量黄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市、市(区)两级季度末存栏量处于黄色区间时,应分别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正常保有量水平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各地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的调节机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函xxx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全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
二是启动减少产能的调节机制循因施策,由市(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3. 红色区间: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红色区间为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市(区)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时,应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尽快恢复至正常保有量水平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最低保有量)时:所在市(区)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设区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时:市、市(区)两级政府要在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减产能的基础上,加强宣传预警,引导种猪繁育场采取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减少种猪生产、减缓原种猪补栏等措施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绿色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根据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和月度监测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地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挂牌工作第一批挂牌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省、市分别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监测预警。
各地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数量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户)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应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xxx省和xxx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组织评估各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结果应用附件1各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任务表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个)xx市0.60.5415xx市2.52.25225xx市1.91.7180xx区0.10.096xx区0.10.094xx区1.81.6270xx市7.06.3400注:能繁母猪存栏量以xx统计局xx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为准。
— 6 —附件2xxx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评估实施细则第一条 评估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评估对象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第三条 评估内容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建立及政策落实情况第四条 评估期以日历年度为评估期,评估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评估评估从2022年度开始第五条 评估指标及评分一)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为工作目标每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绿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5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每低1个百分点,得分减3分,其中等于黄色区间下临界值得1分;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二)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0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每季度末,规模猪场(户)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的,得4分;低于保有量但不低于保有量90%的,得1.5分;低于保有量90%的,不得分年度得分等于4个季度得分之和。
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3月底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4分三)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0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下达到乡镇(街道)的,得5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3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2分四)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10分)当本地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2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促进产业提档升级的,每项政策加2分,最多加4分第六条 评估等次评估总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七条 评估形式县级自评各地农业农村局对照本文件作自我评估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份上报上一年度的有关情况。
市级初评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市各地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进行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通报各地同时,对全市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级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年度评估,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第八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