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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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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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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摘要]欧盟反托拉斯法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两个部分自1962年以来,其规则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在 新旧世纪交替之时,欧盟反托拉斯法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 欧盟制定 了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并于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赋 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直接适用的效力,废除了对限 制竞争协议的通知要求,确立了欧盟委员会主导、欧盟委员会与各国 竞争当局、法院密切合作、共同执法、欧盟法院监督的新体制欧盟 委员会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 准则,同时还对技术许可协议的 规范制定了新规则 [关键词]欧盟,竞争法,反托拉斯法,现代化欧盟的竞争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欧共体条约) 该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现在第81条和第82条,下同)规定了适 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 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该条约并授权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现欧盟理事会,为方 便起见,以下统称欧盟理事会)予以实施 196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实施第81条和第86条的条例,即第17号条例,规定了 监督制度和执行程序从此,欧共体的竞争法律制度开始正式实施从1962年仅有6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至吐增至25个成员国的 欧洲共同体,[1]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 17号 条例确立的法律实施制度已经暴露出严重的滞后和不足。

      在新旧世纪 交替之际,欧盟开始了反托拉斯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开始了欧盟反托 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这一进程于 2004年初结束,2004年5月1日 在欧盟扩大至25个成员的这一天,正式实施新的制度一、第17号条例确立的反托拉斯法执法制度及其问题欧共体条约第81条含有三个款项,第1款禁止与共同市场不符 的限制竞争性协议,第2款规定该类协议自动无效,第3款规定在一 定条件下宣布第1款不适用第3款实质上是第1款的例外但由谁 宣布、依据什么条件宣布第1款不适用,第81条并没有规定在该条款谈判、制定之时,来自各国的代表都支持以禁止性原则 为基础的制度,但在具体界定解除第1款所含的禁止的条件上遇到了 困难谈判者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豁免制度,另一种是直接适用 例外制度在豁免制度下,只有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共机构,通过必要 的决定予以宣布,才可以解除第1款所施加的禁止在没有经过有关 机构的豁免之前,限制竞争性做法一律无效根据直接适用例外制度, 禁止性规定对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性做法不适用 这样的条件视为禁止性原则的例外,只要符合了这些条件,限制性协议自始就是有 效的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3款是上述两种主张妥协的产物。

      最后 条文采用了否定式用语, 第1款的规定可以宣布不适用”,给予了立法机构从两种制度中选择的自由[2]第83条紧接着规定,由欧盟理 事会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现欧盟委员会,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欧盟 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施第81条和第82条的条例或指令,制定适 用第81条第3款的详细规则鉴于统一适用竞争规则的必要性以及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和向监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的要求,欧盟理事会于 1962年制定的实施竞争法规则的第17号条例,建立了预先通知基础上的欧盟委员会集 中豁免制度尽管没有强制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通知限制竞争性协议, 但欲获得欧盟委员会豁免的企业,则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通知,作为欧 盟委员会豁免的条件欧盟委员会可以认定相关协议不具有第 81条第1款的条件,或者认定符合第81条第3款的例外或豁免欧盟委 员会授予豁免的决定是决定性的, 其效力可以追溯至通知日该条例 将宣布第81条第1款不适用的权力排他性地授予了欧盟委员会尽 管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一样,有权适用第 81条第1款和第82条, 但一旦欧盟委员会发起程序,各成员国即不再享有管辖权因此,第 17号条例规定的制度,是建立在第 81条第1款和第82条由成员国 直接适用、第81条第3款由欧盟委员会排他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体制。

      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正反两方面规定的适用,被割裂开来为了 获得第81条第1款不适用的裁定,通知是必须的豁免制度确立的 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随着成员国的不断扩大,处理通知的负担增大,欧盟委员会的能 力和资源明显不足通知处理程序繁杂、耗时,在协议获得豁免前, 企业的相关利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这些 都反映出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采取了 措施首先,欧盟委员会引入了 对竞争的明显影响”这一概念,发布 通告,指出竞争影响微不足道的协议,不属于禁止的范围[3]欧盟委 员会还发布公告,澄清通常不具有限制竞争目的或效果因而不为第 81条第1款所禁止的限制性做法的条件这类公告涉及商业代理的 指令性交易合同、企业合作协议、分包协议、契约式合营企业这些 都大大降低了通知数量为了降低申请个别豁免的数量,经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 发布了一系列的集体豁免条例,界定了符合第 81条第3款的条件, 宣布在某些情形下第81条第1款不适用这样的条例涉及排他性经 销协议、排他性购买协议、汽车经销与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技 术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主要为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涉及的横向协 议有专业化合作协议、研发协议。

      其他还有保险业的某些协议等欧盟委员会通过发放安慰信(消极批准信或豁免信)的非正式方 式,处理通知但由于这种形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决定”不具有约 束成员国法院的法律效力,其作用受到大大的限制欧盟委员会还寻求与成员国当局合作, 在国内法院、国内竞争当 局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分配案件,邀请企业多多利用国内程序,实施第 81条第1款和第82条为此,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委员会与成员 国法院、国内当局合作通告但一方面,企业仍需要取得欧盟委员会 的豁免,另一方面,企业通过通知欧盟委员会来中断国内程序欧盟 委员会做出的非集中化/分散化的努力存在障碍二、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及实施条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改革反托拉斯法的努力 欧盟委员会据此在白皮书中提出了现代化方案,主要包括三个因素:结束通知和豁免制度,分散(非集中化)适用竞争规则,强化事后控 制按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方法,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1条改革的目标是确保有效监管、简化管理为此提出了两种选择模 式第一种,完善现有的豁免制度具体方法是:其一,在第 81条第1款中纳入合理规则进行解释但第3款本身就含有合理因素,这 一方法除了耗时外,还存在分割现有法律的危险。

      其二,分散适用第 81条第3款,由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共同适用该款但该方法只是 分配案件,并不降低通知数量另外分配案件的标准也不易确定其 三,扩大第17条条例规定的豁免事先通知的协议范围但该规定的 对象主要是涉及一国的协议,而且限制了欧盟委员会集中于严重限制 竞争活动的范围其四,简化通知程序但该程序的简化并不减轻欧 盟委员会的负担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第二种选择,也是欧盟委员会建议的选择,是 由集中豁免制度转向直接适用的例外制度, 由原来的事先控制,转为事后控制根据这一方法,所有的成员国法院和竞争当局,在审查第 81条第1款时,都可以适用第3款第81条成为确定一般禁止原则 和例外条件的统一规范整个第 81条都可以直接适用,任何企业都 可以向法院或竞争当局直接引用整个第 81条的规定被第81条第1 款所禁止但符合第3款例外条件的限制竞争性协议,自签订时起合法, 无需再做出事先的决定一旦不符合第 3款的条件,即为非法欧盟委员会准备使用新的一种集体豁免条例, 促进这一改革的实 施新条例不再基于将豁免限于条例中指明的某些具体协议和条款的方法,而是对某一类别的所有协议和条款规定一般性豁免, 但列有限制性协议的禁止性名单(黑名单)和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通 过市场份额这一标准,限制一般性豁免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豁免安排, 能为更广范围的协议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恢复企业更大的缔约自 由,同时继续保障具有重大市场力量的企业签订的协议有效竞争性 因而,新一代条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有助于简化适用的规则欧盟 委员会还将发布通告,澄清第 81条对集体豁免条例没有包括的案件 的适用条件采取直接适用例外制度和事后控制,有助于应对今后竞争政策所 面临的挑战根据这一制度,被授予必要权力的行政当局或法院,可 以对限制性做法进行全面的评估,既根据第 81条第1款审查其限制 性效果,也根据第3款审查其经济利益该制度取消第 17号条例赋 予欧盟委员会适用第3款的排他权力,促进竞争规则的分散适用该 制度也消除通知对企业的纯行政性限制,因为满足第 81条第3款的 做法,已不再要求豁免赋予其法律上的执行力根据这一制度,第 81条的适用,与第82条类似,欧盟委员会、国内当局和法院可以平 行、共同适用2000年9月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 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 条例的立法建议该建议主要是根据白皮书及后来的反馈意见 该建议所确立的制度的特点是:更有效地保护竞争,更多的执法者参与执 法,调整欧盟委员会的行动重点,增加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权力;为公 司的商业活动提供更公平的机会,包括竞争法的更多适用,欧共体竞 争法的统一实施;提供更大程度的法律确定性,降低纯行政性要求。

      [4]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003号条例,《欧共体 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条例》该条例废除了第17号条例和第 141号条例,并对其他相关条例做出了修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立法方案包括十一部分 第一部分是原则,第 二部分是权力,第三部分是欧盟委员会的决定,第四部分是与成员国 竞争当局和法院的合作,第五部分是调查权,第六部分是罚则,第七 部分是时效,第八部分是听证和保密,第九部分为豁免条例,第十部 分为一般性规定,第十一部分为过渡性条款和最后条款 就具体规则 而言,立法建议包括了下述内容:竞争规则的直接适用;欧共体竞争 规则的排他适用;欧盟委员会的权力,包括通过条例规定必须登记的 协议类型的权力;成员国竞争当局的权力;成员国法院的权力;违法 的认定和终止,包括实施结构性救济;临时措施;欧盟委员会基于企 业的承诺做出终止程序的决定;第81条和第82条不适用的裁定;欧 盟委员会与竞争当局的合作;信息交流;程序的中止或终止;欧盟咨 询委员会;与国内法院合作;欧共体竞争法的统一适用;调查权力; 对部门经济的调查;寻求信息;谈话调查的权力;欧盟委员会的检查 权;成员国当局的调查;罚款;时效;听证和保密;豁免条例;一般 性规定;过渡性及最后条款。

      理事会最终通过的实施条例,在结构上 与立法草案没有区别,但在具体内容的某些方面,做出了重大变更实施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欧共体条约第 81条和第82条的直接适用性属于第81条第1款的范围同时又不符合第3款规定的条件的协议等,属直接禁止之列;属于第 81条第1款的范围但符 合第3款的条件的协议,不被禁止滥用支配地位,为第 82条所禁止上述效果都无需另外做出决定来实现该规定表明,第 81条第3款中所包含的例外规定直接适用它废除了原第 17号条例所确立的仅由欧盟委员会认定是否满足例外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建议 中,该条直接使用了 直接适用性”这一名称,正式实施条例虽然使用 了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适用”这一名称,但没有本质的变化关于国内竞争法与第81条和第82条的关系问题,草案建议第81条和第82条排他性适用在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范围内,适 用欧共体的竞争规则,不适用成员国的竞争法新条例没有采取这一 建议,对这一建议做了重大修改,规定国内竞争法与欧共体竞争法共 同适用,但国内法的适用不得导致禁止不属于第 81条第1款范围的 限制、符合第81条第3款条件或者为适用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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