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总务_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ppt
57页卫卫 生生 行行 政政 处处 罚罚 与卫生监督检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查程序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法治稽查办公室李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v共8章64条卫卫 生生 行行 政政 处处 罚罚 程程 序序一、概念一、概念v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法律特征v1、决定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卫生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v2、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的行为,也包括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v3、卫生行政处罚的承受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其他组织v4、卫生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措施v5、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无效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v(一)处罚法定原则 1.卫生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卫生行政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卫生行政处罚设定合法 4.实施处罚的职权法定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 时,超越了法定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在行使处罚权时,胡乱行使职权 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法定实体合法,程序合法v(二)公正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 3.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符合行政目的v(三)公开原则 1.处罚依据公开 2.处罚过程公开 3.处罚结果公开 v(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这种并处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仍应处罚v(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六)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定v(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v1、警告 v2、罚款v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v4、责令停产停业v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v6、行政拘留 v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v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 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v财产罚—罚款;没收v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执照v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v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v《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v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v2、行政法规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v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v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法 律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规 章章 拘留拘留人身罚人身罚((自由罚)自由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非法财物罚款罚款警告警告行为罚行为罚财产罚财产罚申诫罚申诫罚((声誉罚)声誉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v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法定职权范围内)v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法定授权范围内)v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v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v授权与委托有什么区别?四、管辖v管辖v1、县(区)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v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v3、两个以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v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v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v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v指定管辖(管辖争议)v移送管辖(构成犯罪)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v一般程序一般程序v听证程序听证程序v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v适用适用v1、处罚较重的案件处罚较重的案件v2 2、情节复杂的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v3 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当事人意见有分歧步骤v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 具体步骤 (一)(一)案件来源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v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v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v3、社会举报的;v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二)立案立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的时间: 应当在7日内立案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制作立案报告(二)立案 立案报告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案件正式开展调查取证的依据 除在现场监督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二)立案v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v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v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查取证v调查取证的要求:调查取证的要求:v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v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v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调查终结v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对违法事实和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v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违法事实己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等内容v 不予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处罚决定v1 1、合议、合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合议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合议v合议人数规定:v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少数服从多数。
2、事先告知权利v(1)告知的时间: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合议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v(2)告知的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陈述权、申辩权v(3)听取陈述和申辩v(4)告知的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v(5)不事先告知的法律后果3 3、陈述申辩、陈述申辩v《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及按行政效率原则掌握v不能在告知截止期限之前的日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非当事人已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3 3、陈述申辩、陈述申辩v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v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处罚决定v(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负责人审批v(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v(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v(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v(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达v(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v(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送达v(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v(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v(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予以履行v(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v(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执行v(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v(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v(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简易程序v示证→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告知→陈述和申辩→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卫生行政机关备案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v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v(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v(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v(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当场处罚的条件v1、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或处于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为。
v2、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v3、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处罚较轻(三)要求v(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v(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v(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v(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四)当场收缴罚款v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v(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v(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v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v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听证程序v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
v《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v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听证程序v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v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v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v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v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v听证公开(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程序v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主持人须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v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听证程序v具体听证程序:具体听证程序:v(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v(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v(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v(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听证程序v(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v(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v(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v(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v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 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程序v案件调查人准备案件有关材料、依据,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v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听证程序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v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v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v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基本概念v1、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的卫生监督职权,为了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的检查v2、卫生监督协管是指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宣传指导并协助调查等活动卫生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v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原则。
主要有:(1)卫生监督检查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2)卫生监督检查主题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卫生监督检查权; (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卫生监督检查v2、比例原则 主要表现在(1)适当性;卫生监督检查主体对相对人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器的力度和强度应当恰当,即不能过分高,也不能不足 (2)必要性:又称最小侵害性要避免多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实施不必要的重复为何僧监督检查,应当自觉尊重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v3、收集证据原则目的是了解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卫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情况v4、公正公平原则要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相对人一、现场检查准备v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v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v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二、现场检查职权v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v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v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取证、勘验、采样和检测;v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三、现场检查要求v(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v(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及其他管理规定v(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v(4)检查时,监督员应当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v(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三、现场检查要求v(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签名作证v(7)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v(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v(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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