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刑法课件第三讲国际犯罪.ppt
82页第三讲 国际犯罪,洛克比空难,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在苏格兰小镇洛克比上空爆炸坠毁,一场历史上空前的空难发生了飞机在空中突然爆炸,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另外,飞机爆炸后的残骸和碎片撞毁了一座加油站和7幢民房,落到了洛克比街道等处,又使当地11人无辜丧生此次空难共造成270人死亡,举世震惊,惨案发生后,600多名英国警察迅速赶赴现场在飞机着地的中心点,地面形成了一个7米深、30米宽的“火山口”残骸的猛烈撞击使附近的房屋、汽车、加油站和柏油公路陷入一片火海机尾掉在离洛克比镇25千米以外的地方泛美103班机早已成了上万块碎片,而最远的一块离坠毁中心足有65千米远1991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宣布了洛克比空难的调查结果:空难是由两名利比亚人制造的他们是:前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主任拉明·哈利法·弗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勒·巴塞特·阿里·迈格拉希他们将藏有炸弹的行李从马耳他送上103次航班,准备于爱尔兰海上空爆炸这样,爆炸产生的碎片将沉入汹涌的爱尔兰海美英两国政府要求利比亚政府把这两名利比亚人交给美英审讯为了迫使利比亚交出嫌疑人,联合国安理会曾多次通过决议,对利比亚实施包括空中封锁、武器禁运和外交制裁等一系列制裁。
1996年,美国又通过达马托法,对在利比亚石油、天然气领域年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或违反联合国对利比亚制裁规定的外国公司实行制裁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利比亚被迫同意交出两名嫌疑人,但同时也提出对两人的审判必须在英美以外的第三国进行1998年,美、英和荷兰同意在荷兰按苏格兰法律对两名被告进行审理1999年4月,费希迈和迈格拉希被移交给联合国代表,并前往设在荷兰的苏格兰法庭受审2001年1月,法庭判处迈格拉希无期徒刑,费希列被无罪释放2003年9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3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第1506号决议,决定解除联合国因1988年洛克比空难和1989年法国联航空难事件而对利比亚实施的长达11年的制裁 2004年2月26日,美国宣布取消对利比亚实施了长达23年的旅行禁令,允许利比亚在美国设立利益代表处,莫罗被恐怖组织“红色旅”绑架,1978年3月16日,意大利总理莫罗被恐怖组织“红色旅”绑架 1960年,莫罗出任意大利天主教民主党的政治书记1976年,他又当选为天主教民主党主席,出任政府总理这时,正值 意大利恐怖组织“红色旅”发展壮大时期红色旅”的创始人库乔曾是大学学生领袖,积极参加过各大学生示威游行。
后来,他萌发了组建城市游击队的念头,于是成立了“红色旅”,开始进行“使权力机构残废”的运动他们专门射击政府高级官员的膝盖库乔说:政府官员是为权力机构效劳的人,他们的残废,象征着政府残废到1973年,红色旅发展成为拥有正式会员四百多人、编外会员一千多人的庞大组织,他们的恐怖活动也逐渐升级红色旅不断制造暗杀、爆炸和绑架事件,而且每次都得胜而去一个偶然的机会,库乔被捕但他不但不招供,而且还大闹法庭同时,红色旅的成员加紧活动,用武力威胁政府,要求释放库乔1978年3月16日早晨,莫罗总理离家前往国会,途中被红 色旅绑架当时,莫罗是意大利政坛举足轻重的人物,是年底总统竞选的最佳人选消息传出,罗马戒严,全国戒严空前规模的大搜捕行动开始了红色旅原打算通过绑架莫罗来要挟政府,释放库乔,然而,他们的各种要求均遭拒绝因为意大利政府的立场是坚决不同恐 怖主义分子对话,经过一段时间较量,意大利政府寸步不让于是,红色旅决定处死莫罗 1978年5月7日,莫罗身中11枪而死历史上最惨痛的劫机案,1985年11月23日,星期六,晚上8时零5分,埃及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37客机从雅典机场腾空而起,飞往开罗 客机起飞后15分钟,空中小姐正忙于给乘客分送报纸杂志。
突然,坐在前排口号座位上的一位二十来岁的巴勒斯坦青年站了起来,从一个塑料包里抽出枪和手榴弹,与此同时,坐在后排座位上的一名埃及青年也掏出了枪,举起了手榴弹他们同时大喝一声:“不许动!飞机被我们接管了!”接着这两人动作非常利索地戴上了假面具 这时正站在驾驶室附近的第三个阿拉伯青年迅速冲进驾驶室,左手举着开了盖的手榴弹,右手端着打开了保险的左轮手枪,对着驾驶员的头说:“飞机被我们劫持了!我命令你飞往利比亚! ”,另外两名劫机者也从不同的座位上起身,凶狠地叫乘客一个一个地站起来,交出护照乘客们默默无声地执行了他们的命令 当一名劫机者来到一位站起来的男乘客面前伸手要护照时,这位男人在怀里掏呀掏呀,最后掏出来的不是护照,而是手枪,对着来者就是一枪,面前的这名劫机者应声倒下这位男人接着就向其他劫机者开枪射击,但是寡不敌众,劫机者的子弹从不同的方向朝他射来,这位男人以及周围的乘客和空中小姐顿时倒在血泊中,此人原来不是普通的乘客,而是客机上负责安全的埃及保安人员客机经过两小时十一分钟的飞行,于22时16分在卢加机场降落 劫持者自称属于“埃及革命组织”,但埃及外长否认有这个组织的存在 1985年11月24日夜,奉埃及总统穆巴拉克的命令,从埃及紧急飞往马耳他瓦莱塔卢卡机场的埃及突击队,向被劫持的埃及波音737民航客机发起强攻,救出了所有的幸存者,劫机者1人受伤,其余被击毙。
在突击队发动强攻时,劫机者向乘客投掷了3颗手榴弹,飞机起火当时机上共有80多人,其中至少有50人死亡,20多人受伤据悉,埃及政府已要求马耳他政府在医院内看管好受伤的劫机者,以便进行侦讯 据马耳他当局发言人宣称,被劫持飞机的机长曾电告马耳他当局说,劫机者要求给飞机加油,然后飞往利比亚或突尼斯劫机者威胁说,如不答应他们的要求,便每隔1小时打死1名乘客据了解,在埃及突击队采取行动前,劫机者已打死8名乘客,其中1名是20岁的女青年,并打伤9人解救人质的突袭行动持续了10分钟时间,随后埃及突击队员乘飞机回国可卢加机场所遗留下来的一大摊事情却忙坏了马耳他医护人员马耳他总理邦尼奇紧急呼吁医务人员前往机场进行抢救整个这一劫机事件持续的时间不算长,前后只有24小时,但造成了60人死亡、2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成为迄今为止最悲惨的劫机案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在国际刑法学界却是众说纷纭,表述国际犯罪方面的术语就很不一致,如有“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跨国犯罪”、“域外犯罪”、“涉外犯罪”等等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未能对国际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美国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提出:“国际犯罪就是本法分则所列出的任何犯法行为,或在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犯罪行为”。
同时又解释说:“本法所用的‘犯罪’与‘犯法’两词可以互换” 这个定义是国际犯罪的形式定义,没有揭示出国际犯罪的实质,逻辑上犯了自我循环的毛病,这无异于说,犯罪就是犯法,犯法又是犯罪,没能指明国际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日本法学家山手治之认为:“国际犯罪一词,一般有三种意义:(一)犯人及其罪行涉及几个国家时,从单纯的涉外性(国际性)犯罪的意义来说,称为国际犯罪……为惩处罪犯而谋求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二)海盗行为、买卖奴隶、贩卖毒品等行为称为国际犯罪,为防止和惩处这些行为,有时采取联合行动三)上述两种行为以及被断定为侵害了国际社会一般权益的某种行为,以国际社会的名义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时,从严格意义上说,可以称之为国际犯罪这个定义,从范围和内容方面对国际犯罪作了较为详尽的概括,但它同样未能指出国际犯罪的实质不仅如此,它还提出了一个“以国际社会名义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的条件,而我们知道,“国际法院惩处”并不是确定国际犯罪的必备条件,因为,许多国际犯罪已陆续由多种国际条约和公约作了确认我国学者对国际犯罪的定义,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国际法刑事方面的规范或惯例)或有悖于人类和平精神,危害国际社会一般权益而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行为有人认为,“国际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犯罪包括: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域外犯罪和涉外犯罪等而狭义的国际犯罪,仅仅只是指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和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两种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主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中对于“国际犯罪”这样定义:“国际犯罪是指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便构成犯罪,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对国际犯罪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必然会涉及两个相关的概念——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也即强行法(jus cogens)和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承担的义务(普遍义务),可以说在国际法上这三个概念的存在是紧密联系的,对它们进行区分将由助于我们研究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是严重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国际犯罪成立的条件,时间条件 空间条件 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 责任条件,国际犯罪的成立的时间条件,时间条件:国际犯罪不仅可以根据事前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认,也可以以事后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习惯订立的国际条约来进行认定,而且,在极个别的情况下,通过国际社会公认,国际形势法律规范对国际犯罪还可以有溯及以往的效力。
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惯例所规定的,或者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这一点不同于国内刑事犯罪,不完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第一,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国际刑法也没有完全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但在国际法中确实有关于刑事方面的规范和惯例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来自联合国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国际宣言、国际公约、多边条约,也包括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国际犯罪的犯罪要件往往被规定在这类国际公约中第二,在没有这类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来认定 第三,即使在没有公约又没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只要国际社会公认某一行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国际犯罪,这就同国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在事后再订立公约加以规定,并申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国际犯罪的成立的空间条件,空间条件:国际犯罪的实施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其危害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国际犯罪的实施在多数场合都不只发生在一个国家,甚至有些国际犯罪本身就是由国家或者国际犯罪组织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犯罪活动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在若干个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是国际犯罪常见的现象国际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和活动范围的广阔性是国内犯罪无法比拟的,其危害也相应地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国际犯罪的成立的实质条件,构成国际犯罪的实质条件是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英国国际法学者施瓦曾伯格把国际犯罪描述为:冲击国际社会根本基础的行为 国际犯罪具有危害国际社会的危害性,即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人类的和平、进步和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文明及优雅的环境等国际犯罪的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有些国际犯罪的行为方式尽管与国内刑事犯罪差别不大,但其危害性要比国内刑事犯罪大得多,例如国际恐怖行为,国际贩毒行为等为了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各国就必须超越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界限,共同联合起来对付国际犯罪国际犯罪的成立的形式条件,构成国际犯罪的形式条件是国际犯罪具有国际刑事违法性 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禁止性规定,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罪的最显著的外部特征一方面,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纽伦堡原则明确规定: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不处以刑罚的实施,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