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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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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04971037
  • 上传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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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销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 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保险 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本规定 未明确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章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条件;(-)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四) 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五) 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 年连续盈利;(六)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 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七)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 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八)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 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 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九)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条件;(-)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 币资本; (四)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 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 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六)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 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七)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 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 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八)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七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 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时,应 当征求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第三章销售业务规范第八条 保险机构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得办理基 金的销售或相关业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不得 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委托 没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 关业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机构的基本信 息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 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第九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由保险机构总 部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保险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保险机构选择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投资 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状况等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作保险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内部 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销售能力和诚信状况等第十条 保险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 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 的投资人。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 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 银行转账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 于基金投资的现金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 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 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 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 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基金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 申请均做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保险机构应当在交易被拒绝 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基金投资人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可在公司 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一) 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的 相关规定;(二) 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 最近一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获 取基金销售从业资质:(一) 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 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二) 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 础知识” 一科,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符合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后,可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任何销 售人员未经所在保险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不 得办理基金销售或相关业务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只能在一个保险机构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在其他保险机构或者金融相关机构兼 职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 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工作基金销售人员 离职时,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 续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 训,确保基金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地介 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 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保险机构的 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 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 动,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 金销售业务;(三) 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四) 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五) 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六)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七) 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 的情况时,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现 场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 任,并给予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销售基 金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 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险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 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注销其注册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加强对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 流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保险机构 销售基金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共同解 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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