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式.docx

12页
  • 卖家[上传人]:zh****66
  • 文档编号:254778233
  • 上传时间:2022-02-1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2.47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方式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得通知南府发2022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得指导意见(国发2022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2237号)得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得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得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得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得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得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得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得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得城镇居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得管理和监督及制定发展方案,指导、协调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市编办、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 公安、民政、残联、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得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得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得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包括:1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得人员;2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得人员;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得重度残疾得人员 (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得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六条本市在校大学生,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得退休人员 暂不列入参保范围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20元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 (三)在上述(一)、(二)项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得特殊人员,政府再给予补助:1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得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得家庭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10元 2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得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得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得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 补助 (四)有条件得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得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必备材料 1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吋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得重度残 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得老年人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2未成年居民中得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一吋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符合年龄条件已办得本人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得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3未成年居民中得学龄前儿童:居民户口簿、一吋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得儿童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法 (一)本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必备得参保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填写参保登记表;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负责审核本社区居民申报参保资料,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 (二)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受理登记,负责必备材料 得收集、汇总、审核等工作,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医保年度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筹划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社区(学校)参保登记后,向社区(学校)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社区(学校)负责通知参保居民到指定得代收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市(城区)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得参保居民有关材料,市(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 正常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 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参保得,缴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一个医保年度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2年1月1日后新参保得,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异动手续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保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居民制作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 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发放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 第五章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第十七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得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家庭账户,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 家庭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家庭参保成员共有,用于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得医疗费,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家庭账户积存资金不的充抵下一年度家庭个人得缴费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家庭帐户后得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得医疗费 参保居民缴费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含住院、门诊大病和体内置入材料)最高支付限 额为3万元 第六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根据就近、分级、便于管理得原则,参保居民以居住地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治疗得,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一条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得范围 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基目录)得医疗费用,列入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基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门诊医疗费得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得,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得医疗费, 用其家庭账户资金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 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得,家庭帐户不能使用,发生得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住院医疗费得结算 住院医疗费符合三基目录范围得,按下列办法结算:(一)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得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 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得,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得,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得 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二)参保居民得住院医疗费在统筹基金起付额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得(下同)统筹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

      (三)经批准得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按购买价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10%,国产材料支付30% (四)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得,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 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得,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五条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得结算 参保居民在医保年度内,诊治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得疾病所发生三基目录得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得医疗费,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序号病名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年度)1冠心病800元/人2糖尿病800元/人3各种恶性肿瘤250。

      0元/人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800元/人5高血压病(期以上)800元/人6帕金森氏综合征1000元/人7肝硬化1000元/人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500元/人9慢性充血性心衰1000元/人10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2500元/人11甲亢800元/人12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人13脑卒中后遗症1000元/人14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800元/人15银屑病800元/人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得变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参保居民,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得,在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 等待期 满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得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下列范围发生得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得;(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得;(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得;(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得;(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埠就医得;(六。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