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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鱼胶原蛋白粉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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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AHS青 岛 奥 海 生 微 生 态 科 技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HS0001S—2011深海鱼胶原蛋白粉2011-10-10 发布 2011-10-20 实施青岛奥海生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Q/AHS0001S—2011I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青岛奥海生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永浩、王瑞珍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 3年,到期复审Q/AHS0001S—20111深海鱼胶原蛋白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海鱼鱼胶原蛋白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深海鱼皮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蒸煮、木瓜蛋白酶解、脱腥、脱色、浓缩、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深海鱼胶原蛋白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笨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3.1.1 深海鱼皮Q/AHS0001S—20112应符合 GB 2733的规定。

      3.1.2 木瓜蛋白酶应符合 GB 22594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预处理→蒸煮→酶解→脱腥→脱色→过滤→浓缩→干燥→成品→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 指 标色 泽 白色或浅黄色气 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霉变、无结块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干燥失重/(g/100g) ≤ 7.0灰分/(g/100g) ≤ 7.0蛋白质/(g/100g) ≥ 92.0铅(以 Pb计)/(mg/kg) ≤ 0.5镉(以 Cd计)/(mg/kg) ≤ 0.1无机砷/(mg/kg) ≤ 1.0甲基汞/(mg/kg) ≤ 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菌落总数 /(cfu/g) ≤ 5000大肠菌群/(MPN/100g) ≤ 90霉菌/(cfu/g) ≤ 25酵母菌/(cfu/g) ≤ 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Q/AHS0001S—2011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样品 20g,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干燥失重按 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灰分按 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无机砷按 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铅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镉按 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甲基汞按 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规 定 的 方 法 检 验 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 定 的 方 法 检 验 6.3.3 致病菌分别按 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 和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霉菌和酵母菌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 1070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Q/AHS0001S—20114批量在 250箱以下,随机抽取 6箱,每箱取样 2桶(袋),其中 6桶(袋)用于检验,其余 6桶(袋)留样备查7.3.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干燥失重、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 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 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8.2 包装8.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9687、GB9689 的规定8.2.2外包装箱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能保护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未开封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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