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doc
21页合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编制:审核:批准:序号法律、法规及原则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原则编号有关条款阐明合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14修订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42、43、48条公司所有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1全国人大第七十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公司所有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1全国人大第六号主席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司所有部门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1全国人大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她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公司所有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动1995.5.1全国人大第二十八号主席令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如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合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行政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1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如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合用本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行政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1实行全国人大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全文合用行政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31全国人大第五十二号主席令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避免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当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合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规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她规定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公司所有部门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0.27全国人大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拟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奉、教育限度,均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行政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全国人大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第134、135、136、139条行政部管理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7.1全国人大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所有条款 技术部生产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9.1全国人大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所有条款技术部生产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9.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所有条款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1989.12.26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筹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1995.10.30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文合用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增进法.7.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如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运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运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运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可以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原则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运用的方案。
公司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构造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运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她公司和个人运用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所有部门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2.1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8日修订通过全文合用行政部安环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1.1全国人大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备措施的贯彻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也许引起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也许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用安全防备措施的状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环部生产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9.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0号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公司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六项)第五条 任何公司未获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九条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项)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公司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技术部安环部2工伤保险条例.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公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或者雇工(如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公司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公司所有部门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送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阐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不必备案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状况技术部安环部生产部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7国务院第397号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公司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行政部5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9国务院国发[]2号全文合用公司所有部门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6.1国务院第493号全文合用公司所有部门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5.12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