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范文本的默示条款.docx
3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0201 )通用条款中 默示条款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局面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 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 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思,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1.1 承包人应当说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工程人 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 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 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 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 延工程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 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处理意 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 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 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 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 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9.5(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手续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 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 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 量结果无效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 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 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 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 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 可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