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5页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创建城乡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推动农村经济和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可是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力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提出完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实现路径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医疗改革战略性选择但在实施中遇见很多障碍,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宏观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使得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机制在某些现实问题的处理上显得力不从心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探讨,为中国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提供某些启示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现状及缺陷(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现状享受医疗保障是广大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并且农村医疗保险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保障。
迄今为止,中国已颁布的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在《宪法》与《劳动法》中涉及了相关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部门规章对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涉及了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应规定总之,目前中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总体思路和制度框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技术特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属性。
但是,现行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表现出制度化不够完善且缺失很多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亟需系统地研究和修正二)中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1 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法律体系内容不健全中国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目前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最高层次的法律文件是2002年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表现出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地位与农民在中国的重要性的地位极不相称目前国务院将涉及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权力授权给省级政府,这就造成省与省之间和省与各部委之间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立法各不相同,缺乏统一协调,相互冲突,致使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形成较混乱的局面,导致农民对参与医疗保险积极性不高和对社会不满情绪高涨2 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运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可是中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营过程的监督,透明度低;同时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这就严重影响保险基金的管理,使得违规投资运营基金现象在相当多的地区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现阶段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包括筹资机制、支付机制、管理机制、投资运营机制、监督机制等相关法律制度;但是实施机制的规定笼统分散、协调性差和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使得在现实中最为突出的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惩治此外,中国刑法尚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3 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救济制度尚属空白法律救济是一部法律的最后的保障线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救济制度在中国处于缺失状态;使得农村医疗保险争议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使其不具有针对性,实施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使参保人(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救济,也就是其该主体无法及时可行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成为中国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从制度层面上讲,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削弱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果,并且不利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中国对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使得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一些不合理行为买单,这种现象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诸如,对于参保人(农民)与相关医疗机构互相恶意串通伪造病历、虚开处方或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甚至办理假住院以及造假列支医疗保险的结算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套取社保基金,这种行为就是损害广大农民利益,使个别农民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对于违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的承担责任规定的缺失,缺乏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使得一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机构支付较高的管理成本,同时还易滋生挪用、贪污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法律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是中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条文,而只能参照性地做出定罪量刑,从而丧失了其作为最严厉制裁的巨大震慑力二、完善中国农村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一)提高立法层次,构建以“农村医疗保险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可是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大多是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较低层次的法律规定,至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调整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国家应加强中央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与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律体系,从而保障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使其保障工作走向健康的轨道。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同时还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