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doc

30页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36251598
  • 上传时间:2023-12-2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02KB
  • / 3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论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完善摘 要不当得利制度不仅渊源流长而且亘古常新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不断通过对不当得利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完善,来健全不当得利制度,以此巩固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而我国关于不当得利虽有颇多理论研究,但在立法上却始终处于体系不全、条文设计简单、内容规定原则化的状况鉴于此,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当得利规定的分析,阐述我国现行不当得利制度的不足,并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当得利的涵义,包括其构成要件和特征以及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阐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特点以及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从立法体例、主体、客体、返还范围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则是在以上部分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和启示,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立法体例 完善目录引言 1第1章 不当得利的涵义 3一、不当得利的概述 3(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5二、不当得利的制度功能 5(一)抽象功能:实现公平正义 6(二)具体功能:稳定利益状态和克服成文法局限 6第2章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及其分析 8一、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8二、对我国不当得利相关立法规定的剖析 8(一)立法特点 8(二)产生的原因 9第3章 我国现行不当得利法律制度之不足 11一、不当得利立法体例之不足 11(一)世界各国不当得利立法体例 11(二)我国债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 11(三)我国不当得利立法体例之不足 12二、不当得利主体规定之不足 13(一)未区分不当得利主体的不同类别 13(二)未规定不当得利主体的确定标准 14三、不当得利客体规定之不足 15(一)对利益形态的规定不具有涵盖性 15(二)欠缺对返还方式的规定 16四、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规定之不足 17(一)未规定得利人的不同受益范围下的不同返还范围 18(二)未区分得利人善意与恶意情况下的不同返还范围 18(三)未规定得利人的现存利益应该如何界定 19第4章 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 21一、对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 21(一)德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立法 21(二)法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立法 22二、完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23(一)立法体例设计 23(二)具体内容设计 24结论 26参考文献 27 / 引言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源远流长的民法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罗马法中并未建立起不当得利制度,而只是存在一种可以实现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诉权,而且这种诉权并不需要很明确的原因基础另外,由于其原因基础范围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这种诉也并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制度,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以及其法律效果也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因非债清偿、因盗窃、因违背善良风俗而发生不当得利之诉不当得利制度也是一项亘古常新的民法制度法国民法在对不当得利的设立中,由最初的仅就非债清偿设立规定,到法国最高院通过衡平观念来解决不当得利纠纷,再到规定不当得利仅在侵权等其他请求权没有时才适用,如此不断丰富不当得利;德国对不当得利的设立中,由最初的设立个别不当得利,到概括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再到规定其特别类型,然后通过对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具有统一性的讨论不断完善不当得利,开启了不当得利制度的正式确立;日本、瑞士也把不当得利规定为债的发生原因,并由此创设该制度的一般规定,这更加巩固了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然而,英美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是一种请求权基础,乃是一种法律效果或救济方法,在于请求回复他方所取得的客体或其价值,它分散于准契约、信托等制度,迄未形成一个与契约,侵权行为鼎足而立的法律领域。

      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抽象来讲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在于维护利益状态的稳定和弥补成文法律的不足.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部分,自然也担负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功能,但其独特功能在于:矫正一些违反衡平观念,而不正当地获取原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财产遭受损害的不公平现象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中外皆有大量研究:其中域外的专著有英国皮特·博克斯著有的《不当得利》、日本加藤雅信著有的《财产法的体系与不当利得法的构造》、谷口知平著有的《不当利得研究》、我妻荣著有的《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松阪佐一著有的《不当利得论》、远藤浩著有的《事务管理·不当利得·不法行为》等;而域内的专著有王泽鉴的《不当得利》、刘言浩的《不当得利法的形成与展开》、刘昭辰的《不当得利》、洪学军的《不当得利制度研究》、霍政欣的《不当得利的国际私法问题》等,域内的论文则有崔建远的“不当得利研究”、渠涛的“日本学者对不当得利的最新研究”、邹林海的“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马季军的“论不当得利”、洪学军的“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一种体系化取向的民法学思考”、霍政欣的“中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比较法为视角”等.另外还有一系列未罗列出来的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以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立法完善之类的论文研究。

      不当得利制度不仅受到大论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的颇多重视,而且受到他们在实物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应该不断完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确立该制度的独立性,并提升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然而,我国对于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却并不重视:第一,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不仅立法体系不完善,而且立法内容极具匮乏和原则化;第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将不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不当得利置于该草案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节中,足以说明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并未予以其本应有的独立地位鉴于此,本文正是立足于提升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的现实要求上,一方面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结合域外相关立法作出考察,提出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构想第1章 不当得利的涵义一、不当得利的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并致他方受损,由此而产生应当返还的责任.它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 一方受有利益.一方是否受有利益是不当得利的首要构成要件,如果不存在一方利益的受有,则不存在另一方利益的损害,那么不当得利将无从谈起。

      对于一方受有利益的认定,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应该如何界定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利益是为满足人类需求而存在的,需求是通过利益来满足的,不同的需求满足要用不同的利益来实现因此,从利益对需求的作用来看,利益亦可基本分成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种 麻昌华,李明,刘引玲:“论民法中的客体利益”,《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55页对于不当得利中的受有利益是否包含精神利益,我国大部分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所受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70页笔者认为,精神利益并非有形的,在界定上存在着模糊性,很难认定一方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并且精神利益难以量化,很有可能出现不能返还的情况因此,不当得利中的受有利益不能包含精神利益其次,如何判断一方是受有利益,即如何认定一方受有了利益通常情况下,一方受有了利益则表现为物质财产的增加,但并不是说一方总体物质财产没有增加,则其没有受益例如,甲乙因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但甲已将价值5000元的手表交付给乙,而乙也已将5000元给付给甲,在此情形,对甲乙双方来讲,其物质财产并没有增加,但是他们却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法中所谓受利益是指依某特定事实而取得的个别具体利益,不能就受领人的总体财产加以计算。

      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2、一方是在无法律上的原因的情况下受有的利益.但是,要判断一方是“无法律上的原因”,首先应该明确“无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指的什么笔者认为一般是指无合同约定或者无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其并没有统一的含义没有合法根据"表明了法秩序对于不当得利的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因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有不同的学理基础:给付不当得利,反映了基于给付人意志的一种正当性逻辑,即当事人通过给付出让财产利益,给付目的有赖接受给付者予以实现,给付目的一旦不能实现,则通过不当得利制度求得已转让利益的返还;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没有合法根据”,也并非目的未实现,而是这些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的,是有违交换正义的利益平衡要求的 娄爱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概念澄清——基于‘给付’概念的中国法重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115~116页另外,日本著名学者加藤雅信也认为,对不当得利中“法律上的原因"的有无的判断,是以构成财货移转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作为基本条件;而且,这种构成财货移转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仅贯穿于日本民法五编,在民法之外的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以及其他各种法律中广为存在. 渠涛编译:“日本学者对不当得利的最新研究一一加藤雅信的观点概述(续完)”,《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第95页。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不当得利的情形以及类型来判断受有利益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有合法的根据3、他方受损对于一方有损害作为成立不当得利的要件,学理上有人提出质疑:是否应当将一方受损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杨振山教授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与引起损害(损失)并无关系的价值分配作为理论基础的,其所追求的目的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不同,所以应从损害赔偿法的概念中解放出来 杨振山:《债法事典》,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4年版,第463~464页笔者认为,他方受损应该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承认损害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不是说这就会与损害赔偿法中的损害沦为一谈,二者在制度地位、损害的外延以及发生原因上都有所不同,不当得利制度中,以保护利益的平衡为主,损害并非制度的关注重点,另外损害也和上文提到的受有利益一样,仅仅局限于财产利益,且无论是违法原因、意外事件还是事实行为都可以引起不当得利中的损害发生其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必须强调损害也是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必然要求所谓的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一种系统的结构、功能理路》,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当表现为有益时,但又无他方受损,则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例如,某房地产因附近新建学校而价格上涨,开发商因此所受利益并非是不当得利4、他方的受损与一方的受益有因果联系此因果联系与侵权中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不同,它不仅要求损益之间的原因事实具有客观上的牵连关系,而且还要求在价值判断上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有无的判断,在此过程中,应按时间的先后和利益的流向,来确定事实上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同时结合每一个行为的法律意义,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体系限制如合同相对性原理对第三人的保护,以及不当得利的最终规范目的来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有无 刘言浩:“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东方法学》2013年第1期,第63页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