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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凭证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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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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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罪立案标准和犯罪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笫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力,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 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梅、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所谓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掉的行为木罪是1999年12月25 LI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本罪的追究标准。

      二、 本罪的构成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死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1、 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木罪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 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1 )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 总死证以及其他会计死证;(2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口记帐、固定资产卡 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3 )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57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 量表)以及其他附表4 )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 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期,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的行为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的重要手段公 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重要的财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依法进行保存,并依法接收工商、税 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杳构成木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 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三、本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 节只有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以犯罪论定;一般情节轻微或危害不 大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应以违法行为论,并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罚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条文]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 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第四I-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打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迫诉标准的规定》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1、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一五十万元以上的;2、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有关隐匿、故意销毁会计 死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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