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厂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doc
5页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考勤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员工休假和假期作了统一的规定1.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册职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电力工业局赣电劳(1991)56号文江西省电力公司赣电公司劳(98)7号文江西省电力公司赣电公司劳(2000)19号文3 管理机构和职责3.1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及待遇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员工考勤休假的管理,提高劳动出勤率,保护员工利益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考勤和休假管理工作3.1.1 本厂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由人事劳动部负责3.1.2 各部门(车间)的考勤休假管理由本部门(车间)指派专人负责3.1.3 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3.2 考勤员职责:3.2.1 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的记载考勤。
3.2.2 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3.2.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3.2.4 及时汇总部门考勤,按规定时间上报至人事劳动部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记载考勤符号见江西三和罗湾水电厂考勤记录月报表说明4.2 企业员工全年工作日为25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1天(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双休假日)每日正式工作时间为8小时4.3 各部门(车间)应在次月4号之前把当月考勤汇总报表及各种请假凭证交厂人事劳动部4.4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因事需要请假,必须按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开生产(工作)岗位,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者按旷工论处4.5 员工请假者以天计算,三天之内由部门(车间)批准,三天以上必须报厂人事劳动部批准4.6 各种假期4.6.1 事假4.6.1.1 员工遇事必须以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书信、电报、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回厂后应及时补假办手续,假满如要续假,也应提前办理手续4.6.1.2 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班长批准,3天之内者由本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部门(车间)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劳动部批准,事假一个月以上者由厂长批准后,到人事劳动部备案,事假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含6个月)。
4.6.1.3 学徒(见、实习)期员工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厂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4.6.1.4 事假期间不发放各类工资和奖金4.6.2 病假4.6.2.1 员工请病假3天之内应由本企业医务部门出具病假条,3天以上者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病假证明4.6.2.2 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50%与技能工资之和作为计发基数4.6.2.3 员工病假期间6个月及以内的工资待遇:1) 参加工作1—4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2) 参加工作5—9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5%发给3) 参加工作10—14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0%发给4) 参加工作15—19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5%发给5) 参加工作20—24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90%发给6) 参加工作25—29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95%发给7) 参加工作30年以上的工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00%发给4.6.2.4 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的工资待遇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1) 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0%2) 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3) 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5%。
4) 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5) 满20年不满25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5%6) 满25年以上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0%4.6.3 公伤假4.6.3.1 员工公受伤、因公致残,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公伤证,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4.6.3.2 因公受伤、致残者,在停工期间不得奖4.6.3.3 困公受伤伤愈复发,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经本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定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4.6.4 婚假4.6.4.1 员工结婚应填写请假单,可享受婚假期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4.6.4.2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遇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天数;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跨省)而需要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路费不予报销4.6.5 丧假员工配偶、父母、子女,给丧假3天;员工亲属在外地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4.6.6 产假、计划生育假4.6.6.1 女员工产假一般可享受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达到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另加15天,多胞胎每增生一个婴儿产假15天;女员工应填写请假条,报人事劳动部批准。
4.6.6.2 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需持女方单位提供产假证明),本人填写假条,经部门同意,到人事劳动部办理请假手续4.6.6.3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30天产假,满4 个月以上者(含4个月)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月奖照发4.6.6.4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有先兆流产症状,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妇保机构证明,填写假条、办理手续,休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按100%发给,不享受奖金4.6.6.5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班工作时间给予2次哺乳时间(上午、下午),每次30分钟(路途时间按10分钟计算),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4.6.6.6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4.6.6.7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人工流产,以厂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证明填写假条准假4.6.7 探亲假4.6.7.1 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1)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相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我厂员工除靖安、安义、奉新以外可享受)2) 职工丧偶已满一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 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具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再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在下半年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4) 已婚员工的父母均与员工不在一地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4.6.7.2 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1) 各类进厂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在校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2) 离婚、丧偶的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3) 职工下半年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4)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不能享受探亲假5)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1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6) 员工的父母和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再享受四年探望父母假4.6.7.3 员工探亲假期1)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志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结婚次年计算。
4) 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5)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职工不能按期回厂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厂里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期可以算做探亲路程假6) 员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的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的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7) 探亲假原则应一次使用,经部门领导同意,可分为两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程4.6.7.4 探亲假的管理1) 员工探亲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劳动部审核、批准2) 各部门(车间)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3) 员工探亲假期满返厂后,必须在5以内,到人事劳动部销假,否则不给予报销有关路费,其超过天数时间,按事假处理财务产权部凭人事劳动部的审批,给予报销有关费用4.6.8 员工年休假4.6.8.1 在岗员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但应在所属部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统筹安排休假,其标准如下:1) 工龄满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休假五天2) 工龄满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休假七天。
3) 工龄满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休假十天4) 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4.6.8.2 被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拘留十天以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及留用查看处分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4.6.8.3 一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事假超过20天者,当年在本企业出勤不满六个月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4.6.8.4 在校脱产学习者,函授、面授一年累计六个月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4.6.8.5 经认定批准的公伤假,在6个月以上者,不能享受年休假4.6.8.6 年休假不能跨年使用,只能当年休假4.6.8.7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4.6.9 员工加班、倒休、补休4.6.9.1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八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4.6.9.2 管理岗位平日加班不存休;工人岗位平日加班时间(小时)给予同等时间存休4.6.9.3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次日同等的小时休息,不能安排休息的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当月不能超过累计补休3天,确因工作需要,厂领导批准,全年累计补休不能10天4.6.9.4 各职能部门因公抽调人员一律不得出具补休证明4.6.10 季度假管理岗位的人员因平日加班不存休,故每季度给假2天,全年给假8天,当年内有效。
4.6.11 旷工4.6.11.1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1) 用不下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2)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上班3)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 被公安部门扣留5)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6) 距上班时间后1小时以上(不含1小时),经过别人提醒到岗位者为一天旷工4.6.11.2 旷工管理1) 旷工期间扣发所有工资,奖金,并通报批评2) 旷工一年累计十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十五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二十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论处,予以除名3) 员工见习、实习期旷工一天,延长见习、实习期一个月,多者依次类推,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4.7 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在部门(班组)考勤,未上岗(见习、实习期)人员,以当月实际所在部门进行考勤倒班的员工,以厂部确定的工作日、时间为准,员工考勤统一由考勤员或兼职考勤员、部门劳动纪律第一责任。












